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与风险管理
——从《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谈起
万爱玲律师
按语:2017年5月20日赣商律师事务所江西省中小科技企业法律服务中心第9期每月在线法律沙龙暨赣商法学院第29期投融资主题沙龙如期进行。本期由赣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省中小科技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万爱玲律师分享《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与风险管理》,背景是2017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在全国开展为期3年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沙龙分享的主要内容是:1.企业应收账款事前、事中、事后管控;2.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方式及其风险管理。
各位会员大家晚上好,我是赣商律师事务所万爱玲律师。今天和大家分享的在线法律沙龙主题是“多部门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也谈企业应收账款”。如有总结、分析的不当、不妥之处,请大家多多包涵。
2017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银发〔2017〕104号,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开展为期3年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于2013年12月31日上线试运行,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迅速、便捷、有效的应收账款融资信息合作服务。截至2017年3月末,平台累计促成小微企业融资1.6万亿元,占总融资金额的35%,拓宽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新渠道。
第一,为了防范应收账款的风险,必须加强应收账款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在签订合同之前,务必要充分了解你的客户,在法律上就称之为“尽职调查”。
合同条款设置非常关键,应当尽量考虑今后诉讼的便利。
1、结算依据或者违约责任的确定,务必要约定的更加明确,以免诉讼时无法确定明确的诉讼请求。
2、明确约定更方便的结算依据,诸如哪种形式的单据可以作为货款结算依据,避免结账时拿着一堆没用的票据,还得求着客户承认方可使用。
3、合同务必要约定价款是否含税。有一个案件,货款催收经过法院诉讼已胜诉,到了法院执行阶段,对方提出要求将以前做过的生意全部开具发票给对方,否则拒不支付剩余货款。按照法律规定,合同中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含税价格,因此合同中如果已经明确约定不含税,则我方就可完全以要求对方支付完相应税款再开具发票。最终这个案件无奈与对方和解。
4、明确约定争议条款,务必要争取约定到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解决争议,这样不仅能够节约催收时间,还能节约催收成本。
5、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涉诉时法院诉讼文书送达的地址。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这样一来,可以避免今后涉及诉讼后,法院向对方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方避而不收而拖长诉讼时间。
履约手续完善
1、如约定分期发货并分期付款,则务必要控制好发货,如前期货款未收到就应当暂停发货并书面通知对方,切记不能擅自发货,导致呆滞货款的增加;
2、及时收回对方确认的收货单,如收货单有缺陷,务必及时补正。
3、开具发票问题,如果对方要求开票,则应当让对方补正一切催款需要的手续再开发票。
做好应收账款的监控
应收款的拖延造成的利息成本往往超出坏账损失的十倍。因此一定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做好应收款监控,及时反馈应收款的回收状况,在最短时间内拉起催收警报,使某一应收款的拖延问题提到催收日程。在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或者双方尚在正常合作过程中,做好及时结算(阶段结算)并保留结算依据。结算依据包括两种,一种是对方确认已经收到相应货物的凭证,结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即可得出应收款的数额;另一种就是直接让客户确认目前尚欠货款的数额。
每个企业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分类标准可以按照拖欠时间、对方企业实力、是否存在继续合作等。其中在拖欠时间的问题上,拖欠六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100元其实仅值67元,拖欠五年的应收账款100元其实仅值4元,因此每家企业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决定何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催收。
催收措施
聘请律师,发律师函。
律师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为什么说是一封“恐吓信”呢?因为律师函就代表最后通牒,如果还不配合就意味着要吃官司了。国家为了创建更加健康的市场环境,一直在努力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诚信体系,企业诚信系统的公布就是一剂强心剂,让每个人都能够以最快的、最直观的速度看到一家企业的诚信度。因此每家企业都不愿意在诚信系统中出现不良记录,不愿意自己的企业被诉至法院最终被列为黑名单公布于众。因此,一封预示着诚信危机的律师函,对一家还想继续拼搏的企业来说,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人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退一步讲,即使没能实现债权,但主张自己的权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则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超过债权无法实现。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利用企业应收账款依法融资,解决企业融资的实际困难。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一)应收账款转让
应收账款“转让”模式亦被称为应收账款“买断”,金融机构受让融资方(即原始债权人、转让人)对原始债务人的应收账款,金融机构作为受让人成为新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在约定的应收账款期限届满后,由原始债务人向金融机构清偿相应的债务。在“买断”模式下,若原始债务人违约,金融机构不能要求转让人清偿该等债务或回购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转让加回购
应收账款转让加回购模式是运用较多的交易架构,融资方与金融机构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融资方向金融机构转让应收账款,并同时约定融资方具有溢价回购(收取的转让价款+一定比例的溢价款)应收账款的义务。《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购合同》会约定融资方于取得转让价款后的一定期限内定期根据一定比例提前支付部分溢价款,并于该等期限届满时支付剩余全部回购价款。
应收账款转让加回购模式实质是融资方以转让应收账款的方式进行融资,由融资方在融资期间定期支付相当于利息的部分溢价款,并于到期时支付相当于本金和剩余利息的剩余回购价款。
在“转让加回购”模式下,金融机构首先基于融资方按约支付回购价款实现融资款的回收和收益的获得,但是,倘若融资方未能按约履行回购义务,金融机构可以作为应收账款的新的债权人要求原始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三)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加回购
应收账款收益权并非法定权利,而是金融机构进行交易架构设计时根据需要在应收账款这一基础权利上创设的一种财产权利。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加回购模式的交易架构与应收账款转让加回购模式基本相同,由融资方在转让应收账款收益权后再通过溢价回购的方式来实现收益。
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加回购模式与前面两种应收账款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应收账款的债权实质上并不发生转让,转让的只是基于应收账款产生的收益权,金融机构并不因受让应收账款收益权而成为新的债权人,因此,倘若融资方未能按约履行回购义务,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向原始债务人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在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加回购模式下,金融机构一般会增加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增信措施,在融资方违约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行使应收账款质权要求原始债务人向其履行还款义务。
(四)应收账款质押
如第三种模式中所述,应收账款质押可以作为非以应收账款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架构中的增信措施。应收账款质押也是交易架构中较常见的增信措施。
应收账款融资方式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还款保证,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贷款期间,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不得低于贷款余额(贷款本金和利息合计)。当打折后的质押应收账款在贷款期间内不足贷款余额时,企业应按银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进行补充、置换。
1、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水利、电网、环保等项目收益权;
(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2、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应收账款的实质对应的是原始债务人应当向原始债权人,即融资方,履行的债务,该等债务是否已达付款条件、原始债务人是否存在抗辩理由等均将决定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
首先,应关注基础合同以及原始债务人与原始债权人之间的任何约定关于原始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条件的约定。例如,设备供应合同中的付款条款约定,卖方应完成全部交货义务,买方才有义务支付货款,并且,保留10%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于收货之日起满一年后支付。此时,就必须关注卖方,即融资方,是否已根据约定完成全部交货义务、义务的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还需要关注10%质量保证金是否已达付款条件,以确认应收账款的账面金额是否充足。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金融机构欲实现应收账款时,若原始债务人提出能充分论证的抗辩,证明基础合同有争议,或证明原始债权人对其负有已到期债务等,金融机构的主张则很可能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实务中亦存在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的抗辩导致质权无效的案例。
鉴于以上原因,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往往要求债务人出具确认函,由债务人确认债权人已通知其应收账款转让或出质的情况,确认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包括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公章有效等),并且对应收账款的关键要素进行确认,例如付款条件已成就、债务人不主张抗辩权及抵销权等。
二、保理融资。
保理又称“保付代理”,是指债权人依据与保理商之间的合同约定,将现在的和将来的、基于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出租资产等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法律特点如下:
1.一般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保理是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基础合同,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就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债权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中涉及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等基础合同。两个合同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同时也是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出让人)、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即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受让人)。
2.保理融资功能应用最为广泛。近年来,随着购货商赊销付款逐步成为主导结算方式,大量应收账款不可能及时变现,保理业务拓宽了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据了解,融资在保理业务中所占比例近80%。
3.保理商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保理以应收账款转移为前提,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取得债权人地位。保理商依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债权人身份对应收账款进行持续性的监督管理,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
4.债务人付款是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款,包括贷款和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保理融资应以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的支付为第一还款来源,并非债权人直接支付款项。只有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保理商才可依保理合同约定向债权人主张相关权利。
5.保理商在一定条件下对债务承担有条件的坏账担保。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不能向债权人追索。
6.我国现行保理法律法规。
(1)《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3)《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
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既能充分发挥应收账款的促销作用,又能控制和降低应收账款成本的管理办法。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在国际上,证券化的应收账款已经覆盖了汽车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租赁应收款、航空应收款、高速公路收费等极为广泛的领域。
1、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为发起人(即应收账款出售方)、服务人、发行人(SPV)、投资银行、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和投资者等。以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各自有着不同的作用。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对应收账款支持证券的发行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证券发行是否成功和发行成本的大小;信托机构则通过特设托收账户对证券化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和管理,并根据证券化的委托协议负责向投资者清偿本金和利息。
2、我国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涉及的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好的,我今天的主题分享就到此为止,谢谢大家!(赣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