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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公司控制权是否转移?李国庆抢章有何后果?
发布时间:2020-05-01 00:31:53


王福春、欧阳敏婷


4月26日上午,根据财新网等媒体报道,李国庆带人进入当当网在北京的总部静安中心,带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并留下一封《告当当全体员工书》(以下简称《告当书》)。当当网对外发布声明:“426日早间,李国庆伙同5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公司已经报警。当当网以及关联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该公章、财务专用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公司将不予承认。公章、财务章、财务部门章即日作废。”



李国庆方称,在424日,他已发起并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李国庆被选举为当当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同时决议俞渝不再担任当当执行董事、法人、总经理,仅为董事。


一、当当公司控股股东是谁?李国庆抢公章是否师出有名?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俞渝持股64.2%,李国庆持股27.51%,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4%,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持股3.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在当当的股权架构中,俞渝的股权比例超过50%,为当当网的控股股东。


李国庆称在当当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其与俞渝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原则,李国庆目前实际持股45.855%。此说法是错误的,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具有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个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职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因此即使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本身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离婚时,除非俞渝自愿分割其名下股权,则李国庆只能持有27.51%股权。但夫妻一方处分名下股权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东会召集过程是否合法?

1、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发起是否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李国庆持股超过十分之一,其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持是否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李国庆何时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日期我们不得而知,但以当前状况看来,李国庆召开股东会会议并未通知全体股东,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当当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未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俞渝。按照公司法规定,424日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执行董事俞渝召集和主持,俞渝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阚敏召集和主持,阚敏不召集和主持的,李国庆才可以自行主持。但根据新闻报道,可以推断俞渝与阚敏都不知晓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李国庆召开和主持的程序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俞渝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3、临时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

李国庆称在20204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中成立董事会、通过新的《公司章程》,且在之后召开了董事会,选举其为董事长与总经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424日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李国庆和其他股东的持股未达到三分之二,不能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李国庆和其他两家企业的持股未达到三分之二,不能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除非公司内部有同股不同权的表决比例约定,否则该次股东会会议如果没有俞渝的同意,该股东会所作决议将不成立。其之后召开的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取决于该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有效。





三、公司的公章如何管理?

1、公司公章如何管理

公司公章是公司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当当在426日对外作出声明,李国庆抢走的公章作废。但是,公章作废是有流程的。首先公司应当公告,公告有一定的期限,然后需要去公安部门刻章、备案等,如果只是单方的声明作废,在法律上可能无效。公司新刻公章中需要的文件必须有营业执照,如果李国庆抢夺公章时将当当的营业执照也带走,那么当当新刻公章将十分麻烦。


2、李国庆抢走公章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要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保护对象为国家机关的印章,不包括企业的印章。且李国庆抢夺公章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打砸之类法律所明确禁止的手段,因此李国庆抢夺印章的行为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公章应当由谁实际占有和控制,该问题属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的范畴,可以由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约定,若该公司并未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掌管公司公章,但该约定不属于国家强制力的范畴。因此,李国庆抢公章的行为只是企业内部的管理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类型,但其盲目抢夺公章,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公司也可以向侵权方李国庆主张赔偿。


3、李国庆抢夺公章后,盖章文件是否有效?




被抢走的公章除在《告当书》中有所体现之外,426日晚间,李国庆还发布一份盖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章的公告,该公告称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李国庆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身份实施对当当公司的管理,俞渝应当按照股东和董事的资格与李国庆展开对话。

公章并不能完全代表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并不体现在公章上,而是体现在法律认定的归属权上。根据 “九民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这说明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加盖的公章的公告也不能产生有效的预期效果。李国庆取得公章不代表取得了当当对外经营甚至对内管理的控制权,还是取决于他占有公章的前提,即424日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所以盖章文件的效力暂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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