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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钟书书信拍卖引争议 著作权能否对抗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7-01-16 14:27:54

钱钟书书信拍卖引争议 著作权能否对抗所有权

6月22日,包括钱钟书、杨绛及女儿的70余封书信、《也是集》和《干校六记》的手稿将在北京集中拍卖。

  这些书信多是钱钟书夫妇上世纪八十年代和时任香港《广角镜》主编李国强的往来信件,内容不乏对历史和学人争议性的评判;而书稿则是赠予对方留作纪念的。

  此信息一石激起千层浪,外界争议极大。5月26日,已102岁高龄的杨绛先生公开发出声明:⒈此事让我很受伤害,极为震惊。我不明白,完全是朋友之间的私人书信,本是最为私密的个人交往,怎么可以公开拍卖?个人隐私、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多年的感情,都可以成为商品去交易吗?⒉对于我们私人书信被拍卖一事,在此明确表态,我坚决反对!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尊重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举行有关研讨会和拍卖。否则我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⒊现代社会大讲法治,但法治不是口号,我希望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一基本人权。

  李国强则强调,他将信件转给了一个朋友,因此没有权利叫停拍卖会。

  那么,这些信件的所有权究竟属谁?书信持有人是否有完全处置权?著作权和所有权发生冲突谁优先?未经写信者同意拍卖其书信是否涉嫌侵犯隐私?利益相关人提出异议拍卖是否该终止?

  主持人: 戴平华 龚少春

  嘉宾:

  邹征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博士

  徐聪颖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王福春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钱钟书先生和杨绛先生合影(翻拍)

  信件所有权如何认定归谁?

  旁白:书信属文字交流载体,其著作权显然属于钱先生和杨先生。不过书信即已寄送别人,手稿也已赠给对方,其所有权属谁?作为名人书信,其所有权有什么特殊性?

  邹征优:书信包含三层法律关系:书信的物权属性、书信所承载的信息属性、书信所承载信息的表达方式。

  书信的物权属性受《物权法》调整,这里应当理解为书信持有人为书信所有权人,可依法行使物权;至于书信所承载的信息是否为作品,现在判断为时过早,亦即是否形成了著作权,目前判断依据不足。如书信内容具有独创性,则著作权归写信人,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表达方式——手迹,属于书写人,这点可从《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找到依据。

  朱巍:作者和持有人对书信有着双重所有权。物权上,书信随着邮寄、转让、赠与等行为的发生,所有权已经从作者手中转移给持有者。从版权角度来看,所有权人仍然是作者本人,即使书信已转让给他人,后者也不能对书信内容进行删减、增补或发表、展览。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在一定程度影响到信件内容发布状况,除此以外与普通书信没有不同之处。除非该名人书信年头已久,成为国家保护的文物,此时书信在流转领域需要受到一定限制。

  徐聪颖:在私人交往中的书信往来一般应当视为书信(作为物)所有权的移转,除非寄信方在书信往来中特别明确强调,有关书信应当在阅后立即归还或销毁。

著作权能否对抗所有权?

  旁白:面对外界指责,李国强称委托拍卖的人不是自己,是朋友,因他已将书信和手稿送给他人。那么持有人是否有书信的完全处置权?在著作权和所有权之间,优先保护谁的权利?

  邹征优:《物权法》规定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但该法第七条同时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杨绛先生从保护隐私权的角度对抗书信持有人和拍卖公司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大。如杨绛先生主张著作权保护,前提是要证明书信内容有独创性;退一步来讲,拍卖对作品的发表权和复制权的损害后果及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仍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判定。选择物权、隐私权、著作权或其他手段保护权利,只不过法律对不同的主张举证要求不同,说不上优先保护谁的问题。

  朱巍:著作权和物权是两种领域内互相平行的权利,很少发生互相冲突的情形。著作权有人身和财产两种属性,相对于其他单属性权利来说,相对较弱,所以,著作权在人身权领域对抗不过其他单独的人格权,在财产权领域也对抗不过物权。

  在这个事件中,著作权人和所有权人对书信的权力范围是不一样的,各行其道,互不影响。在两种权利交叉的地方:杨绛女士不能以著作权对抗李国强的物权。杨绛先生有权利阻止书信内容的对外发布和书信对外展览,但是,她却无权阻止书信的拍卖。

  徐聪颖:鉴于私人间书信往来通常具有私密性,寄信人对特定收信人告知书信中的作品内容,并不意味着收信人可以随意向社会公众传播相关信件作品中的内容。如果信件涉及寄信人对特定人物的评判、对敏感事件的看法认知等内容,这些内容应被看作是个人隐私,因此,寄信人可以主张获得《民法》隐私权和《著作权法》发表权的双重保护。反之,其向收信人一方寄发信件的行为可以推定为对信件作品发表权的放弃。

  王福春:基于写信人在先形成的著作权,且这批写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书信目前仍在著作权在50年的保护期内,收信人行使所有权时有所限制,这主要表现在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公共利益,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在先权益等。书信持有人对书信没有完全的处分权,在此所有权不能对抗著作权。收信人有权转让书信,但无权进行书信著作权的有偿转让,书信的著作权由著作权人行使,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将书信作品发表、拍卖前展览的所有行为都是侵权行为。杨绛可作为书信著作权的相关权利人主张权利。著作权在先权应优先保护。

  擅自拍卖私信是否侵犯隐私?

  旁白:在一封写于1981年的信中,钱先生谈到《红楼梦》的英译本,称因思及Hawkes的文笔远胜杨宪益与戴乃迭夫妇,“而此老实话亦不能公开说,可笑可叹。”然而钱先生“不能公开说”的话,却因拍卖公司前期寄出的大量影印件而“被公开”了。细究起来,拍卖书信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是否涉嫌侵犯隐私?

  邹征优:是否涉嫌侵犯隐私权,应以《侵权责任法》为准绳。就这一事件来看,钱先生的“不能公开说”,是否推定为钱先生不愿意将此思想公开表达?我个人认为不一定。处理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一个永恒的法宝。处理著作权纠纷常需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时易世易,结果迥异。

  朱巍:隐私权作为一种人身权不能限制物权的合法行使,否则,社会财产流转将受到严重阻碍。具体到这一事件,钱钟书先生的这些信件中涉及的不仅是他本人的隐私,而且还包括其他人的隐私,后者的隐私在法律上被称为“与有隐私”,被涉及隐私的相关人都有保护自己隐私的权利。因此,尽管拍卖是合法行使物权的行为,不过,在拍卖时需要遵守一定规范。原则上,拍卖公司、竞拍人、所有权人和媒体都应尽量避免对书信涉及隐私内容的侵害,要秉承“最小伤害原则”,否则要承担违反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

  徐聪颖:个人认为,名人书信的拍卖应当谨防单纯的商业买卖对权利人隐私利益的侵犯。就此案而言,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对相关信件以大量影印件的形式进行了公开,并以此作为卖点,此举显然是不合适的。而且拍卖的结果可能使一批信件分别被不同买家获得,进而会使原本完整体现信件作者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思想内容变得残缺破碎,且可能使作者的隐私得以继续散播,因此,杨绛先生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中的发表权以及《民法》中的隐私权制止拍卖公司的继续拍卖行为。

  王福春:未经作者同意拍卖私人信件,势必泄露公民的隐私,书信著作权人有权采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责任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另外,非法开拆拍卖公民信件,使书信内容被公开化,可能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法律必须向全社会发出强有力的规范指引。

利益相关人提出异议拍卖是否该终止?

  旁白:杨绛先生已发表声明,明确表态“坚决反对”私人书信被拍卖,希望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否则“将会亲自走向法庭,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利”。那么在利益相关人提出异议后,拍卖公司是否该终止拍卖行为?法律该如何约束此类拍卖行为保护利益相关方?

  邹征优:杨绛先生要求有关人士和拍卖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有法律依据,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行为保全,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停止侵犯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

  本事件给拍卖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即拍卖公司不但要审查拍卖标的物权的完整性,还要审查拍卖标的知识产权等人身权利的完整性。

  朱巍:司法介入后是否会中止拍卖行为,这要看书信的所有权是否完整,即李国强是怎么得到书信的,是否之前有什么承诺。如果没有,那么李国强对书信的所有权应该是完整的,不管是著作权,还是隐私权都不能阻碍拍卖的进行。

  当然,一旦进到司法程序,杨绛女士可能会通过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在法院认可后,可能会事先中止拍卖。是否能“终止”,我认为可能性不大。现在,杨绛先生维权途径有两个:一是先发制人,以无权处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中止拍卖;二是后发制人,以权利人的身份监督信件内容是否被公开,如果被公开,再要求其承担侵害隐私的侵权责任。

  徐聪颖:有关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也应注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这一事件要作出具体判定,那么利益平衡思想应当作为最高指导原则,既不能无视信件作者的隐私利益和发表权益,也要防止其权利的不当扩张进而损及社会公共利益。

  □文/图记者戴平华龚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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