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全球各地人民都纷纷向中国伸出援手。自疫情爆发至今,国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泰国、日本、韩国、美国、德国等全球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出现多例确诊和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例。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就此次疫情再次召开紧急会议,作出该病毒所引发的疫情为一项“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正式声明,全国多地已启动一级响应,以最大力度控制其传播。中国贸促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江西省政府官方发布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https://www.chinanews.com/cj/2020/02-04/9079102.shtml
受本次疫情影响,国内出口企业对外出口的货物是否会被限制或者禁止入境?企业不能或不完全能按约定履行外贸合同时,能否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企业如何获得有效的不可抗力证明?因疫情导致合同解除的,建筑企业可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的款项有哪些?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商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无法组织交付、具备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无法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如何免责等?赣商律师为您公益解答!
Q1、企业对外出口的货物是否会被限制或禁止入境?
A:现暂未有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出口的货物实行禁止或限制入境的政策,但不排除出现出口货物会被限制和禁止入境的情况。
在此次疫情下,对外货物买卖、货运合同能否依约顺利履行,成为出口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世界卫生组织虽然声明此次疫情是“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紧急事件”,但也强调没有必要采取国际旅行和贸易的限制措施。不过,随后我们看到,美国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美国公共健康紧急事件,澳大利亚从2月1日起禁止所有从中国大陆出发的人员入境,俄罗斯宣布暂时关闭所有俄中边境口岸等等。截至本文发稿之日,全球已有93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对中国人员的入境管制政策。(详见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的《近期有关国家就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入境管制措施列表》)
以上政策均为对人员的限制,现暂未有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出口的货物实行禁止或限制入境。所以,在此期间国内出口企业的外贸、货运合同的履行理论上都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但是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权对进口货物采取检疫行为,对有证据显示携带病毒病原体的进口货物采取条例规定的各项卫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疫、检查、扣留、禁止入境等等,不排除出现出口货物会被限制和禁止入境的情形。
因此, 各出口企业不仅要跟外方客户及时沟通,协商合同履行是否延期或变更外,还要视进口国家或地区关于货物入境管制政策的制定情况,决定是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生产、运输,还是暂停履行或解除合同。
Q2、疫情期间,企业能否以不可抗力减轻或免除责任?
A:外贸合同较为特殊,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解决。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运输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应当先根据合同约定,明确合同适用的是哪国或地区法律,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是否有不可抗力的法系规定、案例判断”、“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不可抗力下合同履行的责任承担”规定都有可能不一样。在检索到适用的法律后,遵循其规定进行处理,并与外方客户及时沟通,明晰权责和合同是否延期、变更甚至解除等。若合同约定将“突发性的重大危害公共卫生的疫情”定义为是不可抗力的条款的话,则根据此次疫情的严重程度可以直接适用。尤其注意的是,要区分清楚疫情的发生和影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前还是合同成立后,一方的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在疫情发生前就存在的,则不仅不能因此次疫情而减轻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除了法律适用外,在具体个案中,也应明确此次疫情阻碍合同顺利履行的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影响程度大小、是否有替代选择、可补救方式、是否确实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等具体因素,进行具体考察。所以,受此次疫情影响下,外贸合同不能或者不完全能履行的违约责任是否能减轻或者全部免除,是没有统一定性的。
三,如果合同已经明确适用我国法律的话,则可按照不可抗力条款遵循公平原则处理。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疫情的突然爆发至今尚未完全有可治愈的疫苗,局面未能立即控制,疫情的客观情况符合该条文的规定。在2003年“非典”时期,最高院出台《关于在防止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因“非典”疫情产生的纠纷按照不可抗力条款,以公平原则进行处理。2020年2月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了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将此次疫情界定为不可抗力,使营商环境已经倍受冲击的市场主体们更大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若货物买卖合同和货运合同因此次疫情影响履行不能或者迟延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应当通过电子通讯、电联、传真、邮寄等方式及时通知海外客户,并提供相关不可抗力的证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了不可抗力下当事人可以法定解除合同。是否能解除合同,则应当要先跟外方客户进行协商,再适用法律规定,最后要视具体情况分析此次疫情是否完全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已经没有任何补救方式或可减小损失方式。
Q3、企业如何获得有效的不可抗力证明?
A:针对出口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当地市级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企业需提交的佐证材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https://www.rzccpit.com(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官方网站)
Q4、就施工合同的履行风险应当做什么?
A:(一)对于已经签订、履行的施工合同1、收集证明疫情发生及疫情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2、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送书面通知、报告(1)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说明疫情及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受阻碍的情况;(2)疫情持续的,应及时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疫情及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受阻碍的情况;(3)疫情造成施工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3、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对于即将签订的施工合同
1、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合同履行可能产生的影响;2、对工期、人工费、原材料价格等作出充分的预估。(三)除关注合同相关事宜之外,建筑企业还应当关注疫情防控情况及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受到疫情影响情况。
Q5、发包人可得延缓其相应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么?
A:《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有关责任的认定,在于该条的第一款,而非第二款的事实认定。也即,即便构成不可抗力,只有在导致“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的前提条件下,方可免责。我国2017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7.2规定,不可抗力的通知除了要说明不可抗力以外,还要说明“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999版FIDIC通用条件19.2也规定,不可抗力的通知除了“发出关于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或情况的通知,并应明确说明履行已或将受到阻碍的各项义务。”
某一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非对于同一时空背景下的所有民商事合同的两造的所有行为都能产生免责的法律效果。例如:购买某些网络虚拟产品,进行电子货币支付的网上交易合同,与当前的新冠病毒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又有何关联呢?再具体到工程合同而言,因当前全国各地的疫情针对措施有所不一,基于建设单位的角度,能否因此事由正当地迟延履行有关的付款义务,完全有待于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例如:以笔者近年来致力于研究的工程总承包来讲,承包商无法进行现场施工,不代表无法进行设计以及其它不受此等不可抗力事由影响的相关工作。
Q6、因疫情导致合同解除的,建筑企业可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的款项有哪些?
A: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其他款项:(1)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所产生的赶工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Q7、商品房销售由“线下销售”改为“线上销售”需特别关注哪些问题?
第一,线上销售仍应满足商品房预售条件,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第二,按照规定售楼处现场公示的证照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售)》文本等应在线上进行公示,供购房人查阅;第三,线上选购流程及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并在醒目的地方予以告知及由购房人确认;第四,购房人应通过可实名认证的电子媒介向开发商提供身份信息证明,以进行身份核实及识别,确保身份认证的过程可追溯;第五,若涉及电子合同签署及电子发票开具,则就合同内容及开票信息应由买卖双方进行特别确认,开发商应就购房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线上解答。
Q8、受疫情影响,已签署《认购书》的购房人未能按时到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售)》;或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售)》的购房人未能按时缴纳购房款;或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售)》的购房人未能按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银行未能按时放款,如何处理?
A:建议开发商主动与购房人沟通,以确认义务顺延履行的原因(仅仅系因疫情原因而不存在双方其他过错情形)及确认顺延办理的具体时间(或确认顺延期间届满的方式);在此过程中,如无法形成书面文件,应保留微信、短信截图或者电话录音等。若义务履行方为购房人的,则建议购房人与置业顾问主动联系并保留沟通记录,以免构成违约。
A:建议开发商通过报纸公告,电话、短信、微信等多途径告知业主已具备交付或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条件,但因疫情推迟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理时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通知,并明确告知通知方式。
因本次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公共卫生事件的范畴,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为专门调整传染病防治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故基于特别法律优先于一般法律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针对本次疫情开展相关征用活动,当然也可委托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具体的征用活动,但必须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实施具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