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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商学院 | 新《商标法》全面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04 08:40:04

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商标法,定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余年来,第一次迎来全面修订。新法条文从原有的8章73条扩充至9章87条,篇章结构做了较大调整,条款内容也更为丰富和精细。

一、立法宗旨与体系重塑,底层架构全面升级

新法在总则层面进行了系统性重构,在立法上明确了商标的定义,即“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而且明确商品商标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一个值得关注的变化是,互联网使用行为被正式纳入商标使用范畴,直播间带货、短视频里的品牌植入、电商平台店铺名称中使用标志等,今后都将构成商标使用。在管理体制上,新法实现了注册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双线并行,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则按职责权限开展执法,权责边界更加清晰。此外,诚信原则的统领地位得到强化,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均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二、商标注册条件迎来调整,动态标志入法,红色保护条款强化

在商标注册条件方面,新法在旧法允许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传统类型基础上,首次将“动态标志”纳入可注册范围。凡是能够将商品或服务来源区分开来的标志,包括上述各类要素及其组合,乃至动态标志,均可申请注册。当然,配套限制条款也明确,仅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必需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动态效果,不得注册。在禁用标志方面,新法增加了红色保护条款,明确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以及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三、恶意抢注与囤积从原则性规定升格为刚性条款,并附带行政处罚

针对长期存在的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新法将旧法原则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的规定,升级为带有客观量化标准的刚性条款,即以“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作为不予注册的直接依据,大幅降低了证明难度。更为重要的是,新法增设了行政处罚条款,对违反规定、存在恶意申请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以往职业抢注人批量抢注网红ID、热播剧角色名几乎零成本的时代过去了,现在在申请阶段就可能被处罚,最高罚金10万元,实现了真正的事前规制。

四、异议期缩短至两个月,确权效率有所提升

在确权效率方面,新法将异议期从公告之日起三个月调整为两个月。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有异议,须在两个月内提出。这样一来,商标从公告到注册的整体周期缩短了一个月,企业拿到注册证书的速度更快了;但同时,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监测窗口也收窄了一个月,需要更及时地跟踪公告信息。此外,新法还增加了申请撤回权,申请人可以主动撤回申请;同时将中止审查规则法定化,若所涉及的在先权益的确定必须以另一正在审理或处理的案件结果为依据,审查程序可以中止。

五、驰名商标保护全面升级,跨类保护扩展至未注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在新法中得到了全面提升。旧法只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仅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保护;新法则拉平了标准,即便他人未注册,只要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复制、摹仿或翻译该驰名商标,足以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同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新法将“认定”驰名改为“确认”驰名,措辞更趋中性,并新增了境外维权驰名商标确认机制。对于在境外商标审查或案件处理中,需要证明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当事人可请求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作出确认。

六、商标使用管理全面整治,“重注册、轻使用”得到有效规制

针对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重注册、轻使用”问题,新法通过多重手段全面整治商标使用管理。对误导公众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执法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直接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规则也更加细化,除了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外,新法还赋予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撤销的权力。自行改变商标或主体信息的处罚力度同样升级,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商标。新法还增设了主动注销制度,商标注册人可主动申请注销其商标或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核准后公告,注销后一年内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七、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强化,侵权处罚与维权机制双双升级

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方面,新法在保留原有罚款标准(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可处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基础上,新增了从重处罚情形: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惩罚性赔偿制度也进一步明确,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赔,同时赔偿数额须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正当使用范围有所扩大,如果仅是为指示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或表明真实来源而使用注册商标,且不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恶意诉讼赔偿规则正式入法,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法院可依法给予处罚,造成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八、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迎来史上最严监管

新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施加了前所未有的严格监管,首次将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直接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明确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机构指派承办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也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机构执业。强制备案制度要求代理机构将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报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处罚力度大幅提高:机构违法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代理机构违反诚信原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还须承担民事责任。

九、执法权扩容与行刑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

新法进一步扩充了执法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调查权限。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查阅、复制的资料范围也扩大到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行刑衔接方面,新法明确要求对涉嫌犯罪的侵权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也应及时将案件移送执法部门处理,确保违法必究。

十、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管理义务强化

新法还强化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人的管理义务。转让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受让人须具备相应主体资格和监督能力。注册人如怠于行使管理职责、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商标、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证明商标,执法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结语

此次商标法修订,标志着中国商标制度正从“重注册、轻使用”向“重使用、强保护、严管理”全面转型。对于踏实做品牌的企业来说,动态LOGO、线上品牌资产和海外市场布局都将获得更有力的法律保障;而那些抢注碰瓷、投机取巧、搭便车的做法,将越来越难以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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