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RWA视角下数字经济企业的机遇与合规困境
现实世界资产(Real World Assets, RWA)代币化,正成为连接传统金融与数字金融生态的关键桥梁。对于数字经济企业——尤其是新能源科技、供应链金融、数字资产服务及金融科技领域的从业者,RWA开辟了全新的融资渠道与资产流动性管理工具。通过将充电桩、光伏电站、应收账款等实体资产以区块链技术映射为链上代币,企业可以突破传统融资的地域与效率限制,直接对接全球资本。据RWA.xyz统计,截至2025年9月,全球链上RWA存量已超过302亿美元;波士顿咨询公司更预测,至2033年这一市场规模有望触及18.9万亿美元。
然而,RWA绝非单纯的技术工程,而是涉及公司法、证券法、资产管理、外汇管理、数据合规以及跨境监管协作的综合性法律命题。企业在推进RWA业务时,普遍面临跨境法律冲突、数据跨境传输、智能合约效力认定、以及各法域监管政策不确定性等多重挑战。2025至2026年间,中国内地、香港、美国、新加坡等主要法域密集出台RWA相关监管新规,标志着全球RWA监管正式迈入“制度化、差异化”的新阶段。对于有意布局RWA的数字经济企业而言,准确理解监管规则、设计合规架构、防范法律风险,已成为决定项目成败的关键。本文将以中国内地最新出台的RWA监管新规为核心,结合香港及其他主要法域的制度与实践,为数字经济企业提供一份兼具前瞻性与操作性的合规指引。
二、中国内地RWA监管新规 制度框架与企业的合规边界
(一)监管演进:从虚拟货币治理到RWA制度化规制
中国内地对数字资产的监管经历了从专项治理到制度化规制的长期演进。2017年的《94公告》首次叫停代币发行融资,2021年的《237号文》则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着RWA在境外的快速发展,境内相关概念也开始升温,但原有的监管体系对RWA和稳定币缺乏明确的法律定性与规则安排,尤其在跨境环节存在明显的监管真空。
2025年底,政策节奏明显加快。11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召开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公安部等13个部门联合部署,标志着虚拟货币治理体系从专项整治跃迁至常态化、合成化作战的新阶段。同年12月,七大金融行业协会联合发布风险提示,首次明确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RWA代币相关的业务。在上述铺垫基础上,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下称“42号文”),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证监会公告〔2026〕1号,下称“证监会1号公告”),首次以部委规章方式将RWA纳入系统性监管框架。这两份文件构成了数字经济企业开展任何RWA相关业务的核心合规依据。
(二)42号文的核心规则 境内禁止、境外疏导与分类监管
42号文首先给出了RWA的官方定义: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这一明确定义填补了此前法律体系对RWA的定性空白,也意味着RWA在中国内地法律框架下不再是一个灰色地带,而是被明确界定为受监管的金融活动。
在制度设计上,42号文构建了“境内禁止、境外疏导”的双轨制框架。在境内,任何开展RWA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的行为,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或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原则上应予禁止。唯一的例外是“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但实践中这一通道极为狭窄。在境外层面,42号文同时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相关服务,尤其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这直接指向货币主权红线,也是企业必须绝对避免触碰的雷区。
此外,42号文将虚拟资产分为虚拟货币和RWA代币两大类,实行分类监管。虚拟货币(包括稳定币)执行境内外严格禁止的政策,而RWA代币则按照“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原则进行监管。两类资产在监管逻辑上的本质区别在于: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会对主权货币构成威胁;而RWA代币本质上是证券等资产披上了代币“外衣”,是一种融资工具或投资产品。这意味着数字经济企业可以探索以境外合规方式发行RWA,但绝不能触碰稳定币红线,尤其是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三)证监会1号公告 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的备案制通道
证监会1号公告作为42号文的配套制度,为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开辟了以备案制为核心的合规通道。公告明确,境内主体将境内资产以代币形式在境外发行和交易,需向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备案的核心门槛是公告第三条设立的六项“一票否决”情形,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基础资产存在境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情形”。备案主体须提交包括发行方案、资产信息在内的全套材料,证监会对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可征求发改、外汇等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这种“备案+负面清单+穿透式监管”的模式,在实践中要求企业必须在发行前完成全面的法律合规审查。
同时,42号文第14条将境内主体赴境外RWA分为四类:外债类RWA、资产证券化类RWA、股权类RWA以及其他形式RWA,并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监管。企业应根据自身资产类型和融资结构,准确识别所属类别,并相应履行发改委、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的同意或备案程序。此外,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相关服务,需配备专业人员及系统,严格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反洗钱等要求;而为企业提供中介或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同样需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四)政策逻辑与企业战略启示
综观42号文与证监会1号公告,其核心逻辑可概括为“一盘棋的两套接口”:内地接口以“负面清单+责任链条”守住金融安全底线;香港接口则以“合规结构+金融基础设施”对接全球资本与规则体系,强调制度化产品而非野蛮生长。对数字经济企业而言,这一制度设计带来了明确的战略启示:第一,境内直接开展RWA业务目前不可行,企业不得在境内发行或交易RWA代币,也不得向境内居民违规推介境外RWA产品;第二,境外RWA存在合规通道,优质资产可通过香港等境外平台进行代币化融资,但必须完成证监会备案及外汇管理等程序;第三,新规的出台为市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制度确定性,企业应当积极研究合规路径,而非观望或冒险违规。
三、香港RWA的监管架构与企业实践
(一)政策宣言2.0与LEAP框架
2025年6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布《香港数字资产发展政策宣言2.0》,提出“LEAP”四大政策主轴——法律与监管优化(Legal)、代币化产品扩展(Expand)、应用场景拓展及跨界合作(Advance)、人才与合作伙伴发展(People)。该宣言以现实资产代币化为锚点,打通传统金融与数字资产的壁垒,并以合规稳定币为支点撬动支付体系变革。对企业而言,香港已明确成为RWA的合规枢纽:宣言不仅将代币化政府债券纳入常态化发行、支持代币化ETF产品,还将资产范畴从传统金融资产扩展至贵金属、有色金属、可再生能源等非金融实物资产。数字经济企业完全可以依托香港平台,将境内合规资产(如新能源设施、科技设备)进行代币化融资。
(二)《稳定币条例》完善RWA合规支付支撑
《稳定币条例》(香港法例第656章)于2025年8月1日正式生效,建立了法币稳定币发行人的发牌制度。该条例要求稳定币发行人必须满足高质量及高流动性的全额储备、在一个营业日内处理赎回要求、在香港设有实体公司、以及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措施。对于RWA项目而言,《稳定币条例》的实际价值在于提供了合规的法币出入金通道与链上结算工具——稳定币可用于结算代币化债券的利息、分配RWA的收益,从而实现“资产生成—现金流分配”的完整闭环。数字经济企业在香港发行RWA时,应选择与持牌稳定币发行人合作,或直接使用合规稳定币作为结算工具。
(三)Ensemble沙盒:风险可控的创新试验场
香港金管局推出的Ensemble沙盒项目,是RWA技术验证与商业模式探索的重要平台。2024年8月,Ensemble沙盒公布了第一阶段进展,详细介绍了四大代币化主题案例,其中就包括国内首个新能源实体资产RWA项目。该项目由朗新科技集团与蚂蚁数科合作完成,将朗新新电途平台上运营的部分充电桩作为RWA锚定资产,融资金额约一亿元人民币。Ensemble沙盒采用“监管实验+市场驱动”的双轮策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风险可控的创新试验环境。对于希望先行先试的数字经济企业而言,积极申请加入沙盒,在监管指导下测试RWA商业模式,是降低合规不确定性的有效路径。
(四)香港RWA实践案例
香港的RWA实践正在加速发展,并形成了若干可供借鉴的典型案例。在新能源领域,协鑫科技与太保投资香港公司合作共建RWA中台基础设施,推动旗下光伏绿色资产代币化,融资金额超过2亿元。蚂蚁数科则构建了“两链一桥”(资产链、交易链和跨链桥)平台,专门用于促进境内新能源资产的RWA转换,其区块链平台上已链接超过1500万台新能源设备。在金融资产领域,香港已成功发行两批总额68亿港元的代币化绿色债券,并宣布将其发行常态化;华夏基金(香港)获批发行亚太首支零售代币化基金——港元数字货币基金,进一步降低了公众投资门槛。这些实践清晰地表明,新能源、绿色基础设施类资产是目前香港市场认可度最高、实践案例最丰富的RWA标的,数字经济企业可优先考虑将此类资产作为切入RWA的起点。
四、其他主要法域的RWA监管框架
虽然本文以中国内地与香港为核心,但数字经济企业在布局RWA时往往需要面向全球投资者,因此对美国、新加坡、欧盟等主要法域的监管框架也应有基本了解。
美国方面,2025年11月,SEC主席保罗·阿特金斯发表“Project Crypto”主题演讲,首次在联邦监管层面承认大多数加密代币本身并非证券,并提出了“经济实质优于形式”的监管哲学。SEC将加密资产划分为数字商品/网络代币(非证券)、证券代币、稳定币和混合型代币四类。2026年3月,SEC批准纳斯达克试点以代币化形式交易和结算部分美股,链上代币化股票规模已从2025年初不足1亿美元飙升至超过40亿美元。对于有意拓展美国市场的企业,关键在于判断自身代币是否被认定为“证券”,若涉及证券属性,则需遵守SEC的注册或豁免要求。
新加坡方面,2025年11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资本市场产品代币化指南》,通过17个具体案例为RWA行业提供了清晰的监管指引。MAS采用“技术中性”原则,核心逻辑是“同样的活动、同样的风险、同样的监管结果”,不看代币的技术形式,只看其经济实质。无论采用何种技术形式,只要代币的经济实质构成资本市场产品(股权、债券、单位信托等),就需遵守相应的证券法规。企业应提前对代币进行经济实质分析,而非仅关注技术包装。
欧盟方面,《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MiCA)建立了全球首个全面的加密资产监管框架,将代币分为电子货币代币(EMT)、资产参考代币(ART)和功能型代币三类。MiCA强调“代币化不改变资产的法律属性”,并要求所有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获得欧盟成员国的授权。计划面向欧洲投资者发行RWA的企业,需确保获得相应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授权。
综合比较各法域,香港因地理邻近、文化相通、监管清晰且与内地存在制度衔接,是目前内地数字经济企业开展RWA的首选平台。企业应根据自身资产类型、目标投资者所在地、融资规模等因素,综合选择最优的发行法域。
五、内地资产跨境RWA的合规架构与实务要点
(一)双重合规底线内地与香港协同衔接
内地资产在香港发行RWA,必须满足“双重合规”要求:既要符合内地法律对资产出境、外汇管理、数据跨境的规定,也要满足香港法律对证券型代币、稳定币等的监管要求。任何一端的合规缺失都可能导致项目被叫停、资金被冻结甚至引发法律责任。因此,企业从项目启动之初就应将两地法律要求纳入一体化设计。
(二)资产筛选与确权奠定合规基础
RWA发行的底层资产可分为所有权(如大宗商品、不动产)、收益权(如信贷资产收益权)和债权(如应收账款)等类型。资产选择应同时满足价值稳定性、法律确权清晰性以及链下数据可验证性三大门槛。实践中,香港市场对新能源设施(风电场、光伏电站)、科技设备、绿色基础设施等资产类型认可度最高。值得警惕的是,蚂蚁数科在RWA实践中拒绝了包括农产品、红酒、高端名画在内的许多需求,其经验表明“万物皆可RWA”是一个伪命题。企业应避免选择价值波动大、确权困难或存在权利瑕疵的资产。
完整的RWA构建需要经历三个关键阶段:首先是通过法律合规程序完成底层资产的权属确认与价值评估(即链下确权);其次是将资产权益通过技术手段映射至区块链,生成对应的代币(链上映射);最后是设计智能合约,实现收益分配、质押清算等自动化管理(链上治理)。每一个阶段都离不开法律与技术的协同。
(三)跨境核心要点资金与数据合规管控
跨境资本流动方面,企业必须遵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要求的备案、核准及ODI穿透审查,严禁资本的非合规流出。42号文对境内主体赴境外RWA的分类监管意味着,不同类型RWA对应的外汇管理要求不同,企业需根据业务类型履行发改委、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的同意或备案程序。
数据跨境方面,RWA项目若涉及全球投资者或数据存储处理跨越国境,就需要解决数据出境合规问题。根据《数据安全法》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重要数据出境需履行安全评估和备案义务。企业应提前进行数据分类分级,识别是否涉及重要数据,并设计相应的合规路径,如通过安全评估、签订标准合同或获得隐私认证等。
(四)香港合规要求持牌运营与信息披露
在香港层面,证券型代币(STO)已被纳入《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框架,发行证券型RWA需遵守招股说明书要求和牌照管理规定。企业通常需要与香港持牌机构(如券商、交易所)合作,而非自行发行。稳定币的使用需遵循《稳定币条例》的持牌要求,企业应选择持牌稳定币发行人合作。此外,RWA项目还需建立符合穿透式监管要求的披露机制,从发行到持续运营均需做到信息透明。
(五)必须正视的法律风险
第一,法律定性冲突风险。内地将代币融资认定为非法行为,而香港将证券型代币发行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并认可其合法性。企业必须确保RWA发行结构不触发内地非法金融活动认定,例如不得向境内居民推介、不得在境内设立RWA交易平台、不得使用人民币稳定币。
第二,智能合约法律效力风险。智能合约的名称中虽有“合约”二字,但并不当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约。当智能合约触发担保品自动划转时,该操作在法律层面仅构成事实行为,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企业应在链下协议中明确约定智能合约代码的法律地位,并约定当代码执行结果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解释与责任承担规则,避免“代码即法律”的极端立场带来的法律风险。
第三,跨境监管真空与市场操纵风险。RWA项目通常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各国监管标准不一、协作机制不畅,形成了监管灰色地带。链上与链下资产衔接不透明、估值机制缺陷、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均可能被利用来操纵市场。企业应主动建立透明化的链下资产审计与链上数据映射机制,避免被认定为市场操纵。
第四,上市公司的额外风险。若企业为上市公司,涉足RWA业务时其信息发布行为更容易被异化为操纵市场的工具。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利用RWA概念进行不当市值管理。
六、数字经济企业的合规行动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建议数字经济企业在布局RWA时采取以下行动:
在项目启动前,应委托专业律师对拟代币化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确认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负面清单情形,并设计符合“内地备案+香港持牌”双重合规要求的公司架构与资金路径。切勿在未完成法律评估的情况下贸然投入技术开发。
在法域选择上,优先将香港作为RWA发行的第一站,同时积极关注金管局Ensemble沙盒的申请机会,在监管指导下进行模式验证。香港与内地的制度衔接、监管清晰度以及丰富的实践案例,使其成为内地企业的最佳起点。
在程序履行上,严格完成内地备案程序。根据证监会1号公告,境内资产境外发行RWA需向证监会提交备案,准备完整的发行方案、资产信息、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并同步履行发改委、外汇局等部门的程序。切勿以“技术试点”“内部测试”等名义规避备案。
在机制建设上,建立穿透式披露与风险隔离机制。RWA项目需实现从发行到持续运营全流程的信息透明,并借助SPV等工具实现风险隔离,避免金融风险向实体经济传导。同时,审慎对待智能合约的法律设计,在链下协议中明确约定智能合约代码仅为技术执行工具,链下书面协议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并约定相应的救济路径。
最后,持续跟踪监管动态。42号文和证监会1号公告虽已确立基本框架,但具体实施细节(如备案材料清单、各监管部门的协作流程)仍有待进一步明确。企业应与专业律师保持沟通,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七、结语:在合规框架下把握RWA的时代机遇
2025至2026年各主要法域RWA监管新规的密集出台,标志着全球RWA行业正从“野蛮生长”走向“合规发展”的制度化新阶段。中国内地42号文及证监会1号公告的发布,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正式定义RWA,并为境内企业赴海外开展RWA提供了明确的监管框架与工作机制——这既是监管红线的划定,更是合规通道的开启。
对于数字经济企业而言,RWA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概念,而是一条可以合规落地的创新融资与资产流动性管理路径。香港作为RWA枢纽的制度优势、内地备案制的明确通道、以及新能源等实体资产的成功实践,共同构成了企业布局RWA的有利条件。然而,RWA涉及的法律问题高度复杂——从资产确权、跨境资金流动、数据合规,到智能合约效力、证券法认定、反洗钱义务,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导致项目失败甚至法律责任。企业必须在专业法律团队的指导下,以前置性合规设计代替事后补救,方能在这一万亿级市场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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