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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商学院 | 开源AI智能体的权责困境与规制路径——类代理规则适用探讨
发布时间:2026-03-19 23:07:24

摘要:以OpenClaw为代表的AI智能体框架快速普及,标志着AI技术实现从“辅助决策”到“自主执行”的功能跃迁,彻底打破传统人机交互的法律归责逻辑。此类智能体具备的自主决策执行能力,突破了传统电子代理人的法律边界。当智能体执行偏差引发第三方权益受损、数据安全事故等损害后果时,现行以“用户行为延伸”为核心的归责模式已陷入适用困境,司法实践中责任主体模糊、归责路径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以OpenClaw相关事件为切入点,厘清AI智能体与传统电子代理人的本质法律区别,系统剖析现行法律框架下AI智能体权责配置的制度空白,结合我国《民法典》代理制度的核心法理,构建“授权规范—权限底线—行为边界—显名原则”四位一体的类代理权责配置框架,并针对不同市场主体提出可落地的合规指引,为AI智能体的法律治理提供理论支撑与实务路径。

关键词:AI智能体;OpenClaw;类代理规则;权责配置;法律治理

一、OpenClaw普及背后的法律争议

2026年开年,开源AI智能体OpenClaw以现象级态势席卷全球科技圈,登顶GitHub热门开源项目榜单,被网友戏称为“AI龙虾”。与传统对话式大模型“仅提供方案、不参与执行”的边界不同,OpenClaw作为本地优先的AI执行框架,核心价值在于为大模型赋予可直接触达现实场景的“执行能力”:用户通过自然语言下达指令后,智能体可自主完成指令拆解、路径规划、跨平台操作及结果反馈的全流程闭环,无需人工分步干预,真正实现从“接收指令”到“落地成事”的全自动运行。加之其支持本地部署、跨平台适配及开源二次开发的特性,该框架已快速在办公自动化、批量数据处理、跨平台运营等场景实现规模化应用。

从法律规制视角而言,技术应用的边界始终是法律介入的起点。OpenClaw的技术特性,天然蕴含难以回避的法律风险:其操作权限可实现本地文件无差别读写、系统接口全量调用及用户敏感信息批量获取;而基于大模型的自主决策能力,使其可能对用户的模糊指令作出超出预期的解读,甚至突破用户主观授权范围实施操作,最终引发数据泄露、系统损坏、第三方权益受损等损害结果。

结合开源社区与网络安全机构披露的典型案例,相关风险已逐步显现:部分用户多次下达终止指令,智能体仍强行删除本地数百封工作邮件;有用户因智能体不当配置暴露远程桌面端口,导致个人财产受损、云服务资源被恶意劫持;海外多家科技企业已明令禁止员工在办公设备安装该框架,核心顾虑在于企业核心数据与商业秘密的全面失控;国内工信部相关网络安全预警平台,亦针对此类开源智能体框架发布安全风险提示,明确其在默认配置或不当使用场景下,存在权限失控、信息泄露、网络攻击等高危隐患。

上述事件并非孤立的技术故障,而是直指数字经济时代一个核心法律命题:AI智能体的自主执行行为,能否直接等同于用户的行为?若不能,当智能体的操作引发损害结果时,责任应在用户、开发者、平台服务方之间如何合理分配?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以“人类行为”为核心构建归责逻辑,尚未针对AI智能体的自主决策与执行特性作出专门规制,导致此类纠纷的责任认定缺乏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形成一定的“责任真空”。在此背景下,回归民商法基础制度,参照代理制度的核心逻辑,构建适配AI智能体特性的权责配置框架,是破解当前司法困境的可行路径。

二、AI智能体与传统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定位区分

构建AI智能体的代理法律关系,首要前提是明确AI智能体与传统“电子代理人”的本质区别,厘清二者法律定位的差异,这既是代理关系框架适用的基础,也是破解权责困境的关键。

传统电子代理人,本质上是“预设指令的自动化工具”,典型如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系统、电商平台的自动下单程序等。其核心特征的是“无自主决策能力”,仅能按照开发者预设的规则、条件执行固定操作,无法对指令进行解读、拆解或自主调整,更不能超越预设规则作出独立判断。在法律定位上,电子代理人仅被视为用户行为的延伸,其行为后果直接归属于用户,不存在“擅自行动”的可能,亦无需单独考量其法律地位——本质而言,电子代理人是用户实现自身意志的“工具”,而非独立的“行为主体”。

OpenClaw所代表的AI智能体,已彻底突破传统电子代理人的局限,实现从“工具”到“准代理人”的范式跃迁。其核心区别在于具备“自主决策能力”:依托“思考-执行-观察-反馈”的智能体循环机制,AI智能体可自主拆解复杂指令、调整执行路径,甚至在用户指令模糊或存在歧义时,按照自身算法逻辑作出判断并执行,相同指令可能输出不同结果。司法实务中已出现相关案例:某用户向OpenClaw发出“删掉导致卡顿的大文件并更新配置文件”的指令,因未限定文件体量和配置要求,智能体擅自删除设备系统内所有大文件,并自行推测配置要求跨越多个账户执行文件覆盖,造成用户数据重大损失。此种自主决策能力,使得AI智能体不再是单纯的“工具”,其行为具有一定独立性,无法简单等同于用户的直接行为。

更为关键的是,OpenClaw的开源属性与权限特性,进一步强化了这种独立性。不同于传统电子代理人由单一开发者掌控,OpenClaw的核心代码采用MIT开源协议,支持用户自由修改、二次开发,不同用户的配置、插件选择不同,智能体的行为逻辑也会存在差异;同时,其系统级权限使得智能体能够脱离用户实时管控,自主调用外部资源、与第三方主体交互,甚至在用户未察觉的情况下执行越权操作。据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监测数据显示,目前全球活跃的OpenClaw互联网资产已超20万个,其中境内活跃资产约2.3万个,大量公网暴露实例因配置不当,出现权限失控、数据泄露等问题,进一步凸显了AI智能体行为的独立性与不可控性。

这使得传统以“用户行为延伸”为核心的法律定位不再适用。若仍将AI智能体简单视为用户的工具,忽视其自主决策能力,将所有行为后果均归属于用户,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会加重用户的不合理负担;若完全否定用户的责任,将责任全部推给开发者或平台,则会忽视用户授权的核心作用,亦不利于规范用户的授权行为。在此背景下,引入代理法律关系框架,将用户界定为“被代理人”,AI智能体界定为“代理人”,通过代理关系的核心规则,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边界,成为适配AI智能体特性的最优路径。

三、现行法律框架下AI智能体权责配置的现实困境

尽管代理关系框架为AI智能体的权责配置提供了可行路径,但现行法律框架并未针对AI智能体的特性作出明确规定。结合OpenClaw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当前人机协同场景下的权责配置仍面临多重困境,形成明显的“责任真空”。

其一,用户“一揽子授权”引发的权责失衡。OpenClaw的使用门槛较低,多数用户为追求效率,会对智能体进行“全权限放行”,即“一揽子授权”其调用系统接口、读写文件、访问网络等所有权限,却未明确授权范围、期限与行为边界。这种粗放式授权方式,使得用户无法预见智能体的具体行为路径,更难以对其自主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管控。一旦智能体擅自行动造成损害,用户往往以“未明确指令”“无法控制”为由主张免责,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一揽子授权”的法律效力,亦未界定用户因授权不当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导致责任认定陷入僵局。例如,某用户因未限制OpenClaw的文件访问权限,导致智能体擅自泄露其商业秘密,用户与智能体二次开发者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却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无法形成统一裁判标准。

其二,开源生态多方参与,主体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模糊。OpenClaw作为开源软件,其核心代码采用MIT开源协议,开发者往往以“开源自由”“用户自行修改配置”为由,主张自身不承担责任;而提供OpenClaw插件、模型接口的平台,则以“技术中立”“仅提供技术服务”为由,规避自身的监管与赔偿责任。但从法律实务角度分析,开发者作为智能体的初始设计者,对其核心算法、权限设置具有主导作用,若未在开源代码中设置必要的授权提示、熔断机制,未明确告知用户潜在风险,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若未对第三方插件进行安全审核,导致恶意插件被批量使用,引发安全风险,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开源软件开发者、平台的责任边界,也未规定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使得其免责抗辩难以被有效规制,进一步加剧责任真空。据统计,针对ClawHub的3016个OpenClaw技能插件分析发现,336个插件包含恶意代码,占比高达10.8%,而插件平台未履行有效审核义务,却无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一现状亟待法律规范予以完善。

其三,裁判逻辑不统一,多方过错场景下归责规则缺位。2025年发生的Alien Chat AI伴侣案,已充分暴露AI智能体责任归属的司法分歧。该案中,开发者通过编写系统提示词突破大模型道德限制,导致AI伴侣输出淫秽内容,开发者被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但该案在法律适用、责任认定上存在诸多争议——开发者主张AI生成内容具有自主性,自身不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法院则认为开发者对AI行为具有决定性影响,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案的争议,本质上是AI智能体自主决策与人类控制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而这种分歧在OpenClaw相关案件中同样存在:当智能体因自主决策偏差造成损害时,是由用户承担主要责任,还是由开发者、平台承担主要责任,目前尚无统一裁判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可能出现,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其四,监管规则与法律适用脱节。近年来,我国已出台《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AI服务的监管框架。部分地方亦出台人工智能产业促进与合规治理的相关规范,明确了AI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小权限原则、人工干预机制等核心要求。但从整体来看,现行监管规则多聚焦于AI服务的备案管理、安全防控、内容审核等事前合规要求,并未针对AI智能体自主执行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作出明确的权责划分与归责标准规定。例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AI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界定其在用户二次开发、自主部署场景下的责任边界;相关地方规范中明确的“最小权限原则”,也仅为合规管理要求,未明确违反该要求的法律后果与责任承担方式。这种监管与司法的脱节,导致实践中大量合规要求无法转化为责任认定的裁判依据,难以从根本上破解AI智能体的责任真空困境。

四、AI智能体类代理权责配置框架的构建路径

针对前述四大制度空白,结合OpenClaw类AI智能体的技术特性与现行监管要求,本文以《民法典》代理制度“授权与责任相匹配”的核心法理为基础,从授权规范、权限底线、行为边界、显名原则四个维度,构建适配AI智能体的类代理权责配置框架,实现人机协同场景下权责的清晰匹配与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一,明确授权规范,构建“机器可读+明确具体”的授权模式。代理关系的核心是“授权”,AI智能体的代理权来源于用户的明确授权,因此需打破“一揽子授权”的粗放模式,构建规范化的授权规范。具体而言,用户授予智能体代理权时,需以“机器可读形式”向第三方明示,明确载明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授权期限、执行标准等核心内容,避免模糊授权、无限授权;同时,授权行为应遵循“最小权限原则”,仅授予智能体完成特定任务所需的必要权限,禁止授予无关的系统级权限,从源头防范越权行为发生。例如,企业部署OpenClaw处理办公数据时,仅授予其读取特定办公文件夹、生成报表的权限,禁止其访问企业核心商业秘密、财务数据等敏感信息。此种授权规范,既能够明确智能体的代理权限,也能为责任认定提供清晰依据——若智能体在授权范围内行为,责任归属于用户;若超出授权范围,则需结合过错程度,确定用户、开发者、平台的责任比例。

第二,确立权限规则,代理权不得超越用户本人权限。代理关系的核心原则之一是“代理人不得超越被代理人的权限”,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AI智能体的代理关系。用户本身无权行使的权利,自然无法授予AI智能体行使,这是权限规则的核心底线。具体而言,用户若无权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无权泄露第三方个人信息、无权执行违法违规操作,则其授予智能体的相关权限无效;若智能体在用户授权下行使了用户本身无权行使的行为,该代理行为无效,用户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开发者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亦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OpenClaw的风险特点,这一规则尤为重要——OpenClaw具备系统级权限,若用户授予其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批量抓取个人信息的权限,该授权行为无效,用户与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三,划定行为边界,明确禁止代理的行为范围。并非所有行为都可由AI智能体代理,结合民商法的代理规则与AI智能体的特性,需明确划定AI智能体禁止代理的行为范围,避免因代理行为违法违规引发法律风险。具体而言,一是法律明确禁止代理的行为,如结婚、离婚、遗嘱订立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行为,AI智能体不得代理;二是事实行为,如亲自实施的劳务行为、身份确认行为等,因需要人类的主观判断与亲自参与,AI智能体无法代理;三是不法行为,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个人信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违规行为,即使经过用户授权,AI智能体的代理行为也无效,相关责任由用户、开发者、平台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例如,用户若授权OpenClaw批量发送诈骗信息、传播淫秽内容,该代理行为无效,用户与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诈骗罪、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相应刑事责任。

第四,遵循显名原则,明确智能体的代理人身份。代理关系的显名原则要求,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需向第三方明示其代理人身份,表明其行为是代表被代理人实施,从而使第三方知晓行为的责任归属。对于AI智能体而言,显名原则尤为重要——因其行为具有自主性,第三方往往难以区分是智能体自主行为还是用户行为,若不明确其代理人身份,可能导致第三方权益受损,也会加剧责任认定的混乱。具体而言,AI智能体在与第三方交互时,需明确告知第三方其“AI代理人”身份,载明被代理人(用户)的基本信息、代理权限范围,避免隐瞒机器身份规避平台规则或第三方的合理预期。例如,OpenClaw在代表用户与第三方平台交互、发送信息时,需明确标注“本行为由AI智能体代理实施,责任归属于XX用户”,确保第三方知晓行为主体与责任归属,减少责任纠纷。

五、类代理框架下各主体的合规指引与规则落地

类代理权责配置框架的核心价值,在于实现理论与实务的衔接,为AI智能体全生态的相关主体提供可落地的合规指引,同时也为法律服务机构的数字经济合规业务,提供明确的产品化方向。结合类代理框架的核心规则,针对四类核心主体,分别提出对应的合规指引。

(一)个人使用者,规范授权行为,坚守责任底线

个人使用者作为AI智能体的直接授权方与行为后果的首要承担者,是类代理规则的核心适用主体,其合规核心在于规范授权、审慎使用。一是严格遵循最小权限原则,仅授予智能体完成特定任务所需的最低权限,关闭非必要的系统接口、文件访问权限与网络访问权限,禁止将智能体实例暴露于公网,定期修改访问凭证,从源头降低权限滥用风险;二是明确指令内容,避免模糊授权,在下达操作指令时,明确执行范围、标准与禁止事项,对高风险操作设置人工复核环节,减少智能体的自主决策偏差;三是严守法律底线,不得授权智能体实施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若发现智能体存在越权操作、擅自行动的情形,立即终止授权、关停实例、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四是审慎使用第三方插件与二次开发版本,避免使用来源不明、未经安全检测的插件与修改版本,防范供应链投毒风险。

(二)企业商用主体,构建全流程合规体系,强化风险管控

企业作为AI智能体的核心商用主体,是合规治理的重点场景,其合规核心在于依托类代理框架,搭建“授权审批-执行管控-审计回溯-责任分担”的全流程合规体系。一是建立分级授权审批机制,制定企业内部《AI智能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授权流程、权限分级标准、禁止授权事项,对高风险操作设置多部门联合审批流程,严禁员工擅自对智能体进行全量授权;二是完善执行行为管控体系,落实“人在回路”制度,对智能体的高风险操作设置强制人工复核环节,建立全量操作日志审计制度,对智能体的执行行为全程留痕、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越权操作;三是落实显名原则,制定统一的智能体身份明示规范,明确要求智能体在与第三方交互时,必须明示代理身份与责任归属,避免引发交易纠纷与平台规则违规风险;四是构建风险分担机制,通过服务协议明确开发者、平台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边界,配套投保AI相关责任险,分散侵权风险,同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止损、固定证据、厘清责任。

(三)开发者与平台方,摒弃免责误区,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开源AI智能体的开发者与平台方,不能以“开源自由”“技术中立”为由规避法定责任,其合规核心在于,在类代理框架下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明确自身的责任边界。一是核心代码开发者应当履行风险防控与提示义务,在代码中设置分级授权机制、高风险操作熔断机制、强制风险提示程序,对系统级权限的开启设置多重确认流程,以显著方式向用户告知全量授权的潜在风险与禁止使用场景,不得在代码中设置隐蔽的越权操作功能;二是插件平台与模型服务方应当履行安全审核义务,建立第三方插件安全检测与常态化巡检机制,对包含恶意代码、高危漏洞的插件及时下架处置,对模型服务设置必要的安全管控机制,防范用户利用模型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明确自身的责任范围,若因自身代码缺陷、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审核失职等过错,导致用户遭受损害或第三方权益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不得滥用开源协议规避法定责任。

(四)监管与立法层面,完善规则供给,推动监管与司法衔接

类代理权责配置框架,可为AI智能体的立法完善与监管优化提供明确的法理支撑。一是推动立法层面的规则完善,在人工智能专项立法中,明确AI智能体的法律定位,将类代理框架的核心规则纳入立法,明确用户、开发者、平台方的权责边界,细化授权规范、显名原则、最小权限原则的法定标准,填补现行立法的空白;二是完善监管规则的可操作性,将类代理框架的核心要求,转化为可落地的监管合规标准,明确违反授权规范、显名原则等要求的法律后果,实现事前合规监管与事后责任认定的有效衔接;三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AI智能体侵权纠纷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标准、责任比例划分规则,破解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为AI智能体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

六、结论

OpenClaw类AI智能体的快速普及,绝非单纯的技术迭代,而是人工智能从“辅助人类决策”到“替代人类执行”的范式革命,更是对现行以人类行为为核心的法律归责体系的全面挑战。当人类开始大规模将行为执行权让渡给算法,人机协同的核心矛盾,已从“工具怎么用”转变为“算法执行偏差的责任谁来担”,AI智能体的权责配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无法回避的核心法律命题。

技术创新永远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开源自由也不代表无边界的责任豁免。我国《民法典》中的代理制度,历经数十年司法实践检验,其“授权与责任相匹配”的核心法理,天然适配于AI智能体的人机协同场景。以代理制度的核心逻辑为基础,构建适配AI智能体技术特性的类代理权责配置框架,既能够破解当前责任真空的司法困境,也能够为AI智能体的合规发展提供系统的治理路径,最终实现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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