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王福春 赣商律师
一、引言:政策出台背景与重要意义
2025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的重要举措,旨在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高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者和重要组织推动者,其行为是否规范、权利行使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公正,能否实现竞争择优的初衷。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围绕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规范招标人权利行使、加强招标人监督等方面,探索实施了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也应当看到,一些招标人有权不行、有责不担的情况仍然存在,如有的招标人不考虑项目特点和招标成本收益,"一刀切"进行招标;有的招标人搞明招暗定、暗箱操作,或者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有错不纠。这些问题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招标投标功能发挥。
二、《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政策要点
《指引》共8章42条,从招标投标全周期管理角度出发,围绕标前工作、招标和投标、组织开标和评标、定标、履约管理、监督管理等6个重点环节,逐项明确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方式和要求,强调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
(一)标前工作阶段
科学确定招标必要性。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对于不招标的项目,可以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明确依法不招标情形。《指引》明确列出了8种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等。对于存在这些情形的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书时,就不招标的具体范围和事由作出说明。
(二)招标和投标阶段
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要根据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按照招标方案,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定标方式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事项。要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对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审查。
科学选择评标方法。招标人要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因素和项目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全周期综合成本,科学选择评标方法。对于具有一定技术复杂性、质量要求高的招标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并合理确定价格权重。对于供应充足、潜在投标人竞争比较激烈的招标项目,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判断"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的标准和评标委员会的处理程序。
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合规管理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活动异常关联、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等情形。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出现异常投标情形的,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三)组织开标和评标阶段
规范开标流程。开标时,招标人要安排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或者保密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人在开标过程中提出异议的,招标人要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招标人要全程记录开标过程,并在开标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减少人为干预。招标人要积极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减少评标环节的人为干预。要选派熟悉项目情况、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能够熟练运用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工作。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选派为招标人代表。
(四)定标阶段
落实定标责任。招标人对定标负主体责任,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要素及优先顺序,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要对定标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前,要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未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等异常情形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中标候选人核验。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验,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资质、业绩、人员资格、信用、财务状况、生产条件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五)履约管理阶段
加强履约跟踪督促。中标合同签订后,招标人要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促,重点关注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劳务、专业和工程分包情况、合同变更情况、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进度、质量、安全等落实情况。中标人要求变更合同金额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或者拟分包金额超过招标文件约定分包金额10%的,招标人要组织力量对履约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充分研究论证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招标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合规管理需要,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规范开展考核评价结果应用,督促供应商诚信履行合同。招标人建立供应商考核评价机制的,应当公布考核评价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六)监督管理阶段
加强招标后评价。招标人要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0日内,对招标全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后评价,分析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不足,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举措。
强化责任追究。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外,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应当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可以作为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的参考。
三、政策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促进作用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出台,对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指引》通过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要求招标人科学合理开展招标,不得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这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指引》明确,对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企业或者项目单位要结合项目技术特性、同类项目历史交易情况、潜在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情况等,综合考虑招标的成本、效率、效益,科学确定是否招标。对于招标成本高或者无法进行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不进行招标。这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招标环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水平
《指引》从标前工作、招标和投标、组织开标和评标、定标、履约管理、监督管理等6个重点环节,逐项明确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的方式和要求,强调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责。这有助于提升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四)促进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
《指引》要求招标人按照国家标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这有助于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四、结语
招标投标是当前采购的重要方式,在促进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出台,通过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对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公平正义、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影响。
《指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各招标人应当认真学习领会《指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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