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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商研究 |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评析:制度重构、合规挑战与行业展望
发布时间:2025-11-14 09:31:02

本文作者:赣商律师事务所 王福春、万爱玲、王昱雯、周玉妹

一、引言:新规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一)修订背景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的修订是信托业制度演进与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类信贷”模式,《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将合格投资者门槛设置为100万元和有证据证明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或者合计收入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夫妻,与2018年资管新规净值化、打破刚兑要求冲突,过渡期出现非标期限错配、通道业务泛滥等监管空白,且原办法与资管新规在发行方式、投资者标准等四方面冲突,致合规困境。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做好五篇大文章”部署及信托业务三分类体系落地,要求资产管理信托强化主动管理,而现行制度缺乏操作细则,存在监管套利风险。清华大学邢成指出,需填补操作空白、防范监管套利,故新规出台必要。2025年国务院“若干意见”系统谋划发展目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制度,推动《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加速出台,与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细则衔接,构建统一监管框架。

(二)新规的定位与意义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部门规章,在制度层面明确资产管理信托为“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终结了2007年旧规对集合资金信托定位模糊的历史。其三大核心特征构建刚性约束:一是坚守“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资产管理本质,要求全过程合规管理;二是严格私募属性,限定合格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三是实施分级投资者标准,对高风险产品设置更高门槛。

新规系统性解决多规并行导致的监管套利问题,明确禁止通道业务与资金池业务,为信托公司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提供制度保障。配合信托登记新规对单一融资方项目的限制,形成“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闭环,这种制度重构推动行业从“融资中介”向“投资管理机构”转型。


二、主要修订要点:制度重构的核心内容

(一)监管逻辑的根本转变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立法宗旨明确“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标志监管逻辑从“发展与规范并重”转向“防风险优先”。针对过往通道业务占比过高、资金池风险积聚等问题,新规提出严禁通道类业务和资金池业务等刚性约束,要求信托公司承担主动管理责任,禁止为其他机构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资金池业务被严格禁止,强制信托产品单独核算、净值如实反映资产状况,非标资产投资需匹配期限。

(二)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升级与差异化设计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合格投资者标准进行系统性重构,核心体现为资质门槛的实质性提升与风险匹配的差异化设计。自然人需满足“两年投资经历+家庭金融净资产300万元/金融资产500万元/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任一条件,较2007年办法的100万元金融总资产要求显著提高。机构投资者门槛同步提升至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填补旧规空白。

差异化投资门槛按风险等级梯度设置:固定收益类30万元、混合类40万元、权益类及非标产品100万元,形成“产品分级+投资者分级”的双重管控机制。这一设计既抬高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以降低涉众风险,又通过风险与资产实力的精准匹配,倒逼行业回归私募资管本源属性。

(三)投资者集中度与穿透监管机制

为实现“防止利益输送、确保集合属性”目标,《办法》构建投资者集中度与穿透监管双重防线。在集中度控制方面,规定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产品实收规模50%,防止“单一资金信托伪装集合”;机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合计≤80%,防范内部交易。穿透监管上,明确非公开发行投资者≤200人,TOT模式中上层信托投资占比超25%需穿透审查,合并计算人数。通过关联交易双向穿透核查、非标投资穿透披露等措施,强化与《资管新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衔接,遏制“规避200人限制”“类通道”等违规行为。

(四)投资管理的全面规范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从投资行为规范与能力建设双维度重构行业标准。组合投资层面,明确单个产品投资单一资产(国债等标准化资产除外)不得超过实收信托的25%,全行业投资同一资产合计上限300亿元,通过“产品-行业”双层限额控制过度集中与系统性风险。

禁止性条款方面,严禁通道业务与资金池操作,明确不得为其他机构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主动管理责任上,要求信托公司不得让渡管理职责,投研团队学历结构优化倒逼行业从“融资平台”向“投资管理人”转型。

(五)风险管控与信息披露的强化

新规构建全流程风险管控体系,董事会与高管层需建立匹配产品特点的风险管理体系,覆盖信用、市场、流动性等风险。流动性管理方面,封闭式产品期限不低于90天,开放式产品需严格匹配基础资产流动性与赎回需求,遏制“短募长投”。净值化管理要求信托单位净值真实反映资产状况,非标资产年度外部审计可约束“净值虚增”。销售环节实施双录、禁止公开营销,文件需载明风险提示并包含投资者承诺书,呼应“卖者尽责”司法导向。信息披露细化管理报告与临时披露要求,按季披露资产状况,重大风险5个工作日内披露。

(六)过渡期安排与监管问责

《办法》采用“平稳过渡+刚性问责”双轨制设计,过渡期设置至2028年,为存量非标业务整改提供缓冲,重点支持政信类、房地产类等非标信托产品有序压降。信托公司需制定整改计划,锁定规模并明确时间进度,对已纳入资管新规个案处理范围的业务需按原计划推进。监管问责方面,第四章明确报告、检查及处罚机制,金融监管总局将整改进展作为分类监管核心依据,与评级、业务准入直接挂钩,逾期未完成整改机构将面临强制退出。监管部门强调“压实机构责任,防范次生风险”,通过系统化退出路径(如股东借款、保障基金介入)实现风险可控化解。


三、修订的深层意义与行业影响

(一)对信托公司的挑战与机遇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构行业生态,信托公司面临“短期阵痛”与“长期转型”的辩证关系。短期挑战集中于非标业务收缩与合规成本压力。业务转型倒逼能力重构,需从传统信用风控转向全面风险管理,投研体系需从主体尽调转向二级市场分析,人才结构面临从银信合作团队向资产定价专家的转型。

长期看,新规推动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行业分化加剧,CR5集中度提升背景下,资本实力与专业能力成为核心竞争力,头部公司在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等领域构建壁垒,中小机构需通过差异化定位突围。

(二)对资管行业生态的重塑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监管协同与市场结构优化,推动资管行业生态系统性重塑。监管层面,横向统一法律关系与监管标准,明确资产管理信托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私募定位,实现与银行理财、证券资管等机构在合格投资者标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则拉齐,消除“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执行中的监管套利空间。纵向强化资本约束与穿透式监管,构建“资质分层-风险计量-科技隔离”的立体监管框架,例如将服务信托复杂度纳入风险资本计量,对ABS受托业务设置硬性门槛。

市场结构方面,非标转标路径加速形成。信托公司通过“非标+标品”策略转型,如政信类产品嵌入低收益标准化资产,拉低整体收益预期但提升合规性。

行业竞争逻辑从“通道依赖”转向“能力驱动”。用益信托指出,新规倒逼信托公司从融资通道向投资管理机构转型,与其他资管机构在组合投资、风险管控等领域展开同质化竞争。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认为,此举将从根本上解决银信合作中的监管套利问题,推动资管行业整体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三)司法实践与争议解决前瞻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实施将对信托纠纷的司法裁判逻辑产生系统性影响,需从适当性义务履行、净值估值争议、通道业务效力认定三个维度构建实务应对框架。

在适当性义务层面,新规与《九民纪要》形成规则合力,显著加重信托公司举证责任。新规要求将投资者承诺书、销售规范确认书纳入信托文件,并强制披露产品风险等级,为司法认定“充分揭示风险”提供刚性标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卖者失责、依法赔偿”原则的明确,将使销售双录记录与风险告知文件成为纠纷中的核心证据。

净值纠纷解决机制中,非标资产年度审计要求赋予外部审计报告特殊证据地位。当估值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时,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可能被法院优先采信为资产价值认定依据,信托公司需建立估值方法与审计标准的动态校准机制。

通道业务效力认定呈现从严趋势。新规明确禁止通道类业务的条款,结合既往司法实践中对规避监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未来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此类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律师实务中应重点审查交易结构的“真实管理职责”履行证据,在合同起草阶段嵌入风险隔离条款,并制定包含“监管政策合规性审查-风险敞口量化评估-纠纷应对预案”的全流程操作指引。


四、结论:回归本源与未来展望

(一)制度价值总结

《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构建“防风险-强规范-促转型”闭环监管体系,明确私募资管本质,禁止通道与资金池业务瓦解风险叠加机制。通过受托人定位条款与全流程管控强化投资者保护,同时引导信托公司向主动管理、标品投资转型,为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提供法律框架,长远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二)对律师业务的启示

《办法》为律师业务带来非诉与诉讼双重视角的机遇。非诉领域,律师可提供产品设计合规咨询(如穿透审查合格投资者)、制度建设、存量整改方案设计,合同修订需强化“卖者尽责”条款及新增投资者承诺书等文件。诉讼领域,围绕“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纠纷或增,律师需聚焦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等争议点,关注双录证据、审计报告举证及信托财产独立性认定(如排除《信托法》第十七条情形)。建议跟踪配套细则,布局非标估值、科技金融信托等新兴法律服务。

(三)行业展望

信托业将聚焦绿色金融(新能源REITs、碳资产信托)、养老金融(税收递延试点、保险金信托)等政策支持领域,依托标品信托、资产证券化构建差异化优势。头部机构可凭借资本实力抢占绿色产业赛道,中小机构可深耕资产服务信托实现突围,行业竞争逻辑转向投研能力、科技赋能(智能投顾、数据信托)与受托人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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