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来保障路径的多元探索
(一)立法与政策层面:构建适应平台经济的法律体系
1、明确“三分法”架构:权益保障的分层设计
借鉴德国“雇员-类雇员-自雇者”的三分法立法经验,建议我国在《劳动法》修订中增设“不完全劳动关系”,构建“标准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民事关系”的三元权益保障体系:
标准劳动关系适用于受平台全面控制的劳动者,如全职外卖骑手、专职网约车司机等,平台需承担全部雇主责任,劳动者享受完整劳动权益;不完全劳动关系适用于半自主型平台劳动者,如兼职骑手、弹性司机等,平台承担部分雇主责任,劳动者享受核心劳动权益(如最低工资、职业伤害保障、休息权);民事关系适用于高度自主的平台参与者,如自由主播、独立设计师等,双方按民事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不适用劳动法规定。
“三分法”架构的核心是根据平台控制程度和劳动者自主程度,差异化配置权益保障水平,既避免“一刀切”式的保护不足,也防止过度监管抑制平台经济创新。
2、算法透明度规制:技术治理的法律路径
针对算法控制带来的权益侵蚀问题,需要建立算法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制度。建议立法要求平台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算法规则公开。平台应当向劳动者公开算法的基本原理、决策逻辑和主要参数,特别是与任务分配、报酬计算、绩效考核相关的算法规则。
二是算法备案制度。平台使用自动化决策系统(如派单算法、评价算法)前,应当向监管部门备案,提交算法设计说明、数据来源、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对可能影响劳动者重大权益的算法,应当进行第三方合规评估。
三是异议与救济机制。劳动者对算法决策有异议的(如认为评分不公、派单不合理),平台应当提供人工复核渠道,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四是算法审计制度。监管部门定期对平台算法进行合规审计,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歧视性规则、过度监控、不合理奖惩等问题。对违反算法公平原则的平台,处以罚款、限制业务等处罚。
3、扩大职业伤害保障:从试点探索到制度完善
基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经验,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制度设计:
一是明确参保主体。实行“平台首负责任”原则,无论平台采用何种用工模式,均需为其服务的劳动者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防止责任推诿。
二是优化筹资机制。采用“单均缴费+行业基准费率+浮动费率”的方式,根据不同职业的风险等级设定基准费率,根据平台事故率调整浮动费率,形成“安全与成本挂钩”的激励机制。
三是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将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提高至工伤保险水平,实现“同伤同赔”;扩大保障范围,将职业病、通勤伤害等纳入保障;建立与医疗保险的衔接机制,避免重复缴费和待遇冲突。
四是完善异地参保。建立全国统一的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参保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允许劳动者在工作地或户籍地参保,享受同等保障待遇。
(二)社会治理创新:多元协同的保障体系
1、工会模式革新:数字时代的组织重构
传统工会组织模式难以适应平台劳动者分散化、流动化的特点,需要创新工会组建和运行方式:
一是推广“网上工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建立线上工会组织,劳动者通过App即可申请入会、参与活动、表达诉求,突破时空限制。
二是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按职业类型组建行业工会联合会,如外卖行业工会、网约车行业工会等,代表全行业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三是灵活会员管理制度。实行“流动会员”制度,劳动者会员关系随就业平台变化自动转接;降低入会门槛,简化入会程序,允许劳动者“一键入会”;创新会费收缴方式,可从平台报酬中代扣代缴或由平台按比例补助。
2、多元解纷机制:便捷高效的维权路径
针对平台劳动纠纷数量激增的特点,需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法院+工会”联动调解。在法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由工会派驻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解,发挥工会熟悉劳动政策、贴近劳动者的优势。
二是行业性劳动仲裁。在平台经济集中的地区设立专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仲裁院,配备熟悉平台用工特点的仲裁员,提高案件处理专业性和效率。
三是在线纠纷解决(ODR)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实现案件申请、证据交换、调解、仲裁全流程线上办理,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四是公益法律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为平台劳动者提供公益法律服务,设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对经济困难的劳动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3、公共服务配套:从权益保障到人文关怀
除法律保障外,还需完善面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公共服务体系:
一是建设休憩服务设施。在商业街区、社区、交通枢纽等区域建设“劳动者驿站”,提供饮水、充电、休息、如厕等基础服务。
二是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平台劳动者的职业发展需求,开展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如为骑手提供电商运营、物流管理等培训,帮助其向更高技能岗位转型。
三是心理健康服务。设立心理咨询热线和线上咨询平台,为平台劳动者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提高劳动者心理调适能力。
四是子女教育支持。将平台劳动者子女纳入普惠性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保障范围,保障随迁子女平等入学权利;开展“四点半课堂”等课后托管服务,解决劳动者子女看护难题。
(三)平台责任强化:从被动合规到主动担当
1、合规指引细化:平台用工的操作标准
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需要进一步细化操作标准,增强可执行性:
一是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平台用工的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三种合同的适用场景和条款内容,引导平台企业依法签订合同。
二是管理边界规范。明确平台对劳动者实施管理的边界,如:不得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不得通过算法实施变相罚款或不合理奖惩;不得过度收集劳动者个人信息。
三是算法合规指引。针对派单算法、评价算法、奖惩算法等制定专项合规指引,明确禁止性规则和倡导性规范,如算法不得包含性别、年龄歧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时间限制等。
四是投诉处理机制。要求平台建立专门的劳动者投诉处理渠道,配备足够人员处理劳动者反映的问题,投诉响应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处理周期不超过7个工作日。
2、数据伦理责任:从技术控制到人文关怀
平台企业应当承担数据伦理责任,规范数据收集和使用行为:
一是最小必要原则。仅收集与劳动服务直接相关的数据,不得收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家庭成员信息、医疗记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要求,“企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服务目的的最小范围”。
二是数据安全保障。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劳动者数据泄露、丢失或被滥用;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及时修复安全漏洞。
三是数据删除权。劳动者退出平台或终止服务后,平台应当删除其个人数据,或进行匿名化处理;劳动者要求删除特定数据的(如人脸识别信息),平台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算法影响评估。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算法进行伦理影响评估,重点评估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否侵犯隐私、是否增加职业风险等,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五、结论:从“个案救济”到“系统保障”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系统性挑战,需要超越传统劳动法的单一视角,构建“法律定性-技术治理-社会协同”的三维保障体系。研究表明,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与平台用工模式存在结构性矛盾,导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认定、算法控制、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多重困境。司法实践通过第42批指导案例确立的“实质用工控制”标准,为破解这些困境提供了重要路径,但彻底解决问题还需要立法、社会治理和平台责任的协同发力。
未来保障体系的构建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分类保障,根据平台控制程度和劳动者自主程度,差异化配置权益保障水平;二是技术治理,通过算法透明度规制和数据伦理建设,防范技术异化带来的权益侵蚀;三是多元协同,形成政府、平台、工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保障格局。
具体而言,立法层面需要构建“三分法”权益保障架构,明确不同用工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社会治理层面需要创新工会组织模式和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平台责任层面需要细化合规指引,强化数据伦理和人文关怀。只有通过这种多维度、系统性的制度创新,才能实现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动态平衡,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提供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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