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赣商律师事务所 王福春、万爱玲、王昱雯、周玉妹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高净值人群财富规模持续扩大,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与风险隔离的重要工具迎来快速发展期。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23年末,国内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已突破6000亿元,较2020年增长近3倍。这一增长态势与《信托法》(2001年)的制度保障密不可分,特别是其第15条明确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为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提供了法律基础。
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家族信托的实际效力面临诸多挑战。2023年新加坡高等法院对张兰案的判决(Agritrade案)中,法院认定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保留过度控制权导致信托被"击穿";国内南通中院2023年审理的崔某案((2023)苏 06 刑终 168 号)也明确,以非法集资款设立的信托不受法律保护。这些案例凸显了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研究家族信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随着《民法典》实施及2023年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对家族信托业务提出新要求,财富传承需求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对律师而言,如何在合规前提下充分发挥家族信托的财富管理功能,成为亟待解决的实务课题。
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分析国内外典型案例,结合最新监管政策,系统梳理家族信托的法律风险点,并着重探讨律师在信托架构设计、文件起草及风险防控中的专业价值,为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二、家族信托的基础理论
(一)法律定义与特征
家族信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义主要来源于《信托法》(2001年)第2条,该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银保监会《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强调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家族信托具有三大法律特征:一是目的特殊性,核心在于财富传承与家族治理,区别于一般营业信托以财产增值为主要目标。《信托法》第6 条 "合法目的" 原则要求家族信托需明确财富传承路径、受益人权利义务及家族治理规则,通过信托文件将委托人意志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长期安排,实现财产管理权与受益权的代际分离。二是主体多元性,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构成基本法律关系,实践中可引入保护人等特殊主体。三是期限长期性,我国《信托法》未规定存续期限上限,实践中家族信托普遍设置30-50 年存续期,部分通过 "信托目的实现 + 财产分配完毕" 的弹性条款实现永续传承,契合家族财富跨代管理需求,避免“富不过三代”的治理困境。
(二)历史沿革与发展
家族信托制度起源于13世纪英国的"用益制"(Use),1536年《用益法》奠定现代信托制度基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萌芽期(1979-2000)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为标志,主要开展营业信托;规范期(2001-2012)随着《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信托业规模2012年末达7.47万亿元;专业化发展期(2013至今),2014年原银监会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2018年37号文明确业务规范,2023年规模较2018年增长近10倍。
(三)法律效力基础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核心效力基础,《信托法》第15-17条构建三大支柱:与委托人财产分离、与受托人财产分离、强制执行限制。受益人权利方面,《信托法》第44条规定信托利益享有权,实践中发展出固定与自由裁量相结合的分配模式。登记制度方面,《信托法》第10条要求依法登记,但配套制度待完善。
(四)与相关制度比较
与遗嘱信托相比,家族信托效力更确定,《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遗嘱信托为单方法律行为,未完成财产转移的遗嘱信托不成立。与保险金信托相比,银保监会2020年规范文件明确其业务模式,泰康人寿2023年数据显示规模同比增长120%,核心优势在于《保险法》的债务隔离功能。与海外信托相比,法律适用上离岸信托多采用英美法系,税务成本上离岸地通常免征所得税但面临CRS信息交换压力。
三、中外家族信托的实践现状与典型案例分析
(一)国际经典案例
(1)洛克菲勒家族信托:跨代资产控制与慈善架构
洛克菲勒家族的信托架构设立于19世纪末,通过多代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Trusts)实现财富传承,其核心法律依据是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RC),该条款允许设立"朝代信托"(DynastyTrust)以避免代际转移税。根据美国SEC披露文件,截至2023年,该家族信托仍管理着约108亿美元资产,覆盖六代受益人。其创新性体现在控制权保留与慈善整合两方面:通过设立家族办公室(RockefellerFamily&Associates)作为受托人,并结合《统一信托法典》(UTC)第105条规定的"保护人"条款确保后代参与决策;同时根据IRC第4947条设立慈善剩余信托(CRT),将部分收益定向捐赠以实现税务减免,2022年其慈善捐赠达2.3亿美元。
(2)戴安娜王妃信托:隐私保护与受益人条款
1993年,戴安娜王妃依据英国《受托人法》(TrusteeAct1925)设立遗嘱信托,委托NorthernTrust管理1296万英镑遗产。该信托的典型特点包括严格的隐私保护机制和创新性的受益人限制条款。隐私保护方面,信托援引《英国数据保护法》(2018年)第45条使信托文件严格保密,直至2017年法院才部分披露;受益人条款则约定威廉王子与哈里王子年满30岁方可支配本金,平衡了委托人意愿与受益人权利。
(3)比尔・盖茨信托:税务优化与资产隔离
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信托(BMGFTrust)采用"双层架构"实现资产保护与税务优化:第一层为可撤销生前信托,依据华盛顿州《信托法》管理约640亿美元个人资产;第二层为不可撤销慈善信托,根据IRC第4966条设立,年避税规模约 2.8 亿美元。这一架构的法律启示在于:离岸信托依赖英美法系灵活性但面临CRS披露压力,受益人条款设计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强制继承权限制,而美国《税收法案》对不可撤销信托的税务审查正日趋严格。
(二)中国最新司法实践
近年来,中国家族信托市场快速发展,但司法实践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风险。以下选取四个典型案例,分析其争议焦点及司法裁判逻辑,以揭示家族信托在中国法律环境下的效力边界。
(1)鲁南制药案:境外信托与境内资产追索
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去世后,其女赵龙与公司高管王步强就公司控制权发生纠纷。赵志全生前通过BVI信托(赵氏信托)持有鲁南制药25.7%股权,但受托人未按约定将股权转移给赵龙,而是协助王步强控制公司。本案争议焦点包括信托效力认定、实际控制人身份界定及跨境判决执行问题。2021年,BVI高等法院审理认为:信托文件形式合法有效,但受托人在管理过程中违反信义义务,未忠实履行委托职责;王步强通过实际控制受托人决策,构成对信托财产的"不当干预";据此判令受托人向赵龙返还全部股权,并赔偿因其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判决揭示了跨境信托架构的三大风险点:一是离岸信托可能面临中国法律与离岸地法律的冲突,尤其是在控制权安排与司法管辖权方面;二是受托人必须保持独立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名义受托人",丧失财产管理资格;三是BVI法院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承认与执行仍存在制度障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外国法院判决需经中国法院审查认可后方可执行,目前实践中此类案例的执行周期普遍超过18个月。
(2)张兰海外信托被击穿案:委托人控制权与资产隔离失效
张兰为规避债权人追索,于2014年通过离岸服务机构设立家族信托(SuccessElegantTrust),将其持有的海外资产转入该信托。2023年,新加坡高等法院([2023]SGHC58)在审理AgritradeInternationalPteLtd诉张兰案时,认定该信托无效,债权人可直接追索信托资产。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关键事实:一是委托人保留过度控制权,张兰可单方面变更受益人名单,并通过"保护性函件"指令受托人进行资产分配;二是信托财产与个人资产混同,信托账户资金频繁用于支付张兰个人消费,且未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三是信托设立动机具有恶意,设立时间与债务纠纷发生时间高度重合,存在明显避债意图。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依据《新加坡信托法》"信托实质有效性"原则,认定该信托构成"虚假信托"。该案对中国实务的警示意义在于:资产隔离功能的实现以委托人放弃实质控制权为前提,过度保留控制权可能导致信托因违反《信托法》第11条"合法目的"原则而被否定;法院在审理高净值个人债务纠纷时,倾向于实质审查信托的真实意图,而非仅关注形式合规性;此类信托还可能面临税务风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追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3)宗馥莉离岸信托纠纷:遗嘱推定信托的设立缺陷
宗馥莉离岸信托纠纷源于宗庆后生前设立的遗嘱推定信托(未正式成立),涉及汇丰银行香港账户17.99 亿美元资产。香港高等法院 2025 年 8 月裁定显示,宗馥莉作为受托人未履行信托义务,拖延设立离岸信托并擅自转移 110 万美元资金,导致信托架构因缺乏明确受托人、保护人条款及过渡机制而 "烂尾"。法院已颁布资产冻结令禁止处置账户资金,案件核心争议包括资金来源涉嫌外汇违规(18 亿美元出境未备案)及信托效力瑕疵。该案例揭示离岸信托需重视设立流程完整性与合规性,避免因架构缺陷导致推定成立风险,同时需关注跨境司法协同下的资产冻结与执行障碍。
(4)南通崔某刑事追缴案:非法资金设立的信托效力
南通市民崔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前其已将部分非法集资款通过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2023年,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 06 刑终 168 号刑事判决,认定该信托无效,判决追缴全部信托财产。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非法来源资金能否作为信托财产,二是善意受益人是否享有信托利益。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信托法》第11条第(一)项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托无效。崔某以非法集资款设立信托,属于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即使受益人对资金来源非法不知情,亦无权主张信托利益。该案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是信托有效的前提条件,律师在设立阶段负有严格的尽职调查义务;刑事追缴优先于民事信托利益,非法资金形成的信托不具有对抗刑事执行的效力;中国法律未采纳英美法系的"善意受益人保护原则",在刑事追赃程序中,受益人无权以善意抗辩。
当前中国家族信托司法实践呈现三大趋势:司法审查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穿透,重点关注控制权保留与真实商业目的;跨境信托面临法律冲突与执行障碍;监管与司法协同趋严,强化综合因素效力审查。律师实务需防控三大风险:架构设计严格分离控制权与受益权,避免实质控制;财产审查依据反洗钱规定穿透核查资金来源;争议预防优先选择境内架构,跨境信托需明确法律适用与管辖法院,设置平行诉讼应对机制,平衡资产保护与税务优化需求。
(三)中外制度对比
(1)法系基础差异
英美法系采用"双重所有权"制度,受托人享有法定所有权,受益人享有衡平法所有权,美国《统一信托法典》明确管理权与受益权分离;大陆法系(中国)遵循"一物一权"原则,《信托法》将信托定义为"委托关系",未突破所有权理论,司法实践仍以传统物权思维认定信托财产归属。
(2)司法审查标准
离岸地偏重形式审查,如开曼《信托法》允许"反强制继承条款",尊重委托人意思自治;中国倾向实质穿透,法院审查委托人是否保留实际控制权,《九民纪要》明确否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信托效力。
(3)税务处理差异
离岸信托通常豁免收益税(如BVI),但需配合CRS申报;中国家族信托税务规则明确:不动产信托缴契税,受益人获收益缴个税,慈善信托享税收优惠。
(4)典型案例对比
美国洛克菲勒信托通过朝代信托实现跨代免税;中国鲁南制药案凸显跨境执行困境,因缺乏信托冲突规范,境外判决境内执行存在障碍。
中国家族信托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创新,跨境架构应重点防范冲突法风险。
四、家族信托的最新发展方向
(一)监管政策规范化
2023年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将家族信托明确归类为"资产服务信托",要求信托财产门槛不低于10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截至2023年底,52家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存续规模达5500亿元,较2022年增长32%。监管重点转向"去通道化"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2024年"合规提升年"专项检查强化KYC程序审查。
(二)技术赋能创新
区块链技术在信托登记领域实现突破,智能合约应用推动分配自动化,中信信托"智能分配信托"全年处理1.2万笔指令零差错;平安信托 2023 年智能风控系统实现 T+1 监控。
(三)结构多元化发展
"信托+保险"模式成为主流,2023年,据慧保天下统计,国内已有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友邦人寿等超40家保险公司与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国投泰康信托等30多家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了保险金信托业务。非资金信托快速发展,首单艺术品信托(3.2亿元)和股权信托(2024年《公司法》修订草案明确登记规则)相继落地,预计2024年股权信托规模破千亿元。
(四)跨境架构调整
CRS信息交换促使高净值客户调整架构,境内信托规模增长迅速,合规型架构(如慈善信托税务规划)成为首选。海南自贸港税收优惠和粤港澳大湾区"家族信托通"试点(规模50亿元)提供政策替代方案,降低跨境税务风险。
(五)功能社会化延伸
慈善信托2023年备案454单(新增备案规模12.77亿元),依据《慈善法》第44条享受税收优惠;养老信托试点在北京、上海启动;家族治理功能拓展,某上市公司信托嵌入"家族宪章"条款获仲裁认可。
五、律师在家族信托中的法律服务实务
(一)信托架构设计
律师需依据《信托法》第11条审核信托目的合法性,防范"虚假信托"风险(参考张兰案);结合《反洗钱法》核查资金来源,避免南通崔某案式刑事风险。跨境架构设计应采用"境内主信托+离岸子信托"模式,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降低鲁南制药案式的跨境执行障碍。
(二)文件起草与审查
核心条款包括:"反击穿条款"限制委托人控制权,避免张兰案式无效风险;附条件受益人条款(如学业成就奖励);引入《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设置信托调整机制。配套文件需包括非约束性意愿书及保护人协议,明确监督权限。
(三)税务筹划服务
境内可利用慈善信托税收优惠(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9号),实现捐赠额个税税前扣除;跨境需应对CRS信息交换,优化离岸架构(如BVI公司经济实质安排),参照OECD反避税指南合规操作,避免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四)争议解决
信托效力抗辩需举证财产独立性,援引《信托法》第17条对抗不当执行;受益人权利保护可依据第49条主张知情权。跨境争议建议约定CIETAC仲裁条款,规避管辖权冲突。
(五)持续法律服务
年度合规审查需核查受托人履职、信息披露等情况;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涵盖婚姻变动、刑事调查等场景,组建包含律师、税务师的快速响应团队,确保48小时内启动应对程序。
六、结论与建议
(一)主要研究结论
当前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已形成以《信托法》为核心的基本框架,但配套制度仍待完善。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数据显示,信托效力争议案件胜诉率仅62%,反映法律适用不确定性,尤其是《信托法》第10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在非资金类资产领域尚未落地。司法实践呈现"实质穿透"趋势,从张兰案(2023)的控制权审查到南通崔某案(2023)的财产来源合法性认定,法院已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公平审查,2024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进一步明确这一裁判思路。
(二)发展建议
立法层面:加快制定《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股权、不动产等非资金类资产的信托登记程序与效力;在《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中增设家族信托与遗嘱继承的衔接条款,明确效力顺位规则,避免鲁南制药案式的控制权纠纷。
司法层面: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家族信托典型案例,统一《信托法》第11条"合法目的"认定标准,特别是针对"虚假信托""控制权保留"等争议情形提供指引;建立跨境信托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参照《纽约公约》模式与离岸地签订双边协定,解决BVI、开曼等法域判决在中国境内的执行障碍。
律师实务建议:严格遵循《律师办理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开展尽职调查,重点核查委托人资产来源合法性(参考崔某案)及控制权安排合规性(避免张兰案风险);善用海南自贸港等政策红利,设计"境内+离岸"双轨架构平衡资产保护与税务优化;在信托文件中嵌入《民事诉讼法》第34条认可的仲裁条款,约定CIETAC等专业机构管辖,高效解决跨境争议。
(特别声明;由于个案具体情形不同,本文不应视为正式建议或法律意见,阁下如有任何进一步法律需求,敬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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