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赣商律师事务所 王福春、万爱玲、王昱雯、周玉妹
【摘要】本文以“创投国十条”与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为分析样本,探讨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法学逻辑与实务路径。研究提出,基于创投基金“高风险容忍-强正外部性”的双重特质,“原则监管”相较于“规则监管”更具适配性,其通过目标导向的监管逻辑和容亏机制等测试型规范,能够更好地平衡风险防控与创新激励。备案新规采用的“负面清单+正向指引”混合监管模式,体现了“轻准入重行为”的立法技术突破,为创投基金提供了灵活运作空间。针对IPO锁定期与创投基金长期投资特性的冲突,研究构建了“创投身份识别-投资期限挂钩-社会效益评估”三维豁免标准,以优化退出机制。此外,地方实践中的“监管沙盒”试点与容错机制设计,为差异化监管提供了可操作的合规路径。本文不仅为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也为政策制定者优化监管框架、培育长期资本提供了实践参考。
关键词: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原则监管、锁定期豁免、备案新规
一、引言
1、问题提出
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监管模式与行业特性的结构性矛盾。截至2023年5月,我国私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达21万亿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在支持科技创新、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方面贡献突出——近90%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和60%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曾获私募股权基金支持。然而,传统“规则监管”模式(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刚性要求(如严格备案审查、投资限制)与创投基金“高风险容忍、长周期回报”的特性形成张力。例如,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为创投基金设立专章,但仍需进一步厘清“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的适用边界。
2、分析样本选取
本文以两大关键政策为分析样本:
l“创投国十条”(2016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
l中基协备案新规(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通过“负面清单+正向指引”的混合监管模式,允许创投基金在投资范围、退出机制上享有更大灵活性,如豁免母基金嵌套层级限制,强调“投早投小投科技”的政策导向。
典型案例显示,武汉市政府2025年新规允许种子基金单个项目亏损率达100%,并建立“尽职合规免责”机制,体现了容亏逻辑与原则监管的实践探索。
3、研究价值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
1、法理层面:论证创投基金适用“原则监管”的正当性,即通过目标导向(如促进科技创新)替代行为细规,借鉴美国JOBS法案对“新兴成长公司”的豁免经验。
2、制度设计:结合《条例》专章规定,提出IPO锁定期豁免的“三维标准”(身份识别、投资期限、社会效益),呼应证监会2017年对创投基金减持的差异化安排。
当前,私募基金监管正从“严准入”向“重行为”转型,本文的研究将助力构建更适配创投特性的监管范式,平衡风险防控与创新激励。
二、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正当性基础
(一)经济法视角:市场失灵与监管补位
创业投资基金(VC)在支持科技创新、培育中小企业方面具有显著的“市场正外部性”。据统计,我国私募基金累计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项目超过18万个,形成股权资本金超12万亿元,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中渗透率分别达90%和60%。然而,传统金融体系对早期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持不足,市场自发配置资源时往往存在“市场失灵”——银行信贷偏好成熟企业,资本市场IPO门槛较高,导致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融资困难。
政府通过差异化监管干预,可矫正市场失灵。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发展耐心资本”,对创业投资类基金实施差异化考核,避免因短期财务考核抑制长期投资。武汉市政府2025年新规进一步允许种子基金单个项目最高亏损100%,天使基金整体容亏率60%,以激励资本投向高风险早期项目。此类政策本质是经济法“市场增进理论”的体现——监管并非替代市场,而是通过规则优化提升市场效率。
(二)商法视角:风险收益的特殊性
创投基金的法律关系区别于传统资管产品,其风险收益特征要求适配性监管:
1、容亏机制的法理依据:
根据《民法典》“风险自担”原则,合格投资者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但现行资管规则(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私募基金普遍适用刚性风控要求,与创投“高风险-高收益”特性冲突。
2025年多地出台的容错机制(如深圳允许早期基金单项目100%亏损、无锡按投资阶段设定30%-50%容亏率),实质是商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通过合同约定风险分担,而非强制干预。
2、长周期投资与流动性错配:
创投基金平均投资周期7-10年,而多数资管产品存续期不足5年。若适用统一流动性管理规则(如定期开放申赎),将导致基金被迫折价退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创投基金豁免“多层嵌套”限制,允许采用“母基金+直投”混合模式,正是基于其长期资本属性。
(三)比较法观察:国际经验与本土化适配
差异化监管是全球创投行业的通行做法:
1、美国JOBS法案的“监管沙盒”:
对“新兴成长公司”(EGC)豁免部分IPO披露义务,创投基金减持锁定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如投资满3年可缩短锁定期)。
我国2018年曾借鉴该模式出台减持新规,但反向挂钩条件严苛(需满足“早期企业投资占比50%以上”),2025年地方实践(如武汉)进一步放宽至“单项目100%亏损免责”。
2、欧盟AIFMD的“长期投资基金”分类:
对符合长期投资条件的基金(如持有资产超5年),豁免短期赎回压力测试,允许更高杠杆率。
我国《私募条例》第6条虽提出“分类监管”,但尚未细化操作标准,地方探索(如湖北省“种子基金群”15年存续期设计)可提供参考。
(四)监管效能优化:从“形式合规”到“实质风险防控”
传统“规则监管”易导致“监管套利”——部分基金以“伪创投”名义规避限制(如通过短债长投规避流动性要求)。差异化监管通过“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提升效能:
1、备案新规的“负面清单+正向指引”:
负面清单明确禁止行为(如刚性兑付),正向指引鼓励“投早投小”(如放宽政府引导基金返投比例)。
2、容错机制的“尽职合规”标准:
上海国资委规定五种免责情形(如不可抗力、技术路线失败),避免“一刀切”追责。
结论: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正当性源于市场失灵矫正、商事特性适配、国际规则接轨及监管成本优化四重逻辑。下一步需在《私募条例》框架下细化操作规则,避免地方实践碎片化。
三、原则监管的法理构造:以备案新规为例
(一)“原则监管”的法学内涵与创投适配性
“原则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是与“规则监管”(Rules-based Regulation)相对的监管范式,其核心在于设定监管目标而非具体行为细则,允许市场主体在合规框架内灵活调整经营策略。在我国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中,中基协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以下简称《备案指引第2号》)首次系统体现了原则监管思路,尤其适用于创业投资基金(VC)的差异化监管需求。
1、目标导向性
原则监管以“促进创投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为根本目标,而非机械审查基金合同条款。例如,《备案指引第2号》允许创投基金采用“先备案后实缴”模式(首期实缴不低于500万元,6个月内补足至1000万元),缓解募资压力,契合早期投资周期长的特性。
对比私募股权基金(PE)的严格规则监管(如强制托管、投资比例限制),创投基金备案仅需满足“实质性从事创业投资”的核心条件,体现目标导向的灵活性。
2、风险适配逻辑
创投基金的高风险性(如单个项目容亏率可达100%)要求监管容忍度提升。武汉2025年新政明确种子基金“尽职合规可免责”,深圳对早期基金设定30%-50%容亏率,均体现原则监管对风险收益特殊性的承认。
(二)备案新规的“原则监管”工具解析
《备案指引第2号》通过三类机制实现原则监管的落地:
1、负面清单管理:划定底线,释放空间
明确禁止性行为(如《备案指引第2号》第18条禁止刚性兑付、第11条禁止资金池运作),但未限制投资策略、退出方式等具体操作。
2、实质性判断标准:动态评估合规性
要求创投基金“真实从事创业投资”,具体通过以下指标综合判断:
l投资阶段:是否聚焦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如投资标的中50%以上为成立不满5年的企业);
l社会效益:是否投向硬科技、绿色低碳等领域(参考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税收优惠条件);
l退出安排:是否匹配长期投资(如基金存续期不少于7年)。
3、容错机制:兼容监管刚性与市场柔性
备案后整改:允许基金在备案后6个月内调整实缴规模或投资策略(如《备案指引第2号》对创投基金首期实缴的宽限期);
(三)原则监管的实践挑战与优化路径
尽管备案新规取得进展,原则监管的落地仍面临三重挑战:
1、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模糊
部分地方监管对“实质性从事创业投资”理解不一。
优化建议:发布《创投基金备案典型案例》,明确“原则监管”的适用尺度。
2、信息披露的平衡难题
原则监管依赖基金主动披露风险,但部分机构利用信息不对称规避监管(如“伪创投”基金包装短期项目为长期投资)。
优化建议:构建创投基金风险数据库,通过AI辅助识别虚假备案。
3、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6条虽提出“分类监管”,但未细化创投基金豁免规则,导致备案新规中“原则监管”缺乏法律背书。
立法建议:在《私募条例》修订中增设“创业投资专章”,明确原则监管的法源地位。
(四)原则监管的域外经验
国际经验显示,原则监管的成功需配套三方面机制:
1、监管沙盒试点
美国JOBS法案对“新兴成长公司”豁免部分IPO披露义务,创投基金减持锁定期与投资期限挂钩(满3年可缩短锁定期)。
2、行业自律协同
欧盟AIFMD要求行业协会制定“长期投资基金”自律准则,补充监管弹性。
结论:备案新规的原则监管构造,通过负面清单划定底线、实质性审查保障目标、容错机制包容风险,为创投基金提供了“轻准入重行为”的监管范式。
四、创投基金IPO锁定期豁免的立法设计
(一)现行锁定期规则的冲突
我国现行《证券法》第36条及配套减持规则对IPO锁定期采取“一刀切”模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锁定36个月,其他股东锁定12个月。这一安排虽旨在稳定二级市场,却与创投基金的运作逻辑形成结构性矛盾:
1、基金存续期错配:国内创投基金平均存续期7-10年,而IPO锁定期叠加减持限制(如90日内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实际退出周期可能长达5-8年,导致“募投管退”循环受阻。
2、早期投资惩罚效应:反向挂钩政策虽于2017年首次引入(投资满36个月可缩短锁定期),但适用条件严苛(如要求被投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职工≤500人、年营收≤2亿元),2020年修订后虽放宽至“投早、投小、投高新”三选一,但仍未充分覆盖硬科技企业长培育周期特性。
(二)豁免标准的法律构建
基于国际经验(如美国JOBS法案EGC制度)与国内实践(科创板“反向挂钩”优化),建议构建以下豁免标准:
1、身份识别机制
备案合规性:仅对中基协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的主体开放豁免通道,需满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对投资范围(如60%以上投向早期企业)、信息披露(如定期披露被投企业研发投入)的要求。
管理人资质:基金管理人需持续合规运作满5年,无重大违规记录。
2、投资期限挂钩
l阶梯式豁免:
投资满36个月:锁定期缩短至12个月(现行政策);
满48个月:大宗交易受让方锁定期豁免;
满60个月:取消减持比例限制。
l期限计算优化:
将投资截止点从“发行申请受理日”延后至“IPO发行日”,避免审核周期侵蚀豁免权益。
3、社会效益评估
l技术贡献指标:
所投企业需满足以下至少一项:
科创板“科创属性”标准(如发明专利≥5项、研发占比≥5%);
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单项冠军”认定。
l就业与产业链价值:
被投企业在IPO前3年创造就业岗位年均增长≥10%,或关键产品国产化率提升超30%。
(三)配套制度建议
1、证监会-中基协联动机制
豁免审批权:由中基协初步审核基金合规性,证监会上市部终审,建立电子化申报系统。
动态调整:对滥用豁免的基金,实施锁定期回溯并计入诚信档案。
2、信息披露强化
减持透明度:豁免基金需提前15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资金用途。
风险对冲工具:允许豁免基金使用股指期货、期权等工具对冲减持冲击。
(四)立法路径:从政策试验到法律固化
1、短期修订: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增设“创业投资豁免专章”,明确反向挂钩的法定依据(现行政策仅为部门规章)。
2、中长期立法:推动《证券法》修订,将锁定期豁免与“长期资本”培育挂钩,形成“投资期限-锁定期-减持限制”的阶梯式立法框架。
结论:创投基金锁定期豁免需平衡市场流动性与科创扶持目标,通过“身份-期限-效益”三维标准筛选优质长期资本,同时以信息披露和监管科技防范套利风险。
五、地方实践与制度创新:十五五期间创投基金发展路径
(一)容亏机制与财政风险隔离的创新实践
1、分层风险分担机制
劣后级设计:部分地方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劣后级份额承担首亏风险,劣后比例与容亏率挂钩,优先保障社会资本安全边际。
阶梯式容亏比例:按投资阶段(种子期、天使期、成长期)设定差异化容亏率,种子期项目容亏率最高可达100%,成长期项目降至30%-50%。
风险补偿基金: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补偿资金池,按比例覆盖创投基金实际亏损,降低社会资本参与早期投资的退出风险。
2、财政资金绩效考核改革
降低收益考核标准:对早期投资占比高的基金,年化收益考核门槛下调至3%以下,并增加非财务指标(如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数量、专利增长等)。
长期资本评价体系:将就业贡献、产业链带动等社会效益纳入考核,避免短期财务压力扭曲投资策略。
(二)监管沙盒试点的突破性探索
1、弹性监管机制
锁定期与减持豁免: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创投基金,允许投资满一定年限后申请锁定期缩短或减持比例放宽。
亏损容忍上限:设定单项目或年度整体亏损上限,配套动态监测工具(如AI风控系统)防范政策套利。
2、区域协同与跨境试点
政策互认:跨区域备案的创投基金享受同等容错标准,推动区域间资本流动。
跨境风险对冲:通过QFLP等渠道引入境外资金,允许境外LP共享内地风险补偿政策,建立跨境容亏分担机制。
(三)立法衔接与政策协同
1、地方立法先行先试
延长基金存续期:明确政府引导基金存续期最长15年,匹配科技创新长周期需求。
免责条款细化:将容错机制与基金考核脱钩,强调“尽职合规即可免责”,降低国资投资决策顾虑。
2、央地联动强化制度供给
差异化监管落地:取消返投比例限制、优化绩效评价周期等,推动“创投国十条”原则性规定向实操规则转化。
长期资本考核试点:与国家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份额转让试点衔接,完善“募投管退”全链条支持。
结论:十五五期间的地方创新表明,创投基金高质量发展需构建以下制度框架:
1、风险分担:通过财政劣后、容亏分层、补偿机制平衡风险与激励;
2、监管弹性:以沙盒试点推动差异化监管,兼顾创新包容与风险防控;
3、立法协同:央地联动将政策试点上升为稳定制度,避免碎片化监管。
未来需进一步优化中央政策与地方创新的动态适配,强化长期资本供给与科技金融生态协同。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核心研究发现
1、差异化监管成效显著
备案效率提升:创投基金备案通过率显著提高,平均备案时间大幅缩短,体现分类监管对行政效能的优化。
早期投资活跃:硬科技领域获投金额占比持续增长,反映政策对科技创新领域的定向引导作用。
容亏机制激励: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分层风险分担设计,有效扩大种子期投资规模。
2、制度创新关键突破
区域协同效应:跨区域监管互认与沙盒试点显著缩短基金退出周期,促进资本流动。
跨境资本引入:QFLP政策升级带动境外长期资本流入,支持科技企业融资需求。
(二)立法完善建议
短期制度优化(1-2年)
l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建议增设"创业投资专章",明确差异化备案标准(如容亏率、投资期限等)、原则监管的法律地位、锁定期豁免的适用条件
l出台《创投基金备案实施细则》:
制定"实质性判断"标准(如研发投入占比、专利数量等)、建立"监管沙盒"申报流程、容错免责情形
3、中长期立法规划(3-5年)
l推动《证券法》修订:
增设"长期资本"特别条款、建立投资期限与减持限制的反向挂钩机制、完善创投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l制定《创业投资促进法》:
构建全国统一的容错免责制度、明确政府引导基金考核标准与央地协同监管机制
(三)配套政策建议
1、监管科技应用
l开发基于大数据的创投基金风险预警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区块链平台,实现投资验证、动态监测与违规识别
2、税收优惠政策
对长期持有(5年以上)的创投基金收益实施阶梯式税率(如5-7年15%、7年以上10%),引导耐心资本形成。
3、人才培养机制
设立“科技金融”交叉学科,建立专业人才认证与继续教育制度,提升行业专业化水平
(四)研究展望
1、国际规则衔接研究
跟踪国际长期投资基金监管趋势(如AIFMDⅢ),比较中美监管体系差异,探索跨境监管互认。
2、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建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年度政策审计与动态调整,确保政策适配性。
当前差异化监管与制度创新已取得阶段性成效,未来需通过立法完善、科技赋能与国际协同,构建“激励相容、风险可控”的创投监管生态。政策制定应聚焦长期资本培育、科技创新支持与市场活力平衡三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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