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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商学院 | 可信数据空间律师业务创新与合规路径研究
发布时间:2025-05-12 13:03:46

本文作者:赣商律师事务所 王福春、王昱雯、万爱玲、徐志伟

【摘要】可信数据空间作为新型数据基础设施的核心载体,正推动数据要素从“资源化”向“资产化”转型。本文从政策、技术、法律三维视角切入,系统梳理可信数据空间的架构特征与合规挑战,提出律师业务的“三阶创新模型”(服务场景创新、工具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并构建“全生命周期动态合规路径”。结合赣商律师事务所参与的跨境供应链数据空间、医疗健康数据流通等项目案例,论证律师在数据权属界定、智能合约规则库开发、跨境传输协议设计等领域的实务突破。研究结果为律师事务所抢占数据要素市场先机提供可操作性指引,助力实现法律价值与技术创新的深度融合。关键词:数字基础设施;可信数据空间;律师业务;合规创新
引言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重塑全球法律服务市场的底层逻辑。随着可信数据空间(Trusted Data Space, TDS)从技术概念转化为商业基础设施,法律行业面临双重范式革命:一方面,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催生了数据确权、跨境流动、收益分配等新型法律需求;另一方面,区块链、隐私计算等底层技术的司法应用,迫使律师服务必须突破传统文本审查的局限,向技术架构审查与合规代码化方向迭代。这种变革并非单纯的技术适配问题,而是涉及法律职业本质的重构——当智能合约开始自动执行商事条款,当分布式身份体系冲击传统证据规则,律师的角色必然从争议解决者演变为数据治理系统的设计参与者。

现有研究呈现明显的学科割裂状态。法学家多聚焦于GDPR或《数据安全法》的规范分析,却忽视技术架构对法律解释的实际约束;技术专家热衷于讨论零知识证明等算法的可靠性,但缺乏对司法裁判规则的实证考察。更关键的是,针对律师业务如何系统性响应数据空间变革的研究,至今仍停留在"电子取证""数据合规"等碎片化议题上。这种理论空白导致实务界陷入两难困境:律所投入重金采购法律科技工具,却难以将其转化为可标准化的服务产品;企业客户在数据流通中迫切需要法律保障,但传统合规服务无法覆盖智能合约审计、数据资产估值等新兴需求。

第一章 政策演进与法律规制图谱

1.1全球治理框架比较

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正经历着从"属地管辖"向"功能管辖"的深刻转型。欧盟通过GDPR构建的数据主权体系,将个人数据保护上升为基本人权,其"充分性认定"机制实质形成了数字单边主义壁垒;美国则以《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为模板的州立法试验,暴露出联邦体制下监管套利风险,但催生了数据经纪商披露义务等新型律师业务。中国特有的"数据产权分置"路径在《数据二十条》中显现雏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等制度创新,既创造了数据信托、数据质押等法律服务场景,也带来确权诉讼中"数据资源持有权"与"数据加工使用权"的冲突难题。

1.2中国监管路径迭代

中国监管体系的迭代速度远超法律解释的跟进能力。《网络安全法》奠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概念,在《数据安全法》中扩展为"重要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但医疗、金融等行业细则的识别标准差异,导致律师在跨境传输合规审查中不得不进行"场景穿透式"论证。更复杂的挑战来自技术迭代与立法滞后的矛盾:深圳数据条例首次承认数据要素报酬权,却未规定隐私计算环境下权属验证的程序规则;最高院关于区块链存证的司法解释解决了哈希值固证问题,但对多方安全计算涉及的司法鉴定方法仍保持沉默。这种不确定性反而成为律师业务的增长点------某红圈所2023年数据犯罪辩护案件中,38%涉及对"匿名化处理"技术标准的专家论证。

1.3律师服务需求激增领域

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正在重构律师服务的需求结构。在数据资产确权领域,杭州互联网法院"淘宝诉美景大数据案"确立的"数据产品权益"保护规则,推动律师服务从侵权救济转向事前权属协议设计;在跨境流动场景中,车企客户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与"标准合同备案"的复合需求,催生出"合规-技术-翻译"三位一体的专项服务产品。最具革命性的是数据信托法律结构设计,律师不仅需要平衡《信托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冲突条款,还需将法律文件转化为机器可读的访问控制策略。这些变化标志着,数据空间时代的律师核心竞争力,正在从条文解释能力转向"法律规则技术化实现"的架构能力。

第二章 技术架构的法律解析

2.1可信数据空间的技术实现

可信数据空间的底层技术正在重塑法律关系的传统边界。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为数据存证提供了天然的可信基础,但分布式账本的透明性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最小必要原则存在潜在冲突;隐私计算技术虽能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却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难题------当原始数据始终未被披露,法庭如何验证算法处理过程的合规性?这些矛盾暴露出技术中立性原则的局限性:法律不能仅对技术成果进行事后评价,而必须深入架构设计阶段,预判其可能引发的规范性风险。以智能合约为例,其自动执行特性虽能提高交易效率,但一旦触发错误条款,传统合同法中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救济机制将因代码的不可逆性而失效。

2.2技术风险转化为法律风险

技术风险向法律风险的转化往往具有隐蔽性。在分布式身份认证(DID)场景中,用户自主控制身份信息的理念冲击了传统法律中的"身份确认"义务:银行通过DID验证客户身份时,若该身份凭证的私钥被恶意窃取,责任应归属于未妥善保管密钥的用户,还是未实施二次验证的金融机构?这种归责困境在跨境场景中进一步复杂化------当欧盟企业通过中国的可信数据空间获取亚洲用户数据时,GDPR规定的数据主体权利(如被遗忘权)如何通过技术架构强制执行?

2.3律师业务的技术能力矩阵

法律与技术融合催生的新型服务需求,正在颠覆传统律师业务的能力模型。在电子存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虽已认可区块链存证的效力,但对零知识证明生成的存证尚未形成统一认定标准。为应对此类挑战,领先律所已开始构建"法律+技术"复合型团队:在数据要素市场交易中,律师不仅需审核合同文本,还需验证智能合约的代码逻辑是否与法律条款实质等效;在医疗数据共享项目中,需协同密码学家设计"差分隐私+联邦学习"的双重合规方案。

第三章 可信数据空间的法律业务机会分析

随着可信数据空间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其去中心化、权属分离、智能合约等技术特征正在深刻改变数据要素市场的运行规则,同时也为律师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业务机遇。在这一新型数据流通范式下,法律服务的需求已从传统的合同审查、纠纷解决延伸至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治理,律师需要重新审视自身在数据要素市场化进程中的定位与价值。

3.1数据权属与交易合规服务

可信数据空间首先催生了数据权属与交易合规服务的全新需求。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分离与重组成为法律实践中的难点,律师需要在既有物权法框架之外探索数据权属的认定规则,尤其在多方参与的数据流通场景中,如何通过协议安排平衡各方利益成为关键。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自动执行的代码逻辑可能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解除权等传统规则产生冲突,律师不仅需要审查合约条款的法律效力,还需评估技术实现方式对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这种技术与法律的交叉正成为律师业务的新增长点。

3.2跨境数据流通合规

跨境数据流通的合规服务则是另一个亟待开发的专业领域。不同法域对数据主权、隐私保护的要求存在显著差异,欧盟GDPR的充分性认定、美国CLOUD法案的长臂管辖与中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之间如何协调,成为企业构建全球数据空间时无法回避的难题。律师在实务中需要超越简单的法条比对,通过设计多层次合规架构帮助企业应对监管冲突,例如在欧盟与东南亚之间的数据流动中构建"合规数据走廊",结合标准合同条款(SCCs)、绑定性企业规则(BCRs)与本地化存储要求形成定制化解决方案。这种服务不仅要求律师熟悉各国立法动态,还需具备将抽象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技术方案的能力,如通过数据分类分级、隐私增强技术(PETs)实现合规目标。

3.3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需求升级同样为律师业务创新提供了空间。隐私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数据可用不可见"成为可能,但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新型技术方案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律师需要评估其在不同场景下的合规风险,例如在医疗数据共享中,匿名化处理是否达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的不可复原标准。当数据泄露事件发生时,传统责任划分规则面临挑战,数据空间中的平台方、提供方、使用方可能通过智能合约预先分配责任,但这种约定是否能够对抗法定归责原则,需要律师在协议设计阶段即进行风险预判与规避。

3.4争议解决与司法衔接

在争议解决领域,可信数据空间的技术特性正在改变传统司法实践。区块链存证虽然已被中国《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所认可,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证明存证平台符合"技术中立、程序合规"要求,仍需要律师掌握电子证据规则与技术验证方法。数据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也呈现新特点,《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过错推定原则与数据空间中的多方参与结构形成张力,律师需要通过技术审计日志、权限管理记录等新型证据构建举证体系,这种技术与法律交叉的诉讼策略正成为差异化服务能力的关键。

第四章 合规路径构建

4.1三维度合规体系

数据要素市场的成熟催生了多维度的合规体系重构,传统法律框架与技术实现之间的割裂正在被系统性弥合。技术合规层面,密码算法的选择已不再仅是工程问题,而是直接关联法律责任的分配——当中国企业采用国密算法SM4加密数据却需向欧盟传输时,面临GDPR认证标准与《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双重约束,律师必须协同密码学家设计"算法可解释性报告",证明加密强度满足跨境监管的等效性要求。商业合规的复杂性在数据定价环节尤为凸显,某互联网平台因数据交易价格差异被反垄断调查的案例显示,律师需要构建"成本核算+市场比价+价值贡献"三位一体的定价模型,既要符合《反垄断法》对公平交易的规制,又要适配数据空间特有的实时竞价机制。司法合规的前沿挑战则来自虚拟世界,元宇宙中数字身份的行为轨迹被分布式存储后,传统诉讼法中的证据出示规则遭遇适用困境,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在试点的"链上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预示着程序法即将迎来适应技术架构的重大变革。

4.2律师行业自适应策略

律师行业的自适应策略正在从个体能力升级转向组织体系再造。领先律所的数据治理团队建设已超越简单的人才招聘,形成"法律专家+数据工程师+合规审计师"的三角架构,某知名律所开发的"数据合规压力测试"系统,能模拟监管检查、黑客攻击、司法诉讼等多重场景下的客户数据系统表现,这种能力使其在金融机构数据治理项目中获得较传统咨询机构30%的溢价空间。法律科技产品的采购也呈现出专业化趋势,采购决策不再由律所IT部门主导,而是由合伙人、合规官与技术顾问组成联合评估小组,重点审查产品是否具备"监管意图映射"功能——即能否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规中的模糊条款,转化为技术系统的确定性参数。这种转变实质上重构了律所的知识管理体系,当法律服务的交付物从文书变为可配置的合规代码模块时,传统的案例数据库必须升级为包含技术方案、司法判例、监管反馈的立体知识图谱。

4.3监管科技协同方案

监管科技与法律服务的协同进化正在塑造新型治理生态。在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沙箱中,律师角色发生根本性转变——某自贸试验区的试点项目显示,律师不仅需要为客户设计合规方案,还需担任监管机构与技术公司之间的"规则翻译官",将《数据安全法》中的"重要数据"概念转化为具体的数据字段标签规则。这种角色要求律师掌握监管科技的核心逻辑,例如同态加密作为前沿密码学技术,在理论上支持'数据不出境,计算结果出境'的场景,但当前全同态加密的计算效率仍难以满足多数商业应用的实时性要求,部分同态加密方案的实际应用需要谨慎评估其安全假设。更深刻的变革在于责任界定机制的创新,深圳数据交易所最新案例确立的"数据空间运营方连带责任"原则,实质上将律师从顾问方推向了共同治理方——当律所为数据空间设计智能合约模板时,若因条款漏洞导致大规模违约,可能面临与平台方的共同责任追究。这促使顶尖律所开始投资"合规代码审计"业务线,通过形式化验证等计算机科学方法,证明智能合约与现行法律不存在实质性冲突。在此过程中,法律服务与监管技术的边界逐渐模糊,最终可能孕育出兼具法律效力与技术强制力的新型数字治理工具。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数字经济时代的可信数据空间发展,不仅重塑了数据要素市场的运行规则,更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服务的逻辑与范式。本研究通过政策、技术与案例的交叉分析,揭示了律师行业正经历着从"规则解释者"向"治理架构师"的深刻转型。数据要素的流通不再仅依赖法律文本的确权与约束,而是通过技术架构与法律规则的深度融合实现合规性内嵌------智能合约中的自动执行条款、隐私计算中的合规算法选择、分布式身份系统中的司法管辖权配置,都在重新定义法律服务的价值创造方式。

然而,这种转型也暴露出制度适配的滞后性与行业治理的新挑战。当前法律体系对技术风险的响应仍停留在事后救济阶段,未能形成与技术发展同步的前瞻性规则供给。司法系统对零知识证明、联邦学习等新型技术证据的审查标准尚未统一,导致律师在采用创新技术方案时面临不确定性风险。未来研究应当关注法律与技术融合产生的制度溢出效应,特别是在元宇宙、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律师角色可能进一步分化为算法合规审计师、数字资产治理专家等专业化方向。

面向未来,律师行业的持续创新需要政策、技术与市场的协同推进。在制度层面,应当加快构建数据空间法律协议模板库,通过标准化降低合规成本;在技术层面,需推动法律与技术专家的联合认证机制,培育真正具备交叉学科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在市场层面,则要探索建立法律科技产品的质量评估体系,防止技术黑箱掩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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