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税四期大数据下,企业更需要法财税三个方面专业服务支持
金税四期大数据当下,企业客户不仅有单纯的法律服务需求,更需要法财税三个方面专业服务支持。财务审计可以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整体的梳理和把握,是了解企业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法财税融合一体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税务审计包括税收筹划,即通过交易架构的设计,最大限度降低税负和税收风险,这是法财税融合一体化的重要内容。税务律师起草和审核符合公司经营和税收策划的协议及其它文件,并购重组各方就协议及相关文件进行确认并签署,协助办理并购重组变更所涉及的手续,协助并购重组变更的的税务申报和报备,协助并购重组变更的财务账务处理。法律服务侧重企业行为的合规性审查和法律风险的规避,这是法财税融合一体化的保障,也是法财税融合一体化的重要前提。
法律服务、审计服务以及税务筹划,三者之间不仅不存在竞争,还能共同增加服务的价值。律师通过专业的财税法律服务还可以为客户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降低交易费用来满足市场的需求。
二、法财税融合下,税务律师的独特竞争力
法律服务侧重企业行为的合规性审查和法律风险的规避,这是法财税融合一体化的保障,也是法财税融合一体化的重要前提。因为企业所有的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以通过税务稽查为标准,以司法审查终为始反向思考,守住法律底线。相较于传统民商律师而言,税务律师通常还有税务师资格证复合背景且丰富涉税业务经验,税务律师或涉税律师会更具竞争力。
1、税务律师在争议解决中法定代理地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15 年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我国税收实体法从《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3部法律逐步发展至12部法律,税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大幅提升。《国家税务总局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全国税务稽查规范》先后施行,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等制度全面推开,在税务行政活动中充分贯彻依法行政理念,也在税务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了“谦抑性”理念。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发布的《2017 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中,以 2017 年企业家犯罪数据为蓝本,发现2017 年国有和民营企业家共涉及 84 个具体罪名,触犯刑法频数共计 2481 次。根据该报告,触刑前十名企业家的高频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此可见,涉税争议的有效解决,一是既要完善听证、复议前置、清税前置等优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也要加强税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保障,为营造良性互动、协调共赢的社会氛围;二是严谨完备的会计核算及真实账簿资料与备查簿,是企业开展税务规划、税务风险控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证据,并且也直接影响最终的税务结果。税收法定原则下争议解决凸显税务律师在法律位阶、程序、证据专业价值。
2、税务律师在税务策划中的合法合规底线思维
没有法律风险管控,税筹就是“玩火”。法财税一体化可以在风险防范上帮助律师做得更好,更能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如增值税中的增值率、可抵扣购进金额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所得税中现金净流量法判别技术,都是以企业价值最大化最终目标、以税负最小化、纳税风险最小化、税后利润最大化、资金时间价值最大化具体目标,律师从交易价格上面来设计,为交易进行税务筹划,为委托人争取更多的利益的同时,以法律为底线是企业经营设计规避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的最佳方案,制定结构严谨内容详尽的法律文件。
具有财税思维的税务律师不仅能处理企业或个人诉讼代理,还能在实务层面做到法财税的深度融合,确保交易结构设计、财务规划、税务安排具备内在逻辑一致性,构建包括合同文本、财务资料、完税凭证等在内的完整的“证据链”。
比如在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等一系列资本市场中企业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交易涉及的法律风险往往直接影响交易的后续进展及综合风险的把控;交易涉及的账务处理往往涉及企业后续经营发展的潜在风险;交易架构引起的涉税风险往往直接决定交易的成败,直接决定事后税收是免税、递延还是天文数字。
3、税务律师在常年法律顾问中为客户赋能增值服务
报价一直是律师的痛点,因为律师的劳动成果与服务价值往往较难被客户感知。单纯的几份法律文件,不易获得客户的认可。通过法财税系统生成税控分析报告,通过法财税思维,帮助客户缩减成本开支,创造利润价值,一定能被客户感知增值服务。
税务律师不仅能做常年法律顾问,还能提供企业日常涉税法规政策文件解读、日常法财税业务处理咨询等增值服务,能为现有业务提升报价赋能,让法律服务更容易被客户感知,从而更具有竞争力。
三、法财税思维下合同涉税条款的审核
合同是商业活动、交易结构的主要载体。合同锁定了交易结构,同时也成为影响财务结果和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证据。企业在财务规划、税务安排时,往往是以合同文本为依据的,合同自然成为财务规划、税务安排“证据链”的关键证据。
1.防范刑事责任风险
虚开发票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会面临税款损失,还将被处以罚款,甚至被追究最高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为了防范于未然,要有明确的风险防范意识:
核实交易对方、款项收付方和发票开具或收取方的身份。在通常的交易中,交易合同的双方同时是合同款项的收付双方,并且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收取方,在合同审查时要仔细核实上述主体是否一致。
完善交易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通过审查发现主体身份不一致,要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双方与发票开具/取得方保持一致。如果交易中存在例如委托付款、居间介绍等关系,建议请相关主体出具书面文件说明。如果存在与企业对接交易的对方人员假借其他公司的身份交易、开具/收取发票的情形,则企业面临虚开风险,建议要求开具/取得发票的主体出具授权前述对接人员联络交易的书面文件,以防范虚开风险或证明企业对可能存在的虚开确不知情。
2、审查“万能”的包税条款效力
不同案的包税条款效力不同。包税条款通常是指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交易当事人约定纳税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承担基于该交易产生的税费负担的条款。最高院在(2007)民一终字第62号判决书中肯定了税费转嫁条款的效力,但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执异189号判决书否定了司法拍卖中约定“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效力,该案例表明,在有明确法律规定税费承担主体的情况下,依照惯例将税费承担方式规定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不当。
明确界定“税”与“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可见,费用、税金作为并列的两种支出,费用不包含税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659号判决书中认为:土地转让协议中没有对税、费的缴纳作出明确的界定,应当属于协议约定不明之情况,对于约定不明的责任应当属于双方过失所造成,其责任在签订协议的双方,该宗土地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按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人自行缴纳各自的税金,该土地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一切费用”不应当包含税金。
3、销售是否价格分项、合同价款是否含税价
在实务工作中,常会遇到一个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或者合同中同时包括几项涉及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货物或服务。通常情况下,一个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对全部业务按照主营业务征税;一个合同中同时包括几项涉及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货物或服务的,如果对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分开核算,则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征收率,否则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对于销售方(增值税纳税一方)而言,在合同中对不同业务分项定价可更好地控制自身税负;对于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而言,在合同中明确分项价格有利于避免交易发生争议,也可以更好地事先核算将取得的发票应适用的税率,以确定自身的成本收益。
在一笔买卖服装的业务中,假设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100万元,如果100万元为含税价,那么买方总共需要向卖方支付100万元;如果100万元是不含税价,那么买方总共需要向卖方支付117万元(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含税价与不含税价的成本差异最多可以达到17%。在谈判过程中,如果没有明确价款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很可能使双方产生重大分歧或者严重破坏信任,甚至导致谈判破裂;在签订合同时,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含税还是不含税,可能会使企业承担损失或面临对方违约风险。因此,为了避免争议、保障交易安全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应严格审核在谈判过程中及在合同中所列价款是否明确含税价。
4、明确开票方提供发票的种类、税率及基本信息
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适用不同的税率。
开票方(销售方/服务提供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类型、业务适用的税率都将影响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而影响企业的税收成本,因此建议合同中明确开票方(销售方/服务提供方)提供发票的种类及发票税率。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取得对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开具普通发票也要填写购买方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填写上述信息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为了避免无法开票或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使用的情况发生,建议在合同中写明开票信息,或将开票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5、明确约定发票开具的时间及违约责任
发票是企业抵扣税款的重要凭证,对于取得发票的一方,如果对方迟迟不开具发票,企业无法及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发生障碍。即便经过诉讼程序,迫使对方开出发票,那么不仅耗时长,法院将支持对企业进行多大程度的赔偿也存在很大悬念。为了维护取得发票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取得发票后付款。如果无法在谈判中争取先开票的优势,至少在合同中约定开具发票的时间,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可能存在因发票开具错误、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导致发票无法用于抵扣税款或税前扣除等问题,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建议在订立交易合同时由对方承诺其开出的发票可以作为合法的税收凭证,约定出现这些发票问题时对方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开具取得发票方可用做税收凭证的发票,并约定逾期的违约责任。明确因发票问题导致企业承担的税款及滞纳金损失如何承担,也可设定赔偿条款。
6、特殊销售下的处理措施
交易中可能存在退款、折让或合同变更等特殊情况,这时除了要退回商品、合同款项等,对发票也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交易对方不慎丢失发票或不配合企业的发票处理流程,企业可能需要按照正常交易纳税,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如遇到退款、折让或合同变更等特殊情形时,取得发票的一方有义务视不同的情况退回发票或配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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