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在江苏小天鹅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办事处(下称“小天鹅”)工作的员工收到了一份派遣员工确认书,上面清楚写着这些员工将转为“易才”公司的派遣员工。由于担心后续的问题,金凯等9名员工坚决不签字。之后,他们集体下岗。在与小天鹅公司协调无果后,9名员工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很快,仲裁部门就作出了支持9名员工的裁决。小天鹅方面表示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务派遣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成为了双方纠纷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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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为“小天鹅”工作的劳动者为维权不得不与之对簿公堂
9员工拒签劳务派遣协议遭“小天鹅”辞退
“我从1996年就开始在小天鹅工作。虽然小天鹅方面一直没跟我签劳动合同,但是我从未离开过岗位。可是有一天,我和其他同事却接到领导通知,说要我们签一个劳务派遣协议,不然就开除我们。这让我很惊讶。”金凯心直口快地说道。
2007年5月,金凯、付军刚等小天鹅南昌办事处员工看到了一本《易才派遣员工手册》。这本手册的最后一页是“派遣员工确认书”,公司领导要求员工们在这份确认书上签字,并表示签字之后,他们将以“易才”公司派遣员工的身份留在小天鹅南昌办事处工作。
作为公司的老员工,金凯认为,如果在派遣书上签字,他就成了“易才”公司的员工,与小天鹅再无半点劳动关系,并且得不到丝毫补偿。为此,拒绝在派遣书上签字的员工开始与小天鹅方面交涉,提出若签字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拖欠的社保金等要求。
而小天鹅方面则认为,这些员工与小天鹅之间原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派遣关系、代理关系。小天鹅方面负责人拿出了一张2002年9月签署的《劳动代理协议书》,称小天鹅南昌办事处成立后,就与南昌市劳动保障事物代理中心(下称南昌劳保中心)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书,由对方向小天鹅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并负责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2008年6月,金凯、付军刚等9名员工们在被告知“不用再来小天鹅上班”的情况下,向南昌市劳动争议冲裁委员会(下称南昌市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补齐社保金以及付清被克扣的工资。
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2008年9月12日,南昌市劳动仲裁委下达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自入职开始就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小天鹅方面在实际用人的情况下要求员工与另一家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有违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裁决小天鹅方面补交员工的养老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返还克扣的工资。
对于这一裁决,小天鹅方面表示不服,并认为劳动仲裁部门的调查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在仲裁裁决书正式生效前,小天鹅公司向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小天鹅方面与9名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小天鹅看来,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可以根据社保缴纳和工资发放的情况来证明。在第二次庭审时,原告方补充提交了客户存款对账单为证据,用于证明9名员工的基本工资是由南昌劳保中心发放,继而证明双方之间只是劳务派遣关系。
而员工们则认为,即便工资和社保并非由小天鹅方面缴纳,也不足以否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9名员工告诉记者,他们始终未与南昌劳保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更不是被派遣到小天鹅工作,而是直接被小天鹅方面聘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小天鹅曾与南昌劳保中心签订劳务代理协议,但南昌劳保中心不承认派遣了金凯等员工前往小天鹅处工作;小天鹅方面签订劳务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其与员工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双方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12月22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天鹅向9名员工支付拖欠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是一把双刃剑
记者从劳动仲裁部门了解到,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劳务派遣纠纷也明显增多。一方面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倾向于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老员工而言,由于担心被解聘后得不到赔偿,非常抵触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仲裁委有关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就防止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益。
“当然,劳务派遣也有两大明显的劣势:一是降低了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这对员工和企业都不利;二是出于控制用工成本的考虑,势必将降低员工的待遇。”该人士认为,劳务派遣有利有弊,要合理地看待劳务派遣带来的利弊,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律师:劳务派遣须合法规范
“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关系,要看劳务派遣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王福春律师认为,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输送或派遣到具体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用人单位虽然有劳务代理协议,但是不规范,未约定派遣岗位、人员姓名、待遇等,派遣单位也未与劳动者签订相关协议,因而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是认为双方是劳务派遣关系,从而引发劳务派遣纠纷时,劳动者应当如何区分彼此?王律师表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http://jxfzb.jxnews.com.cn/system/2009/02/04/011016411.shtml,http://www.ncnews.com.cn/315wqzx/wqjj/t20090204_396543.htm,http://www.chrm.gov.cn/Content/502/2011/5/58179.html,http://www.lwzx.mobi/Item/Show.asp?m=1&d=3871,http://www.lwrcw.com/djyd/html/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