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师王福春从经办案件中分析新旧工伤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7-01-16 14:33:17
王福春律师从经办案件中分析新旧工伤认定标准
作者:王福春 时间:2012-08-13 查看(1)
【案例】司机罗某于2008年6月20日造成了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对此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已作出由罗某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根据旧《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关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之规定,罗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安机关正在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罗某不能认定为工伤。
【王福春律师法律分析】由2010修订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可知,如今不予认定工伤的条件已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调整到“故意犯罪”的范畴。该修改决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日趋先进的一面,同时也为罗某案件给出了一个新的判决结论:即交通肇事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不存在故意性,因此罗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