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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7-01-16 14:32:31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方当事人是中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的,在其不能自动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时,胜诉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5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具体来说,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如果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司在境外有财产的,外方当事人又不予自动履行的,就需要到境外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涉及到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

        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目前已批准和加人这个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有145个。《纽约公约》规定:成员国要保证和承认任何公约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有150多份裁决在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外国执行中国的涉外裁决将依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办理。在执行程序上各国依其国内法的规定不同而做法不一,但对裁决的审查都只限于《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理由。

       美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依据的成文法有《联邦仲裁法》、各州仲裁法,可以在任何地区法院提起仲裁执行。

       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所属的国家不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如果双方存在双边条约或协定,则根据双边条约或双边协定中订立的有关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内容进行。另外,中国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有关民商事司法互助的协定。这些协定也可成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有关国家得以承认和执行的依据。

应当指出的是,如果中国与某一国家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或者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或者司法互助协定中有关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比1958午《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更为优惠,即使双方均是《纽约公刎的缔约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仍可以依据上述有关协定以更便利的方式执行。  

       仲裁裁决如果要与我国既无1958年《纽约公约》成员国关系。又无司法协助亦无互惠夫系的国家内申请执行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国家的主管机关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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