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商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胜诉
近日,本所主办律师王福春,协办律师万爱玲代理的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代理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获得胜诉。
案件概述
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与江苏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引起纠纷后,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起诉至人民法院,向其索要工程款七百万余元,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十万元。该案涉及合作开发、招商引资、融资担保、工程招投标、分包转包、竣工决算审计等复杂法律关系。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委托本所代理此案。
代理意见
本所代理律师在分析本案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过程中,将复杂的法律关系一一分解,并界定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抓住了主要法律关系。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即行为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明确起诉对象的主体是谁。本案中,在每法律关系中没有理清当事人地位,未能明确其起诉对象,故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形式标准。
法院裁决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采信本所代理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故最终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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