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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商研究 | 直播账号归属认定规则与风险防范实务解析

本文作者:赣商律师事务所 王福春、万爱玲、王昱雯、徐志伟

近年来,随着直播电商行业的迅猛发展,网络直播账号已从简单的内容传播工具,演变为蕴含巨大商业价值的虚拟财产。这些拥有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粉丝的账号不仅能够直接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还可能发展成为具有持续影响力的个人或企业品牌。然而,当主播与合作机构“分手”,账号所有权纠纷也随之激增。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需要综合考虑账号的注册过程、使用情况、人身属性及双方约定等因素,做出合理裁判。

一、直播账号归属的法律属性界定

1.1直播账号的法律特性

直播账号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型资产,其法律属性的界定是解决相关纠纷的逻辑起点。现行法律体系下,直播账号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民法典》的明确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款为直播账号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标志着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我国法律保护体系。

直播账号具有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双重法律特征。就其财产属性而言,直播账号通过运营积累粉丝流量,能够通过直播带货、广告推广等方式实现流量变现,蕴含显著的经济价值。账号的财产价值主要取决于粉丝数量、粉丝粘性、变现能力等因素,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账号的商业评价基础。

直播账号的人身属性则表现为账号与主播人格特征的紧密关联。主播基于对账号个性化使用而形成的粉丝流量,即粉丝流量与主播本人之间具有人身依附性。当主播通过本人形象、声音、专业能力等个人特征塑造账号内容时,该账号便与主播本人形成了较强的身份绑定。在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主播作为案涉账号的出镜主播,其形象与账号存在较大关联性,众多粉丝是因为主播本人及其输出内容而关注该账号”,因此认定案涉账号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1.2直播账号的权利划分

从权利客体角度分析,直播账号涉及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多重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各直播平台的用户协议,账号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平台运营企业,用户仅享有使用权。如抖音官方平台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明确载明,抖音账号所有权归属抖音公司,注册用户只有使用权。这种权利分配模式体现了平台作为监管者拟制享有账号所有权的行业惯例,而主播或MCN机构则基于自身投入,对账号进行个性化使用、运营后,享有相关财产性权益。

基于用户与平台间订立的《用户服务协议》,平台对账号享有合同约定的所有权,该权利在法律性质上体现为一种以管理、维护平台秩序为核心目的的有限产权,其主要权能包括规则制定与解释权、准入与身份管理权、梯度式处罚权(包括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直至永久封禁)、基于匿名化与聚合性的数据使用权以及在特定情形下的账号回收权;用户则基于协议约定及实际运营投入,取得对账号的用益性权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及有限处分的权限,该使用权虽派生于平台所有权,但已构成受《民法典》保护的独立虚拟财产权益;当平台内用户间(如主播与MCN机构)发生权属争议时,司法实践在尊重平台规则的前提下,将穿透审查各方合同约定、实际运营投入、人身依附性及收益分配等要素,以确认账号使用权的实质归属,而平台的所有权在此类内部争议中主要体现为程序性的配合义务与规则维护职责。

二、直播账号归属的法律认定标准

2.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在直播账号归属认定中,意思自治原则居于核心地位。当事人之间关于账号权属的明确约定,是法院判定账号归属的首要依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直播账号归属争议中,若双方在合作协议、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了账号归属,原则上应从其约定。

“陈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账号纠纷案”中,法院强调:“陈某和传媒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短视频制作、运营的主体,对'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约定的内涵和后果是明知的,故可以认定账号归属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据此,在陈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法院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约定虽具有优先效力,但其有效性仍受到法律规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若平台或强势方提供的合同条款存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等情形,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无效。因此,合同约定的合理性及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同样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

2.2 账号注册因素考量

虽然合同约定具有优先效力,但账号的注册情况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账号注册信息,尤其是实名认证信息,在无明确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成为判断账号归属的重要参考。在“小雅诉小伟账号归还案”中,法院认为:“小雅注册涉案账号,并与平台签订用户协议,协议约定账号仅限本人使用,即使之后账号实名认证人与初始注册人不一致,也不能排除小雅对账号享有的使用权。”

该案体现了法院在判断账号归属时的综合考量:尽管小伟是账号的实名认证人,但小雅是账号的初始注册人和实际运营者,法院最终认定账号归小雅使用。法官在案件评析中指出:“用户在注册和使用平台账号时,应详细了解平台用户服务协议,明晰平台对于账号使用权的要求和限制,提供个人真实的身份信息进行账号注册或实名认证。尤其是账号注册人和实名认证人不一致时,双方应就账号使用权归属等作出约定,明确权利和责任,以避免后续产生归属权纠纷。”

2.3 实际运营投入分析在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直播账号的实际运营情况成为判断其归属的关键因素。法院在认定账号归属时,会全面考察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从而做出符合公平原则的裁判。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通常被重点考量:内容创作贡献:主播个人在内容创作中的核心作用,包括出镜、脚本创作、视频拍摄等智力投入。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官明确指出,账号价值形成的贡献比例是确定归属的重要因素。运营管理投入:MCN机构在账号运营中的投入,包括团队配置、资源支持、推广投放等。在苏州中院审理的一起账号归属纠纷中,法院强调"案涉账号现有粉丝数70余万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该经济价值由服装商行多年运营积累形成,陈某仅提供了实名认证信息,未对账号价值的形成作出其他贡献。如将账号使用权返还给陈某,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收益分配情况: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收益分配方式及比例,体现了对账号经济权益的实质享有。账号注册目的与使用情况:账号注册是否专门为某一主体的商业运营目的服务。在苏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例中,法院注意到"账号注册目的即进行服装商行的销售活动,该账号的前三个字母与服装商行名称的首字母相符",且"自该账号注册之日起,服装商行就通过该账号绑定的店铺进行网络销售"。苏州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案涉账号的合法使用权人应为服装商行。

2.4 人身依附性强弱判断

在直播账号归属的认定中,人身依附性的强弱是一个极具特殊性且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变量。它体现了直播账号作为一种人格化财产的本质,其价值不仅源于纯粹的资本或劳动投入,更与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质、创造力和社会认同紧密相连。法院在裁判时,必须精细地辨析这种依附性的强弱,并在其与合同自由、投资保护等价值之间进行审慎权衡。

人身依附性的法律本质,是主播的人格权(如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以及更广义的个人形象、才华、声音等身份性要素)向虚拟财产领域的延伸与融合。当账号的价值核心锚定于特定主播时,简单地适用“谁投资、谁所有”的物权规则可能无法实现物尽其用,甚至会导致“人财两失”的局面——账号因与价值源泉分离而贬值,主播也失去了其人格标识的商业载体。因此,对人身依附性强弱的判断,其核心裁判价值在于实现虚拟财产效益的最大化与防止因权利配置失当而导致的价值减损。

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构建一个多维度的评估框架,主要考量以下核心要素:

外在标识关联度:这是最直观的判断层面。主播是否在账号内容中持续、稳定地以真实面目、声音或具有高度辨识度的形象出现,从而使其个人形象成为账号的视觉符号与品牌标识。一个以主播本人姓名、昵称或形象特征命名的账号,通常也具有更强的外在关联性。

内容创作主导权:此要素探究账号内容的灵魂源于何处。如果内容的选题、创意、风格及表达方式主要由主播个人决定或深度塑造,而非完全遵循机构预设的标准化流程,则表明主播的智力人格已深度嵌入账号,形成了强人身依附性。反之,若主播仅作为执行者,扮演机构设定的“角色”,则依附性较弱。

粉丝认同的指向性:这是判断人身依附性的关键。粉丝的关注、互动与消费行为,其根本动机是基于对主播本人的喜爱、信任与认同,还是基于对账号所提供的内容品类、品牌或机构的忠诚?如果粉丝的粘性主要建立在对主播个人的情感联结上,那么该账号便具有了难以替代的人格魅力,形成强人身依附性。

商业价值的可转移性:此要素进行一种假设性检验。如果将该主播从账号中剥离,由他人接替运营,账号的粉丝规模、互动数据及商业变现能力是否会发生断崖式下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证明该账号的商业价值具有不可转移性,其与特定主播的人身绑定极深。反之,若账号的商业模式不依赖于特定个人,其价值便更具独立性。

基于上述要素的综合评估,人身依附性的强弱将直接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当账号与主播形成强人身依附性时,其法律属性更偏向于一种“人格衍生财产”。在此情况下,即使MCN机构投入了巨大资源,法院也更倾向于将账号的使用权判归主播所有。这一方面是为了尊重人格权高于财产权的基本法理,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经济效益的考量,避免将“会下金蛋的鹅”交给无法使其继续产卵的一方,从而导致社会总财富的损失。此时,机构的投入可能通过让主播支付合理补偿的方式获得平衡。当账号的人身依附性较弱时,其法律属性更接近传统的“无形资产”或“商业工具”。此时,账号的价值主要源于机构的系统化运营、资本投入和商业模式,主播个人在其中更具可替代性。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保护原则将占据上风,法院会更尊重合同约定,并将账号使用权判归承担主要商业风险并主导价值创造的MCN机构。

三、不同情形下的直播账号归属判定

3.1 个人注册后与机构合作情形

当主播个人注册账号后与MCN机构开展合作时,账号归属的判断需综合考察合同约定、运营投入和人身依附性等因素。在此类情形中,法院通常遵循以下判断逻辑:

合同约定的首要地位与解释规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石。若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对账号的最终归属有明确且合法的约定,原则上应予以尊重。然而,司法实践不仅审查条款的字面含义,更探究其真实性与公平性。对于格式条款或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约定,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或显失公平的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确保不因绝对的合同自由而损害实质正义。

运营投入的贡献度量化分析:在合同约定不明或缺失的情况下,账号的归属判定将转向对价值创造源泉的实质性审查。此处的核心是贡献原则,即探究账号的增值部分主要源于何方的投入。审查重点包括:

资本性与智力性投入的区分:机构方的投入通常体现为资本性,如推广流量投放、团队薪资、设备采购等;而主播方的投入则更具人身专属性,如个人形象的塑造、内容创作的才华、与粉丝互动维系的情感劳动等。法院需权衡何种投入对账号价值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协同效应的价值剥离:合作期间账号价值的提升往往是双方资源结合的协同效应所致。判定归属时,需要法理上尝试将个人初始账号的“原始价值”、个人投入创造的“增量价值”与机构投入创造的“增量价值”进行剥离,尽管操作困难,但此乃公平裁判必须进行的法律拟制过程。

人身依附性的决定性影响:这是平衡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关键考量。当账号的内容风格、粉丝基础与主播个人的形象、才华、声音等特质高度绑定时,该账号便具有了强人身依附性。在此情况下,将账号判归机构所有可能导致“物”与其价值源泉相分离,违反物尽其用的经济原则,甚至可能因主播的退出而导致账号价值急剧贬损。因此,即使机构有显著的资金投入,若无法克服强人身依附性带来的履行障碍,法院仍可能基于效益最大化原则,将账号使用权判归主播,同时以其他方式(如折价补偿)平衡机构的投入损失。

综上所述,在此情形下,司法裁判并非简单的“非此即彼”选择,而是一个在尊重约定、评估贡献与考量人身属性之间进行精细权衡的过程,其最终目标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2 机构注册并培育主播情形

在此种模式下,MCN机构作为主导者和风险承担者,从头策划、注册并培育账号,主播则作为机构体系内的一个组成部分参与运营。此种情形下,账号归属的判断逻辑与前一种有显著区别,机构方的权益通常得到更强程度的保护,其法理基础如下:

注册主体的初始权利主张:机构作为账号的初始注册人及与平台用户协议的签订方,在法律上处于优势地位。尽管平台用户协议通常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用户仅有使用权,但该“使用权”的初始权利人被明确认定为机构。这为机构主张权利提供了第一层坚实的合同依据。

资源投入与风险承担的回报诉求:机构不仅是注册主体,更是账号运营的全盘规划者和资源投入者。它承担了除主播劳务报酬外的全部商业风险,包括内容制作成本、市场推广费用、团队运营开支以及项目失败的沉没成本。根据投资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机构对由此产生的商业成果——即具有市场价值的直播账号,享有最主要的合法诉求。此时的账号,在法律性质上更接近于机构的“无形资产”或“虚拟财产”。

职务行为制度下的权利归属安排:若主播与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主播在职责范围内为账号所进行的内容创作和直播活动,通常被认定为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及相关劳动法律原理,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及相关财产权益原则上归属于用人单位,即MCN机构。这一法律推定极大地强化了机构对账号主张权利的法理基础。

人身依附性的弱化与机构品牌的主导性:在此模式下,账号的内容定位、风格设计及发展路径通常由机构战略决定。主播虽然出镜,但往往是扮演机构设定的“角色”或成为机构品牌下的“产品”。粉丝的关注在更大程度上是基于对机构打造的内容体系或品牌调性的认同,而非对主播个体无条件的追随。这种弱人身依附性使得账号与主播的可分离性增强,从而削弱了主播基于人身属性主张账号归属的理由,同时强化了账号作为机构独立资产的法律地位。

因此,在机构注册并培育主播的情形下,法律的天平会显著向机构方倾斜。除非主播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个人投入已远超职务行为范围,或账号的成功核心系于其不可替代的个人特质从而形成强人身依附性,否则账号的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财产性权益,原则上应判定归属于机构。

3.3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情形

直播账号作为新型虚拟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同样可能成为财产分割的对象。在此类情形中,法院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账号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建和运营。

夫妻双方对账号运营的实际贡献。

账号实名认证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是否一致。

“徐某与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中,徐某在离婚后要求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注册的社交平台账号进行分割。徐某主张“杨某是该社交平台账号的名义注册人,自己是实际操作人。经过自己几年的运营和维护,账号具有一定数量的粉丝,直播带货中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收益”。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由杨某将其名下的某社交平台账号变更至徐某名下。

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前往北京某科技公司办理账号过户手续,但该公司以“用户服务协议”中规定账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办理。执行法官以认定社交平台账号转让行为合法有效的生效判决为执行依据进行释法析理,释明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最终顺利将账号变更至徐某名下。这一案例表明,直播账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且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3.4 借用身份信息注册情形

当实际运营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账号注册和实名认证时,账号归属的判断尤为复杂。此类情形下,法院通常采用以下分析框架:

查明实际注册人和运营人:尽管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认证,但实际注册人和运营人才是账号的真正权益人。

考察实际投入和收益归属:谁对账号进行了实际运营投入,谁享有账号产生的收益。

考虑平台规则:平台用户协议中对账号使用的规定。

四、个人信息注册公司账号的风险与防范

4.1 个人信息注册公司账号的主要风险

在直播行业实践中,公司使用员工或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并绑定公司运营的账号已成为普遍现象,但这种做法潜藏着多重法律风险:

公司控制权失控风险:这是最直接且严重的风险。一旦该员工离职或与公司发生纠纷,他/她可以通过修改密码、更换绑定手机号等方式实际控制账号,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运营。福建闽侯县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是因此类情况引发的纠纷。

权属争议与举证困难:发生争议时,公司需要投入大量精力收集证据,证明账号是"公司财产"。如果前期没有完善的合同和财务记录,举证将非常困难。法院虽然会综合考量各方因素,但公司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违约与商业损失:如果该员工是签约主播,其擅自控制账号并停止在公司约定的账号直播,或在其他账号(小号)进行直播,可能构成违约。公司不仅可能失去账号,还会面临前期投入的损失和预期的商业机会丧失。

4.2 公司风险防范与强化控制策略

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公司采取以下系统性措施,将账号的掌控权牢牢抓在手中:

规范合同协议是核心:与运营账号的员工或主播签订权责清晰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账号使用权、收益权归属于公司;员工离职或解约后,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账号的交接以及实名认证信息的变更;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签约主播,应在合同中明确其独家合作义务,约定其不得在合同期内于其他账号从事同类直播活动。

健全内部账号管理制度:建立公司级的账号清单和管理制度,明确每个账号的注册信息、使用人、运营团队等。尽可能使用公司统一控制的手机号进行注册。将账号的运营投入(如推广费、制作费、员工工资等)通过公司账户支付,并保留完整财务凭证,以证明公司是账号的实际运营和投入方。

善用平台规则与认证体系:深入了解并遵守运营平台的用户协议和管理规则。积极考虑进行企业认证。例如,抖音开放平台为企业开发者提供了企业资质认证的通道。完成企业认证后,账号的公信力更高,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强化账号与公司的绑定关系。关注平台的账号分类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网信办的规定,网络直播平台需对网络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认证登记,即"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

五、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5.1 张女士与MCN公司账号纠纷案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个人与机构合作终止后的账号归属纠纷。张女士个人注册账号后与MCN公司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属公司。合作结束后,双方就账号归属发生争议,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当合同约定与账号人身属性冲突时,应如何确定账号归属。一审法院严格遵循合同约定,认为"注册行为、实名认证行为并不天然设立使用权",判决张女士配合公司变更账号实名认证信息。二审法院则更综合考虑账号的人身属性和经济价值,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过渡期安排,最终确定账号归张女士所有。

裁判规则启示:该案表明,在账号与主播存在强人身依附性的情况下,即使合同明确约定账号归公司所有,法院也可能基于效益最大化和物尽其用原则,通过弹性方式处理账号归属。该案法官指出:“由于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账号权属,因此一审判决在法律层面并无不当。但这一结果对双方而言却并非最佳的选择...”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不仅关注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也更加注重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

5.2 葛某与传媒公司账号纠纷案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代表性案例,涉及账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区分认定。葛某是一名美食博主,将其账号交由文化传媒公司运营,协议约定"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后葛某单方解除协议并将账号带走与他人合作,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账号。

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账号的人身属性强弱对归属判断的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并无葛某本人出现,故账号未形成以葛某为主的独特标识。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故可以认定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基于这一认定,并结合葛某违约的事实,法院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裁判规则启示:该案明确了账号人身属性强弱的判断标准,即是否形成以主播为主的独特标识,粉丝关注是基于主播个人还是内容本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周辉法官指出:“当账号人身属性明显强于其经济属性,其账号的影响力是基于主播个人对特定群体的影响力,即离开主播将使该账号经济价值丧失或大幅减损,则不宜认定账号权属与主播分离,可用经济赔偿代替。反之,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依法判定网络账号转移。”

5.3 小雅诉小伟账号归还案

该案涉及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账号实名认证时的权属认定问题。小雅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账号,但使用小伟的身份证、银行卡完成了账号的实名认证。后双方产生矛盾,小伟控制了账号,小雅诉至法院要求归还。

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当账号注册人与实名认证人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账号归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目前法律法规对虚拟财产的权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同时,法院强调:“小雅注册涉案账号,并与平台签订用户协议,协议约定账号仅限本人使用,即使之后账号实名认证人与初始注册人不一致,也不能排除小雅对账号享有的使用权。”

裁判规则启示:该案明确了账号注册行为与实际运营投入在权属认定中的重要性。即使账号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只要注册人和实际运营人能够证明其对账号的实际贡献,法院仍可能认定其为账号的真正权益人。该案法官建议:“尤其是账号注册人和实名认证人不一致时,双方应就账号使用权归属等作出约定,明确权利和责任,以避免后续产生归属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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