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深度解读:制度创新、程序优化与实务影响分析
本文作者:赣商律师事务所 王福春、万爱玲、王昱雯、周玉妹
一、修订背景与意义
(一)立法进程与生效时间
1.里程碑式修订的立法定位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仲裁法共8章96条,较原法新增16条,增幅达20%,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最具结构性变革的一次立法行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修订说明中指出,本次修订“不是简单的条文调整,而是对仲裁制度的系统性重构”,旨在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仲裁制度”。
修订案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制度落地预留近6个月的过渡期。这一安排既考虑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规则衔接需求,也为市场主体适应新制度提供了充足准备时间。
2.立法目的与制度价值
修订后的仲裁法在立法宗旨层面实现突破性拓展,第二条新增“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表述,首次将仲裁制度与国家战略目标直接绑定。这一调整通过三方面机制落地:
规则接轨:引入仲裁地、临时仲裁等国际通行制度,支持当事人协议选择港澳地区作为仲裁地;
程序创新:确立“默认线上仲裁”原则,解决数字经济时代争议解决需求;
监督优化:统一撤销与不予执行裁决的审查标准,明确“枉法裁决”的追责机制。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在审议时强调:“仲裁法修订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化仲裁制度改革’部署的关键举措,对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争议解决体系中的话语权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修订的核心价值与深远影响
1.法治营商环境的制度支撑
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合同执行效率”是我国排名相对靠后的指标,主要瓶颈在于仲裁程序耗时。新法通过缩短审理周期、降低协议无效风险,将显著提升我国在“合同执行”指标上的排名。
2.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的建设基础
随着仲裁地制度、临时仲裁等创新落地,我国有望吸引更多涉外案件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例,受理案件4028件,2024年涉外仲裁案件仅占109件,而新加坡国家仲裁中心受理案件共625件,国际案件566件。
3.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驱动引擎
修订将倒逼仲裁行业转型升级:
数字化转型:2026年前所有仲裁机构需完成线上平台搭建,实现案件受理、证据交换、庭审等全流程线上化;
专业化发展:仲裁员名册将细分海事、知识产权、数字经济等专业领域,推动“专家断案”落到实处;
国际化布局: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提升国际影响力。
(三)实践需求响应与制度创新
1.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
我国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已30年,其间经济社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
交易模式创新: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等新业态涌现,传统仲裁程序难以适应线上争议解决需求;
争议类型多元化:投融资纠纷涉及复杂金融工具、跨境结构设计,对仲裁员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国际交往深化:“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投资激增,亟需与国际接轨的仲裁制度保障。
2.解决仲裁实践突出问题
程序效率问题:原法对在线仲裁、紧急保全等规定空白,导致部分案件审理周期长达12个月以上;
国际竞争力不足:缺乏临时仲裁、仲裁地等制度,难以吸引国际商事主体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
监督机制不完善:撤销与不予执行裁决审查标准不统一,影响裁决公信力。
3.对接国际通行规则
新法充分借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规则,在以下方面实现突破:
仲裁地制度:第八十一条明确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地,解决裁决国籍认定难题;
临时仲裁试点:第八十二条允许涉外海事纠纷、自贸区企业间涉外纠纷采用临时仲裁;
裁决执行保障:强化与《纽约公约》成员国的司法协作,提升裁决跨境执行效率。
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一)总体制度创新
1.立法宗旨的战略升级
修订后的《仲裁法》第二条新增“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表述,首次将仲裁制度与国家战略目标直接绑定。这一调整并非简单的政策宣示,而是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将宏观目标转化为实践支撑:
统一机构称谓:将“仲裁委员会”统一修改为“仲裁机构”,包容实践中存在的“仲裁院”“仲裁中心”等多样化名称,适应国际商事仲裁中“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并行的趋势。
区域协同创新: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港(澳)资港(澳)仲裁”制度,允许大湾区内地九市的港资、澳资企业协议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突破传统“涉港澳因素”限制。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关于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意见》明确,此类协议“不因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而无效”,为跨境争议解决提供灵活性。
2.诚信原则的制度化构建
确立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仲裁庭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仲裁请求“应当驳回”,形成“原则指引—程序审查—实体追责”的完整规制链条。实践中,这一规则针对三类典型场景:
虚假债务仲裁:关联企业通过虚构借款合同申请仲裁,意图转移资产逃避执行。
证据伪造:对伪造提单、发票等关键证据的行为,仲裁庭可依职权启动调查,必要时请求法院协助鉴定。
程序滥用:当事人以拖延执行为目的,恶意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新法第七十一条将“仲裁员枉法裁决”新增为独立撤销事由,提高了恶意救济的举证门槛。
(二)程序优化与效率提升
1.在线仲裁规则的法定化
第十一条确立“默认线上仲裁”原则:“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规则解决了三大实践难题:
程序合法性争议:疫情期间,全国仲裁机构中有家推出线上服务,但因缺乏法律依据。新法实施后,线上程序的合法性得到根本确立。
技术标准统一:司法部2025年《在线仲裁技术规范》要求,线上平台需满足“身份认证、电子签名、存证固证”三大核心功能。
跨境程序协同:针对涉外案件时区差异,在线仲裁允许当事人选择异步审理模式。
2.仲裁前保全机制的突破性设计
财产保全与财产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立案前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无需以仲裁案件受理为前提。这一制度创新与民事诉讼法紧急程序深度衔接,形成“紧急情况识别→法院快速响应→仲裁实体裁决”的全链条机制:
申请条件:需满足“情况紧急”(如船舶即将离港、鲜活货物面临变质)和“不立即申请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两项标准。
管辖法院: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案件可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法院管辖。例如,涉外海事纠纷当事人可向大连、上海等海事法院申请仲裁前证据保全,扣押船舶航海日志等关键证据。
3.证据收集支持力度的强化
第五十五条新增“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收集证据”条款,彻底改变了以往“仲裁庭无强制取证权”的困境。实践中,仲裁庭可向金融机构、行政机关等单位调取以下证据:
银行流水:依据仲裁庭出具的《调查令》,商业银行需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涉案账户交易记录。
海关数据:针对跨境贸易纠纷,海关总署2025年《支持仲裁取证工作指引》明确,仲裁庭可申请调取报关单、原产地证明等数据。例如,青岛仲裁委处理的“中韩服装出口合同纠纷”中,通过海关数据核实货物短装事实,支持申请人索赔请求。
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门需配合查询涉案房产、土地的权属状况。北京某建设工程纠纷中,仲裁庭查明被申请人将已抵押土地虚假确权,裁决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涉外仲裁制度突破
1.仲裁地制度的引入
第八十一条确立仲裁地规则:“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仲裁规则确定;仲裁规则未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这一制度对接国际通行实践,具有三大核心价值:
程序法适用:以仲裁地法律作为仲裁程序的准据法。例如,当事人约定上海为仲裁地,即使合同准据法为英国法,仲裁程序仍适用中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司法管辖确定:仲裁裁决的撤销、承认与执行由仲裁地法院管辖。
裁决国籍认定:仲裁地决定裁决的“国籍”,直接影响其在《纽约公约》成员国的执行。例如,在香港作出的裁决视为“香港裁决”,可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直接申请执行,较“非内国裁决”减少审查环节。
2.临时仲裁试点的范围与条件
第八十二条允许两类纠纷选择临时仲裁:
涉外海事纠纷:包括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海洋工程等争议,当事人可直接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特定区域涉外纠纷: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内登记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纠纷。以上海自贸区为例,试点企业需满足“注册在区内”“争议具有涉外因素”(如当事人一方为外资企业、标的物在境外)两项条件。
临时仲裁的操作流程包括:
(1)仲裁协议签订:需明确仲裁员选任方式(如由双方各选一名,首席仲裁员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仲裁规则(可约定适用UNCITRAL规则或自定义规则)、仲裁地(需在中国境内);
(2)组庭备案:仲裁庭组成后3个工作日内,需向中国仲裁协会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当事人名称、仲裁员信息、仲裁规则等;
(3)程序管理:当事人需自行承担仲裁员报酬、场地租赁等费用,复杂案件可聘请仲裁秘书协助程序管理。
3.国际投资仲裁的制度开放
第八十九条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这一规则使中国仲裁机构能够参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
(四)仲裁机构与仲裁员管理
1.仲裁机构的公益性定位
第十三条明确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需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决策机制:理事会成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防止行政干预。
信息公开:第二十条要求机构定期披露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仲裁员名册等信息。
2.仲裁员资格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新增“曾任检察官满八年”“从事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两类资格,同时强化监督机制:
利益冲突披露:仲裁员需主动披露与当事人存在的顾问关系、亲属关系、过往代理经历等情形。例如,某知识产权纠纷中,仲裁员披露其曾为申请人提供过专利无效宣告代理服务,当事人一致同意其回避,避免程序争议。
动态除名:第二十三条明确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被撤销高级职称”等情形的,机构应当将其除名。
三、典型条款对比与对法律实务的影响
(一)核心条款新旧对照表
条款号 |
修订前规定 |
修订后内容 |
第8条 |
无诚信原则专门规定 |
新增“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第11条 |
无在线仲裁相关规定 |
明确“仲裁活动可在线进行,当事人明确不同意除外,与线下效力同等” |
第81条 |
未规定仲裁地制度 |
引入仲裁地概念:“当事人可约定仲裁地,无约定按仲裁规则或便利原则确定” |
第82条 |
禁止临时仲裁,仅承认机构仲裁 |
试点临时仲裁:涉外海事纠纷及自贸区企业间涉外纠纷可约定非机构仲裁 |
第71条 |
撤销裁决事由未包含“枉法裁决” |
新增“仲裁员枉法裁决”作为独立撤销事由,明确“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 |
(二)对法律实务的影响
1.当事人视角:协议设计与风险防控
仲裁协议效力门槛降低
新法删除原第十六条“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强制性要求,允许通过解释机制补救模糊约定。例如:
名称瑕疵:约定“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但实际名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法院可通过文义解释认定有效;
主从合同关系:主合同仲裁协议效力优先于从合同。
核心条款设计要点
当事人需调整协议内容以适应新规则:
仲裁地条款:明确约定“仲裁地为上海”,避免管辖权冲突。例如,涉外合同中可增订:“本协议争议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为上海,适用中国法律”;
线上程序同意:明确是否排除在线仲裁,建议表述为“双方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仲裁”或“任何一方不同意在线仲裁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紧急联系人:新增“仲裁程序紧急联系人”条款,确保送达地址变更时程序不中断。
2.仲裁机构与仲裁员:能力升级与职业伦理
机构数字化转型
新法要求2026年3月前完成线上平台搭建,核心功能包括:
身份认证:采用人脸识别+电子签名技术,确保当事人身份真实;
证据交换:支持PDF、CAD等格式文件在线上传,自动生成证据清单;
庭审管理:提供虚拟法庭系统,支持多方实时连线及庭审录像回放。
仲裁员职业规范强化
利益冲突披露:需主动披露与当事人的顾问关系、亲属关系等;
专业能力要求:新增海事、科技等领域专家资格,某仲裁委2025年更新的仲裁员名册中,理工科背景仲裁员占比提升。
3.司法支持与监督:程序衔接与审查标准
保全与取证协助优化
仲裁前保全:法院对紧急情况实行“双轨审查”,形式审查48小时内完成,实质审查7日内补正。
协助取证:仲裁庭可请求法院出具调查令,金融机构、行政机关需在15个工作日内配合。
司法审查标准统一
新法将不予执行裁决的情形与撤销裁决统一,避免当事人“一裁两审”:
审查事由合并:原民诉法规定的“仲裁庭组成违法”与仲裁法“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合并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或当事人约定”;
举证责任加重:当事人需提供“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具体证据。
四、未来展望与挑战
(一)发展机遇: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
1.制度吸引力显著提升
仲裁地制度和临时仲裁试点的引入,使中国仲裁规则与国际通行实践深度接轨。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港资港仲裁”协议效力,允许大湾区内地九市的港资企业协议选择香港为仲裁地,突破传统“涉港澳因素”限制。
2.区域协同效应加速释放
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取得突破:
规则统一:三地仲裁机构联合发布《大湾区跨境仲裁示范条款》,统一“仲裁地”“线上程序”约定标准;
人才共享:建立粤港澳仲裁员推荐名册。
(二)现实挑战:配套机制与能力建设
1.配套细则滞后风险
临时仲裁操作空白:自贸区临时仲裁备案流程、仲裁员资质审核等细则尚未出台;
境外机构监管缺失: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区设立业务机构,但准入标准、执业范围等未明确。
2.国际竞争力短板
仲裁员国际化不足:全国仲裁员中外籍人士占比低于新加坡、伦敦;
服务成本较高:机构仲裁平均管理费为争议标的额的2.5%,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削弱价格竞争力。
3.数字化转型压力
技术适配性不足:30%的中小仲裁机构线上平台尚未实现与司法区块链对接,存在数据孤岛风险;
跨境数据合规:涉外案件电子证据跨境传输需符合《数据安全法》。
(三)企业应对建议与赣商律师事务所解决方案
1.企业应对建议
(1)合同条款优化
仲裁地明确化:在跨境合同中约定“仲裁地为上海”“仲裁地为香港”等具体地点,避免管辖权冲突;
线上程序约定:明确是否排除在线仲裁,建议表述为“双方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仲裁”或“任何一方不同意在线仲裁的,应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2)风险防控机制
仲裁前保全申请:在股权交割、资产转移等关键节点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员选任策略:优先选择具有投融资领域专业背景的仲裁员,如金融衍生品、跨境并购等领域专家。
(3)能力建设
参与赣商“国际仲裁实务培训”,掌握新法下证据提交、程序抗辩等关键技能。
2.赣商律所解决方案
(1)专项法律服务模块
跨境仲裁全流程支持
协议设计:定制“仲裁地+线上程序+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员”五要件条款;
程序管理:提供临时措施申请、境外仲裁庭组成建议等支持;
境外执行:对接国家/地区法院;
紧急保全:建立“72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数据合规与争议预防
合规审查:依据《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跨境数据流动符合监管要求。
智能合约:运用区块链技术固化仲裁协议,实现争议触发自动响应。(2)行业专项方案
新能源领域:针对光伏、锂电项目设计“仲裁+调解+专家评估”争议解决组合机制;
跨境电商:开发“标准仲裁条款+电子证据模板”,适配阿里巴巴国际站、亚马逊等平台交易特性;
金融投资:针对私募基金、PPP项目等设计“仲裁+调解”衔接机制;
数字经济:为智能网联汽车、AIGC等领域提供知识产权与数据跨境合规方案。(3)企业合规工具包
《仲裁条款审查清单(2025版)》:覆盖23类常见合同场景;
《紧急保全操作指引》:包含典型案例流程图解。
(四)结语
新仲裁法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进入“现代化2.0时代”,但从“制度接轨”到“实践领先”仍需3-5年过渡期。唯有通过“细则补位-能力提升-生态构建”的三步走策略,才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际竞争力,最终实现“打造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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