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商学院 | “双碳”目标下绿色ABS法律风险与合规路径研究
作者:赣商律师事务所 王福春 王昱雯 万爱玲
【摘要】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双碳”目标已成为各国的重要战略目标。在中国,绿色金融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手段,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支持。绿色资产支持证券(ABS)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创新工具,为绿色项目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然而,绿色ABS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本文我国发展实践为视角,分析绿色ABS的法律风险,并提出合规路径,以期为绿色ABS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绿色ABS;风电;光伏;法律风险;合规路径;
一、引言
2020年我国提出“双碳”目标之后,绿色金融的发展随之进入了快车道。目前我国绿色信贷规模已名列全球第一,绿色债券规模名列全球第二。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我国绿色贷款存量规模已达到30.08万亿元,绿色债券存量规模则达到2.21万亿元。同2016年绿色信贷7.5万亿元和绿色债券2052亿元的规模相比,分别增长了3倍和10倍左右。绿色资产证券化作为绿色金融产品的一个重要创新种类,以绿色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通过将绿色基础资产进行打包和重组,将原先流动性较差的绿色信贷资产转换成流动性较高的结构性证券产品,从而拓宽了绿色基础资产的创新融资途径,为我国最终实现双碳目标、构建生态文明提供了重要的金融支持手段
二、绿色ABS概述
(一)绿色ABS的定义
绿色ABS的本质是通过结构化设计对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重组,结合信用增级手段(如优先级/次级分层、超额抵押、第三方担保等),将具有稳定现金流但流动性较差的绿色资产转化为标准化证券产品。形象地来说,绿色ABS就像一座“环保发电站”,将分散的绿色资产(如风能、太阳能)转化为标准化“电力”(证券),通过电网(金融市场)输送给千家万户(投资者),既照亮了环保产业的前景,也为经济转型提供了可持续动力。其特殊性体现在对“绿色”属性的严格认定上,具体需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基础资产属性:基础资产需属于绿色产业领域(如清洁能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且入池资产中绿色项目占比不低于70%。例如,以可再生能源电站收费权、污水处理收益权等为基础资产的结构化产品,需确保底层项目的技术标准符合《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的要求。
资金用途定向:募集资金需专项用于绿色产业项目,包括建设、运营或偿还绿色项目贷款等,且用于绿色领域的金额不低于转让基础资产所得资金的70%。此类产品需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资金管理制度及项目筛选标准,并接受第三方鉴证机构的监督。
原始权益人资质:若原始权益人主营业务属于绿色产业(如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需满足其最近一年绿色收入占比超过50%,或绿色收入与利润均为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占比均超30%;同时,70%的募集资金须用于支持其绿色业务发展。例如,新能源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应收账款时,需确保资金回流用于技术升级或新项目建设。
根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及《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绿色”范畴涵盖污染防治、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生态农林、循环经济等六大类。实践中,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需通过环境效益评估(如碳减排量测算),并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及环境效益目标,以避免“漂绿”风险。例如,2023年发行的绿色ABS中,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类项目占比最高,涉及污水处理、光伏发电等领域,其环境效益需经独立机构认证
(二)绿色ABS的特点
1.融资门槛较低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 构化的融资方式,对企业整体的资信水平要求不高,更关注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因此对于可抵押资产规模有限、自身融资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对于这些中小企业来说,拥有符合条件的绿色资产或者具有绿色属性的收益权,就有机会享受较低的准入条件,通过绿色资产证券化项目获得一定的融资支持。
2.基础资产类型多样化
绿色ABS的基础资产涵盖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款、新能源汽车贷款、绿色建筑租金收入、公共交通收费收益权、光伏发电收益权等多个领域。例如,新能源汽车贷款ABS通过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预计每年可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数万吨。此外,基础资产还扩展至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农用光伏发电收益权等新兴领域,极大丰富了应用场景。
3.发行主体多元化与普惠性
发行主体覆盖金融业、公用事业、工业等多个行业,包括大型国企、中央企业及中小企业。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参与绿色ABS,支持其绿色低碳转型,例如通过“绿色+乡村振兴”双贴标项目实现普惠金融与绿色发展的结合。
三、各主体间法律关系及义务
1.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与特殊目的机构(SPV)
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如绿色信贷、可再生能源收益权等)通过法律手段“真实出售”给SPV,实现风险隔离。这一过程需符合《民法典》及证券化相关法规,确保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其他资产分离,避免发起人破产风险影响证券化资产。双方需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明确资产交付、现金流归属等权利义务。例如,在“双SPV”模式中,基础资产需通过多层SPV结构转换,以缓解现金流波动性。
2.SPV与投资者
SPV以基础资产现金流为支持发行绿色ABS证券,投资者通过购买证券成为债权人。证券的信用等级、期限等由SPV通过信用增级手段(如担保、分层设计)确定,需符合监管机构(如证监会、银保监会)的发行规则。根据《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SPV需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础资产的环境效益、资金用途等信息,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3.中介机构的角色与责任
评级机构与认证机构需对基础资产的环境效益、信用风险进行独立评估。例如,国际评级机构被鼓励参与绿色ABS评级,以增强投资者信心。托管机构与清算机构,如中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等,负责证券登记、托管和清算,确保交易安全。若中介机构未尽审慎义务(如“洗绿”行为),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四、“双碳”目标下绿色ABS的法律风险
(一)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
1.基础资产的合法性
绿色ABS的基础资产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环境保护法、能源法等。如果基础资产存在合法性问题,可能导致绿色ABS的发行失败或投资者权益受损。
2.基础资产的权属
绿色ABS的基础资产必须具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等。如果基础资产的权属不明确,可能导致绿色ABS的发行主体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二)认定标准不统一与跨境交易障碍
国内外绿色债券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跨境发行时面临策略调整难题,增加融资成本并削弱国际认可度。例如,国际投资者需通过QFII、RQFII等复杂渠道参与中国债券市场,不同监管要求叠加标准差异,进一步阻碍资本流动。
(三)资金混同风险
资金混同风险是指原始权益人未将产品的回款资金与企业自身账户资金进行有效隔离,企业挤占和挪用回款资金所引发的风险。现行发行的绿色ABS产品基础资产多来自于清洁能源行业,相应入池基础资产一般为国家优惠政策给予的新能源发电补贴款、风电光伏设备融资租赁款、新能源上网电费收益权等,通常为直接给予企业账户,易产生资金混同风险。
(四)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绿色ABS产品受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优惠政策等政策影响较大,如清洁能源产业方向的企业大量产品入池基础资产为国家新能源发电补贴款,一旦发生优惠政策变动,势必影响企业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回款,相应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也会有所影响,进而影响到持有人的利益。
(五)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1.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绿色ABS的发行主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整披露绿色ABS的相关信息,如基础资产的情况、交易结构的设计、增信措施的安排等。如果信息披露不完整,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绿色ABS的风险和收益,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2.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绿色ABS的发行主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披露绿色ABS的相关信息。如果信息披露不准确,可能导致投资者误解绿色ABS的风险和收益,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五、相关失败案例
(一)河钢股份“漂绿”
河钢股份于2018年3月发行首只钢铁行业绿色债券“18河钢G1”,募集7亿元用于环保项目(如除尘改造、钒渣提纯等)。然而,河钢股份被质疑在发行绿色债券时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虚假陈述,将非绿色项目包装为符合标准,从而低成本融资。证据显示,其可能通过信息造假或选择性披露误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严格投向绿色领域。绿色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宣称的环保效益(如年碳减排量)与项目实际运行结果不符。例如,唐山中厚板公司的除尘改造项目在获得绿色债券资金后,仍因环保设备未正常运行被处罚,暴露资金使用与环保承诺的脱节。其子公司唐山中厚板公司作为募投项目主体,多次因环境违法被处罚,2021年人为干扰烧结机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导致数据失真,被罚款100万元并吊销排污许可证;2021年3月被生态环境部暗访发现高负荷生产,未执行限产50%要求,仅3月就被累计罚款607万元,涉及超标排放、危废管理缺失等问题。
(二)成因分析
1.信息不对称与监管漏洞
发行人相比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具有显著信息优势,易通过不充分披露或选择性信息掩盖真实用途。国内绿色债券监管存在多头管理问题,标准不统一(如国内允许50%资金用于非绿用途,而国际标准要求95%以上用于绿色项目),催生套利空间。
2.第三方认证机制缺陷
认证机构资质参差不齐,部分机构缺乏独立性或采用宽松标准,导致“漂绿”项目通过审查。例如,企业可能选择低标准认证机构规避严格审查。
3.激励约束失衡
政策优惠(如贴息、绿色通道)吸引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但违规成本低。现有法律未明确“漂绿”行为的专门责任,仅依赖《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条款追责,威慑力不足。
六、“双碳”目标下绿色ABS的合规路径
(一)政府层面
1.完善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绿色ABS的发行和交易,应制定专门的绿色ABS法律法规,明确绿色ABS的定义、发行条件、交易规则等,为绿色ABS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并完善与绿色ABS相关的已有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证券法等,为绿色ABS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2.加强监管协调
应建立绿色ABS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能源部门等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应加强对绿色ABS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3.完善激励机制,健全配套扶持政策
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完善绿色信贷的激励机制,提高商业银行参与绿色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对商业银行开展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作出规定,包括战略管理、组织框架、审批流程、信贷限额和风险评估等内容。将中小商业银行小额且分散的绿色信贷集中,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资产池,投资人与绿色ABS管理人可以事先拟定投资计划和投资策略,助力中小商业银行降低绿色资产证券化成本,提高收益水平;同时,建立绿色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降低商业银行发行绿色信贷ABS的难度与风险。
4.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应加强对绿色ABS信息披露的监管,严厉打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完善绿色ABS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等,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企业层面
1.基础资产合规:聚焦绿色属性与现金流稳定性
在“双碳”目标下,企业推动绿色ABS合规需聚焦基础资产的绿色属性与现金流稳定性,具体路径包括:筛选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绿色资产,例如可再生能源发电收入(如风电、光伏)、污水处理收费权或碳排放权质押形成的债权,典型案例如深圳能源集团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发行绿色ABCP,显著提升项目环境效益;优先选择现金流稳定的资产类型(如碳配额质押贷款债权、污水处理费),以降低违约风险;同时需通过环境效益量化披露增强透明度,包括碳减排量、污染物减少量等核心指标,并引入第三方认证(如碳足迹核算)确保数据可信。此外,企业可通过创新碳排放权证券化路径盘活碳资产,例如质押贷款型(以碳排放权质押形成信托或银行贷款债权,通过ABS融资)和现货交易型(通过碳交易所形成应收账款,以保理方式证券化),这些模式已在全国首单碳资产证券化产品“深圳担保集团-南山区-中小微企业19号ABS”中实践,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促进碳市场健康发展。
2.信息披露合规:强化数据透明与可追溯性
在“双碳”目标下,企业推动绿色ABS信息披露合规需构建覆盖生产、运营、供应链的全生命周期碳核算体系,严格遵循《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要求,并接入自动化数据采集系统,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连续且可追溯。例如深圳南山区将企业主动开展碳披露作为获取绿色融资的前置条件,倒逼企业建立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回收的碳足迹追踪机制,通过数字化工具实现碳排放因子动态更新与异常预警。在技术赋能层面,区块链技术已成为提升透明度的关键手段,如联易融在绿色ABS发行中运用区块链对底层资产资金流向进行穿透式监控,确保募集资金精准投向风电、光伏等绿色项目,杜绝“资金挪用”风险。同时,第三方鉴证是规避“漂绿”的核心防线,企业需引入独立机构对碳减排量、污染物处理量等环境效益指标进行核查,例如通过碳足迹核算验证数据可信性,并参考国际标准(如IFRS S2)披露气候风险对财务的影响。当前国内监管正从“鼓励自愿披露”向“强制结构化披露”过渡,财政部及交易所明确要求企业披露范围三碳排放、碳中和路线图等量化信息,而2022年绿色ABS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率仅40.74%的现状,凸显了科技工具与第三方增信协同发力的紧迫性。唯有将碳数据纳入企业治理架构,实现从定性描述到定量分析的转型,才能满足投资者对ESG评级和绿色资产“可定价、可交易”的期待。
3.构建绿色生态:供应链协同与动态合规
在“双碳”目标下,企业构建绿色生态需实现供应链与产业链协同,并建立动态合规管理体系以应对标准升级。具体路径包括:通过供应链低碳管理推动上下游协同减排,例如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中要求上游供应商披露碳数据并优先选择绿色认证合作伙伴,同时严格实施资金用途定向管理,确保绿色ABS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新能源基建、节能技改等绿色项目,并通过定期报告验证投向(如深圳能源将8.35亿元绿色ABCP融资用于光伏、风电项目扩建)。面对2024-2025年国内将密集发布的200余项碳足迹标准(覆盖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等重点领域),企业需动态调整碳核算方法,例如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碳排放数据全链条可追溯。此外,随着全国碳市场扩容至钢铁、建材等行业,企业可探索碳金融工具创新,将碳远期、碳期权等衍生品与ABS结合,例如以碳配额质押贷款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化产品,或通过碳交易应收账款保理模式提升资产流动性,此类实践已在深圳、黄冈等地的供应链ABS项目中试点,为中小企业参与碳市场提供通道。
结论
“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绿色金融的大力支持。绿色ABS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创新工具,为绿色项目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然而,绿色ABS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协调、规范交易结构、强化增信措施、加强信息披露等措施,可以有效防范绿色ABS的法律风险,促进绿色ABS的健康发展,为实现“双碳”目标做出贡献。
1、朱萃:《我国绿色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问题及对策》,《北方金融》2024年第11期。
2、黄晓雅:《我国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上海商业》2024年第1期。
3、周莉:《绿色债券领域的“漂绿”行为研究--以河钢股份为例》,上海财经大学2023.年硕士学位论文
4、张岳,周应恒:《绿色金融“漂绿”现象的成因与防范:来自日本的经验启示》,《现代日本经济》2021年第5期。
5、张义斌;张铧兮:《中国绿色资产证券化:机遇、挑战与对策建议》,《清华金融评论》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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