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lect * from article where id=675

赣商法学院--新闻详情

搜索:

赣商研究:

数字取证的律师实务研究:技术路径与法律合规的双重维度

作者 赣商律师事务所 王福春 王昱雯 万爱玲 黄梦云 王金凤 祝小燕

【摘要】本文以技术路径与法律合规的双重维度为研究框架,系统探讨数字取证的律师实务难点与应对策略,旨在弥合技术标准与程序正义的实践鸿沟。当前数字取证面临法律规范与技术操作的衔接困境。基于《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体系,电子数据需满足“原件形式”要求并通过法定程序收集,但实务中因取证延迟、哈希校验疏漏等问题导致证据效力争议频发。同时,跨境数据调取、区块链存证等新兴领域需平衡技术效率与法律底线,如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多源数据交叉验证确认区块链证据效力,但跨境取证仍需遵循《数据安全法》的“双重批准原则”及安全评估要求。技术层面,镜像复制、数据恢复等核心取证技术须严格遵循标准化操作规范。公安部《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要求物理写保护、双人见证及电磁屏蔽封存等措施保障数据完整性,而司法实践中因技术操作失范(如非授权破解移动设备)导致证据排除的案例屡见不鲜。在证据审查中,真实性认定需融合哈希校验与法律推定逻辑,关联性判断依赖多源证据的闭环构造,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未持搜查证取证)则构成程序正义的绝对红线。律师需构建“技术能力-合规审查-跨境协作”三位一体的实务策略:掌握镜像工具、逻辑提取等技术原理,借助专家辅助人突破技术壁垒;严格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防范因技术失范或程序瑕疵导致的证据排除风险;在跨境场景中建立国际司法协作机制,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境内存储优先原则。通过双轨分析框架的实践应用,可有效提升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推动数字取证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技术理性与法律价值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数字取证 法律合规 区块链存证 时间戳 哈希校验 非法证据排除

引言

随着数字经济深度融入社会生活,涉数据犯罪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态势。网络诈骗、数据窃取、商业秘密侵权等新型犯罪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更对公民权益造成直接威胁。数字取证作为还原案件事实的关键技术手段,其合法性、规范性与有效性直接关乎司法公正的实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及《电子签名法》第5条,电子数据需通过法定程序收集并满足“原件形式”要求,但实务中因技术操作与法律程序的衔接缺失,导致证据效力争议频发。

以电子数据完整性保障为例,公安部《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要求通过哈希值校验确保原始数据未被篡改,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因取证延迟导致证据链断裂的案例(如南通祥福和网络科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这种技术路径与法律原则的错位,倒逼律师必须同时具备技术认知与合规审查能力。

当前研究多聚焦单一维度,或侧重技术标准忽视程序正义,或强调法条适用忽略技术演进。本研究采用双轨分析框架,既解析镜像复制、流量捕获等技术方法的操作要点,亦对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构建合规审查模型。通过典型司法案例(如杭州互联网法院某著作权案中区块链存证的多源数据交叉验证)揭示实务难点,提出律师应对技术取证合法性挑战的实务路径。在跨境数据调取、区块链存证等新兴领域,本研究强调需平衡技术效率与法律底线,避免工具理性侵蚀程序正义。


一、数字取证的法律基础与核心原则

(一)法律依据

数字取证的法律框架以《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辅以部门规章及技术规范,形成多层次规范体系。

1、证据合法性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虽未直接规定电子数据,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电子数据需通过法定程序收集,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例如,在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车某非法搜查案中,因未持搜查证进入民宅取证,相关电子数据被法院排除,直接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应用。

在民事诉讼程序层面,《民事诉讼法》第66条要求审判人员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第14条明确电子数据范围,包括网页信息、即时通信记录、电子交易记录等数字化存储信息;第15条强调电子数据原件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载体,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视为原件;第16条规范域外证据公证手续。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呈现技术融合趋势。如(2022)京02民终3905号法定继承纠纷案,原告因未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区块链存证,导致证据因无法验证原始性而被排除,凸显民诉证据规则对技术存证的严格要求。

2、技术标准体系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系统规定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固定程序,要求取证过程需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并全程录像。例如,规则第17条明确现场提取时需隔离电子设备,防止远程篡改,同时禁止在目标系统安装新程序,避免污染数据。

此外,公安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第二十条已确立"三不得"原则,明确规定现场勘验时不得在目标系统安装新程序,确需安装的须完整记录操作流程及系统影响。该条款为后续技术标准提供了早期程序范式。

3、互联网司法新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区块链存证需满足技术中立性、清洁性、完整性审查要求。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某著作权案时,通过多源数据交叉验证,结合区块链

节点见证、操作日志回溯等技术手段,确认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体现互联网司法对技术验证规则的司法实践。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进一步细化电子数据关联性审查标准,要求综合考量数据生成时间、存储路径、关联方行为模式等维度。此类规则为数字取证中多源异构数据的融合验证提供了规范依据。

(二)核心原则

数字取证需遵循及时性原则、完整性原则、最小必要原则,以确保证据的法律效力与取证程序的合规性。

1、及时性原则

及时取证旨在防止数据灭失或篡改。在南通祥福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侦查机关虽在案发后11个月提取证据,但因未能及时封存服务器日志,导致攻击时间与宕机时长的关联性分析存疑。法院最终认定攻击行为成立,但取证延迟削弱了证据链条的严密性,凸显及时取证对证明力的影响。

2、完整性原则

《网络安全法》第21条要求网络运营者保障数据完整性,取证时则需通过哈希值校验等技术手段实现。例如,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审理的区块链存证案中,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认可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其底层技术原理即依赖哈希值不可篡改特性。

3、最小必要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取证时需避免过度收集无关数据。在民事案件中,若律师申请调取的用户数据超出案件争议范围,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拒绝该申请,防止隐私侵权风险。


二、数字取证的技术路径与实务要点

(一)事后数字取证分析的技术规范

1、核心取证技术的司法应用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的技术规范与程序衔接直接影响证据效力,需严格遵循法定标准与司法实践要求。在核心取证技术应用层面,镜像复制技术作为基础性手段,其实施过程须依照《GA/T 756-2008数字化设备证据数据发现提取固定方法》构建三重保障:首先通过国家认证设备实施物理写保护并同步生成SHA-256哈希校验值,确保数据完整性可验证;其次采用双人见证制度全程音像记录,形成时空连续的证据链;最后对原始介质进行电磁屏蔽柜封存,并通过区块链平台固化时间戳,建立防篡改机制。司法实践中,南通某环保企业因环境监测数据异常触发调查,取证过程中因未严格遵循写保护及校验程序,导致恢复数据被认定存在篡改风险而被排除。该案例凸显了技术规程的司法刚性。

数据恢复技术的适用需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对鉴定材料完整性的要求,限定恢复数据的时空范围并实时记录过程。深圳某网络赌博案中,鉴定机构虽运用文件雕刻技术重组FAT32碎片恢复交易记录,但因部分数据超出涉案时间范围,最终被法院以关联性不足为由排除。此类判例表明,电子数据恢复必须严格遵循比例原则,确保恢复对象与案件事实的实质关联。

在技术实施要件方面,需构建三重保障机制:其一,取证全程实行双见证人监督并同步录音录像;其二,原始介质须经电磁屏蔽柜物理隔离封存;其三,校验文件通过区块链平台固化时间戳,形成不可篡改的保全链。上述措施共同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与合法性。

2、法律程序衔接机制

法律程序衔接机制方面,取证主体资格直接影响证据可采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取证需经公证或法院保全程序转化。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0192民初812号判决确立的规则表明,通过"公证云"平台取证并经时间戳认证的方式具有司法效力,但需注意:当取证涉及第三方权利时,即便完成技术认证,若缺乏合法授权基础,相关证据仍可能因权利瑕疵被质疑。例如,若取证对象涉及他人著作权,必须事先获得许可,否则可能因侵权风险导致证据能力受损。

(二)网络空间取证的法治化路径

1、网络行为溯源的实现路径

网络流量分析应遵循技术中立原则。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著作权侵权案中,鉴定机构通过TCP流重组技术还原侵权视频传播路径,该技术的合法性边界需严格遵循《数据安全法》关于技术侦查手段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数据安全法》及相关密码管理规定,涉及TLS1.3加密流量的解密操作需取得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资质,否则可能因技术手段的非法扩张导致证据能力瑕疵。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未获密评资质的机构擅自解密通信流量,已被多个判例认定为程序违法。

日志分析的证据转化需构建多维印证体系。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刑初653号案,创新性采用NTP时间同步校准技术,将GPS设备日志与基站通信记录进行时空轨迹交叉验证。该案例虽未直接援引GA/T 1812-2022《电子数据取证时间戳规范》,但其技术逻辑与该规范关于时序一致性的要求高度契合。根据该规范,电子数据取证中时间戳的校准误差需控制在毫秒级,若因设备时钟偏差导致日志时序矛盾,可能直接影响证据链的完整性。实务中已出现因未严格执行时间同步规范,导致关键日志被排除的案例。

2、法条适用与实务要点

1)《数据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虽主要针对跨境数据调取程序,但其确立的"双重批准原则"(即中国主管机关及国际条约双重许可)对解密操作具有类比参考价值。结合《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技术措施合法性"的规定,解密行为需同时满足技术必要性与程序合法性双重标准。

2)《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行踪轨迹)时应进行匿名化处理。在日志分析中,若未对基站定位数据等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可能违反该条款。例如,某省高院在电子数据取证规范中明确指出,包含精确时空坐标的日志需经模糊化处理,仅保留必要的时间区间信息。

3GA/T 1812-2022作为电子数据取证的时间戳技术规范,虽未在宁波案例中直接引用,但其关于"网络时间协议(NTP)校准误差应小于100ms"的强制要求,已成为司法实践的事实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取证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亦将时间同步误差作为证据真实性审查的重要指标。

3、跨境取证的制度性障碍突破

在国际司法协助框架下,我国已建立"中央机关-主管机关"双层协调机制。2022年科技企业诉美国某公司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司法部国际合作司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附件三特别程序,通过APEC跨境数据流动倡议框架完成服务器日志调取,开创了"刑事民事协同取证"新模式。但需注意,根据《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境外调取的数据如涉及国家核心数据,需经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进行安全评估。

(三)移动终端取证技术研究

当前移动终端取证领域存在物理提取与逻辑提取两种技术路径的分野。物理提取技术通过芯片级数据解析(如iPhone设备NAND闪存直接读取)虽可实现已删除数据恢复,但其司法适用性受到严格限制。依据《移动终端取证检验技术规范》(GA/T 1069-2013)第5.2条明确规定,物理提取必须满足"设备已依法扣押且取得司法授权"的双重前提。上海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即具有典型警示意义:侦查机关在未经苹果官方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第三方破解工具提取涉案iPhone数据,因违反技术规范第5.2条关于"禁止破坏设备原始存储状态"的要求,最终导致该电子证据被法庭排除。该案例表明,技术能力的实现必须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内。

在云数据取证领域,跨境调取需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确立的"境内存储优先"原则。当涉及境外服务提供者的数据调取时,应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渠道实现合规取证。美国某跨国证券欺诈案的处理模式值得借鉴:侦查机关依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通过美国司法部向苹果公司发出正式调取函件,严格遵循iCloud数据跨境传输的法定程序,最终合法获取关键电子证据。这种"司法协助+技术合规"的双轨路径,既规避了CLOUD法案的域外适用冲突,也符合我国《数据安全法》第36条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安全审查要求。

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强制取证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程序正义要求。电子数据扣押清单的制作应包含"设备序列号、镜像文件哈希值、见证人信息"等法定要素,且需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在押人员应由辩护律师见证)。对于逻辑提取技术,虽然ADB调试模式或iTunes备份可实现表层数据导出,但内存缓存、系统日志等深层数据仍受限于iOS系统的安全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特别强调,对通过逻辑提取获取的电子数据,需辅以数字签名验证其完整性,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四)现场取证标准化研究

依据公安部《电子数据现场勘验规则》(GA/Z 75-2014)技术标准,设备封存环节须采用具备唯一编号的防电磁干扰封存装置,并对设备物理接口实施多角度影像固定。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网络侵入案件即因未完整记录设备网络接口物理状态,导致辩护方对数据完整性提出有效质疑。在环境记录层面,除需记载设备运行基础参数外,还应通过专业设备记录现场电磁环境特征,所形成的《现场勘验笔录》须经当事人签字确认方具备完整证据能力。

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6条确立了"全国公安机关协作平台"的跨区域取证制度,北京朝阳警方在某跨省网络诈骗案件办理中,通过该平台实现与浙江警方的实时数据协查,有效提升了电子证据取证效率。值得强调的是,异地证据移交须严格执行《电子数据移交清单》制度,该清单除包含基础设备信息外,必须载明原始数据MD5校验值及提取人员数字签名,此规范要求对保障证据链完整性具有决定性作用。


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审查标准

(一)真实性认定:技术校验与法律推定的双重逻辑

数字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需融合技术校验与法律推定双重维度。技术上,哈希值校验仍是核心手段,《网络安全法》第21条明确要求通过技术手段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具有典型意义:原告通过区块链技术对侵权证据进行存证,法院通过"天平链"验证电子数据未被篡改,最终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此类案例表明,区块链存证已突破传统公证的时空限制,其不可篡改特性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形成制度呼应,构成"技术保真+司法推定"的新型审查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手段存在适用边界。在(2021)浙0203刑初653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法院通过GPS定位数据认定被告人行踪轨迹时,不仅依赖电子日志的完整性校验,更要求取证过程符合公安部《电子数据现场勘验规则》的操作规范。这揭示出真实性审查的双重逻辑:技术校验解决静态真实性,程序合规确保动态取证过程的可溯性。

(二)关联性判断:证据链的闭环构造

数字证据的关联性审查需构建"证据-事实"的逻辑闭环,司法实践中需结合技术取证规范与多源证据补强机制。在民间借贷领域,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的对应性尤为重要。以王某诉程某、姚某案为例,虽然借条与聊天记录能证明借贷合意,但因实际转账金额(33.5万元)与借条金额(60万元)存在缺口,法院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9条驳回超额诉求,凸显款项实际交付对证据链的决定作用。类似情形在张某诉刘某案中表现为非法资金来源的关联性阻断,信用卡套现记录直接导致借贷合同无效,印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对证据合法性的刚性约束。

技术取证手段的合规运用可有效强化关联性证明。襄城区法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正则表达式恢复的支付宝数据不仅验证资金流转路径,更通过交易时间戳与犯罪行为的时空对应形成闭环。此类操作需严格遵循《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资质要求,其取证逻辑与BTK杀手案异曲同工——后者通过文档元数据解析锁定犯罪主体,均体现技术手段对物理行为与法律事实的显性化重构。

证据提交规范直接影响关联性认定层级。微信聊天记录需提交原始载体并附实名认证信息,片段截取可能因完整性缺失削弱证明力;转账记录须标注"借款"等关键信息,未标注时需结合催款记录补强。实践中,孤立的未标注转账或超资质技术取证(如非鉴定机构提取元数据)均可能导致证据链断裂,这也解释了张某诉于某案中因聊天记录未明确借贷合意而败诉的深层逻辑。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正义的绝对红线

数字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是证据能力的核心防线。《刑事诉讼法》第54条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数字领域具有特殊复杂性。在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非法搜查案中,因未持搜查证进入民宅取证,相关电子数据被法院明确排除。该案例警示,即便取证主体具备执法权,程序瑕疵仍可能导致证据失效。

技术操作不规范同样构成非法取证。在李某诉王某借款纠纷中,王某主张侦查机关未对手机进行镜像复制而直接提取聊天记录,法院认为取证过程违反《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完整性要求,对相关证据不予采信。此类案例表明,技术路径的合规性已上升为程序正义的独立审查要件。


四、律师实务建议

面对数字经济背景下数字取证技术的复杂性与法律合规风险,律师需从技术素养、程序合规及跨境协作三维度构建实务策略,以平衡技术工具运用与法律证据规则。

(一)技术能力培养:工具掌握与专家协作

律师应掌握基础取证工具链的操作原理。例如,EnCaseFTK等镜像工具可实现对存储介质的位对位复制,符合《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对原始数据完整性的要求。在移动取证场景中,逻辑提取工具(如取证大师)与物理提取技术(如NAND芯片镜像)的适用场景需严格区分:前者适用于常规聊天记录导出,后者则需针对加密设备或物理损坏介质。当技术壁垒超出律师能力范围时,应及时申请专家辅助人介入,尤其在哈希值校验、流量捕获(如Wireshark深度包解析)等场景中,需借助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资质(依据《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二)合规性审查:程序正义与形式要件

刑事辩护中,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应聚焦于强制措施文书完整性。例如,在非法搜查罪案例中,公安机关未持搜查证进入民宅取证的电子数据被排除,凸显《刑事诉讼法》第54条对取证权限的严格限制。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公证保全需符合时间戳认证标准,区块链存证虽可初步证明真实性(依据《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第11条),但仍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三)跨境取证策略:国际规则与本土衔接

跨境数据调取需严格遵守《数据安全法》第33条,通过《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实施。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中美司法协作的特殊性:例如,某科技公司曾通过司法部请求FBI提供服务器日志,此类请求需附具符合FDCPA(联邦数据保护法案)要求的法律文件。律师需特别关注GDPR等域外法规对数据传输的合规要求,避免引发国际法律冲突。

(四)证据链构建:技术逻辑与法律标准的融合

在数字取证中,技术路径与法律标准的衔接是核心。如微信聊天记录的取证,需同步提取设备环境信息(如IMEI码、MAC地址)以验证数据来源真实性,并结合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等形成关联证据链。对于区块链存证,应重点审查哈希值连续性及节点共识机制,确保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区块链证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要求。

(五)风险防范:动态监测与应急机制

律师需建立数字取证全流程风险监测体系。在取证环节,应监督取证人员使用防拆封条及全程录像(依据《电子数据现场勘验规则》),避免环境变量干扰数据完整性。在质证阶段,需预设对取证时间延迟(如南通祥福案中11个月后取证)的抗辩策略,强调数据保管链的完整性。对于动态生成的电子数据(如GPS轨迹),应采用实时同步存证技术,防止数据篡改。


结语

数字取证作为法律实务与技术应用的交汇领域,要求律师兼具技术认知与规则把控的双重能力。本文通过梳理《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等规范构建的合法性框架,结合南通祥福案、区块链存证案等司法实践,揭示及时取证、完整校验、合规审查等核心要件的不可替代性。技术路径虽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但律师对取证主体适格性、程序合法性的审查仍具根本保障价值。面对人工智能取证工具的普及化应用,律师更需警惕技术中立性背后的程序正义风险,如跨境取证中司法协助程序的严格遵守、哈希值校验与清洁性审查的双重验证。当技术革新带来取证效率提升时,法律人回归证据本质属性的专业判断,始终是维系数字正义的最后防线。(版权赣商律师、转载注明来源)



[1] 刘品新. 论电子证据辩护[J]. 社会科学辑刊,2023(06):90-101.

[2] 李戈. 电子数据取证标准规范研究[J]. 中国司法鉴定,2017(02):45-52.

[3]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规则》[S]. 公安部,2020.

[4] 龙宗智. 论我国诉讼证据审查要素及审查方法[J]. 中国法学,2022(04):78-92.

[5] 蒋克勤等.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规则研究[J]. 人民司法,2024(15):33-39.

[6] 何悦. 区块链电子取证技术的公安应用及法律规制[J]. 法治研究,2024(03):112-123.

[7] 《电子数据取证与鉴定实施规范》[S].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2021.

[8] 崔世群等. 电子证据关联性判断的实证研究[J]. 证据科学,2023(02):56-68.

[9] 最高人民法院第146号指导案例(区块链存证案)[Z]. 2023.

[10] 赵宇. 高阶法院裁判考量因素及代理对策[J]. 律师实务,2024(03):45-53.

[11] 《律师电子证据操作指引》[Z].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3.

[12] 《跨境数据取证司法协助操作指南》[S]. 最高法,2024

[13] 车浩. 数字时代刑事辩护的技术转型[J]. 法学研究,2023(05):89-102.



数字经济10大法律服务产品:

数投平台公司投融资合规1.0版、数据资产入表合规2.0版、数据资产证券化DABS 1.0版、

金融诈骗合规与取证服务1.0版、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规1.0版、数据安全、隐私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策略1.0版企业数据全生命周期合规2.0版、

AIGC大模型上线备案合规1.0版、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合规1.0版、数据跨境流动合规2.0版。




赣商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长于投融资领域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PPP&金融部(含建设工程房地矿产团队)、IPO&科创板新三板部(含知识产权团队)、并购重组&混合所有制部(含财税团队)、破产重整&争议解决部、常年法律顾问&财富传承部、品牌部和行政部。荣膺商法2021年全球“A-List法律精英”、商法全球2022、2020年杰出交易奖、首届中国律所百强、第二届中国律所百强、中国司法部商务部财政部贸促会涉外入库律师领军人才、商务部外资并购委副主席单位、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务备案、中国商标代理业务备案、映山红行动·卓越上市服务奖、全球赣商法律服务中心、欧洲江西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日本江西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战略合作单位、江西省陕西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江西省计算机用户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江西省人民政府首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江西省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江西省投资基金业协会创新服务专家、江西省数字经济专家、江西省智能网络汽车专家、江西省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成员、南昌市律协非诉专委副主任、仲裁委PPP仲裁中心。赣商律师作为江西首家云端智慧律所,填补了江西律师并购反垄断审查实务空白,是江西律师新三板和PPP业务零业绩突破人、PPP业务国内领先地位,在江西省债券市场具有领先地位,被“全球商事律所联盟”报道为: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上一条:王福春应邀为中国PPP产业大讲堂专家 分享最新PPP产业基金和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 下一条:赣商学院 | ESG 框架下江西新能源企业海外投资的合规风险与应对 —— 以锂电产业为例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