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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商学院 | 基于企业治理视角的AI隐私风险与防范(下)

作者赣商律师事务所王福春 付艺轩 王昱雯 万爱玲 


企业合规体系的完善路径

4.1 内部治理工具的创新

数据分级分类制度的构建是金融、医疗等敏感行业合规治理的核心。以金融行业为例,《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JR/T 0197-2020)将数据划分为1-5级,要求对客户资产信息、交易记录等核心数据实施多重加密与访问权限隔离。某头部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引入“字段级敏感数据识别技术”,将包含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的字段自动标记为L4级(高度敏感数据),并通过区块链存证系统记录数据访问轨迹,成功在“李某诉某银行数据泄露案”中完成举证。医疗行业则通过“k-匿名度≥3”技术标准对患者诊疗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确保匿名化数据即使与消费记录交叉分析仍无法关联至个体。

隐私影响评估(PIA)模板的本土化改造需突破国际标准的机械移植。ISO 42001强调“风险识别-控制措施-持续改进”的闭环框架,但其对“动态场景”的适应性不足。北京某互联网企业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要求,在PIA模板中增设“算法可解释性评估”模块,要求对AI决策系统的输入输出逻辑进行可视化呈现。例如,在医疗AI辅助诊断场景中,模板要求披露算法训练数据的来源分布(如三甲医院占比≥80%)、特征权重参数及决策置信度阈值,以验证数据偏差对诊断结果的影响。

4.2 外部风险应对的标准化流程

跨境数据传输协议范本的制定需平衡法律合规与技术可行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7条要求数据接收方承诺“不得将数据二次传输至未通过安全评估的国家”,但未明确技术验证机制。在“滴滴数据出境处罚案”中,监管部门认定其未对境外服务器实施“地理围栏”技术限制,导致用户轨迹数据被境外机构非法调取。协议范本可借鉴欧盟-日本数据流动协议的“沙盒测试”机制,允许企业在限定场景(如跨国药物临床试验)中豁免部分本地化存储要求,但需每季度提交数据使用审计报告。

第三方供应商准入审查清单的设计应以API接口安全为核心。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2条,企业需对供应商的API加密协议版本(如强制要求TLS 1.3)、访问日志留存周期(≥180天)及渗透测试报告进行实质审查。上海某支付机构建立的“三级审查指标体系”具有示范意义:

1)技术合规层:验证API服务商是否具备ISO 27001认证,并审查其数据脱敏算法是否符合《个人信息去标识化指南》要求;

2)法律义务层:要求供应商签署“穿透式责任承诺书”,明确其对二级分包商的数据泄露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应急响应层:模拟API接口遭受DDoS攻击场景,评估供应商的熔断机制启动时效(如要求5分钟内隔离异常流量)。

“微博诉iData案”中,法院认定企业未对第三方接口的访问频率阈值(如单IP每小时请求上限)进行合理性审查,需对数据泄露承担主要责任。该判决推动企业将“API调用行为基线分析”纳入准入审查清单,通过机器学习模型识别异常访问模式(如非工作时间高频调用敏感数据接口)。

结论:从被动合规到主动治理的范式转型

人工智能时代的企业合规已超越传统“风险规避”逻辑,转向以“治理效能”为核心的范式重构。这一转型要求企业在司法裁判风险与治理能力间建立动态平衡,并通过“预防-控制-救济”三位一体的法律生态实现合规价值的系统释放。

5.1 企业治理能力与司法裁判风险的动态平衡

司法裁判风险的根源在于企业治理能力与法律期待之间的结构性错位。以“滴滴数据出境处罚案”为例,企业因未建立数据分级分类制度,导致用户轨迹数据被境外机构非法调取,触发《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7条违规风险。此案揭示:司法裁判的本质是对企业治理能力的“反向校准”——当企业无法通过内部治理工具(如数据隔离机制、隐私影响评估)证明其已履行“合理性注意义务”时,司法机关将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推定其过错。

动态平衡的实现需依托“技术-制度”的双向适配。在“某医疗数据与消费数据交叉分析案”中,法院通过引入“k-匿名度≥3”技术标准,将数据最小化原则从抽象法律条款转化为可验证的技术指标。这种司法能动主义表明,治理能力的评价标准正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控制力”,即企业需证明其技术措施(如区块链存证、API接口渗透测试)能够实质降低权利侵害概率。张新宝提出的“控制力-收益对等原则”为此提供法理支撑:企业享受数据红利的同时,必须构建与其技术能力相匹配的风险防控体系。

5.2 构建“预防-控制-救济”三位一体的法律合规生态

“预防-控制-救济”生态的构建需突破合规要素的碎片化状态。在预防层面,场景化授权机制的落地是关键。韩国PIPC框架的“动态分级同意”模式表明,将用户授权与数据处理场景的风险等级挂钩(如医疗诊断需独立弹窗授权),可有效解决“概括性同意”的合法性危机。中国本土化实践中,企业可以考虑将ISO 42001标准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5条结合,开发出包含“算法可解释性评估”模块的PIA模板,实现合规要求与技术验证的有机融合。

控制层面的核心在于第三方风险的链式阻断。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企业对供应链的合规责任已从合同审查扩展至技术验证。例如,上海某支付机构建立的“三级审查指标体系”,要求API服务商提供ISO 27001认证、数据脱敏算法合规证明及熔断机制响应时效记录。这种穿透式审查呼应了郭锋提出的“技术鉴证机制”,即通过可验证的技术指标(如TLS 1.3加密协议、访问日志留存周期)将法律义务转化为可审计的操作规范。

救济层面需实现司法纠错与合规整改的效能衔接。美国ChatGPT数据泄露集体诉讼案的和解经验表明,企业可通过“数据合规沙盒”预先部署防御策略,例如在跨境业务中实施匿名化处理与本地化存储。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殷某诉AI声音侵权案”中确立的“证据链完整性标准”,要求企业留存算法决策日志、风险自评估报告等全生命周期证据,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举证责任倒置提供操作指引。

企业合规的范式转型本质是从“合规成本”到“治理资本”的价值跃迁。通过构建动态平衡的治理能力评价体系与三位一体的法律生态,企业得以将合规要求转化为核心竞争力,在司法风险与商业效率间实现可持续均衡。(版权赣商律师、转载注明来源)

[1]张新宝,《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体系化解释》,2021

[2] 郭锋等,《〈个人信息保护法〉具体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探讨》,2023

[3] 周汉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的制度逻辑与合规路径》,2023

[4] 丁道勤,《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阶段的数据法律问题及其立法建议》,2024

[5] 李雷,《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平衡的展开路径》,2025

[6] 张新宝,《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中的司法能动性》,2024

[7] 王利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路径》,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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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琛,《人工智能治理中的利益平衡机制》,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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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程啸,《数字经济下供应链合规责任的分配逻辑》,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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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郭锋,《算法审查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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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P.M. v. OPENAI LP (3:23-cv-03199),District Court, N.D. California

[23] 程啸,《算法审查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2023

[24] 李琛,《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创新路径》,2024

[25] 张新宝,《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的体系化解释》,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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