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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商学院 | 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场景下的法律冲突与合规路径优化——以mBridge试点与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为切入点


作者 赣商律师事务所 王昱雯 王福春 付艺轩 万爱玲

【摘要】随着数字人民币在跨境支付领域的加速应用,企业在享受技术革新红利的同时,正面临复杂的法律冲突与合规挑战。本文以mBridge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试点和供应链金融场景为研究对象,揭示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中存在的货币主权冲突、数据合规争议及智能合约效力不确定等法律风险。通过剖析跨境支付流程中的合规盲区与供应链金融操作难题,提出“主权适配+技术赋能+协议兜底”的三层防御体系,为企业构建主动风险管理机制提供实践路径。

【关键词】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法律冲突;合规路径;mBridge

第一章 引言

在全球数字经济浪潮下,数字人民币凭借其“支付即结算”的技术特性,正重塑跨境贸易的资金流转模式。2022年8月,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mBridge(Multi-Border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y Bridge)项目完成首期试点,实现中、港、泰、阿四地20家商业银行的跨境交易结算,日均交易笔数增长近5倍。基于mBridge的分布式架构,罗湖口岸跨境支付实现从T+2到T+0的跃迁,平均结算时效压缩至9秒,较传统电汇效率提升300倍。

然而,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数据主权争议使企业面临“数据本地化与跨境流动间陷入制度性困境”——既要满足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数据本地化要求,又需遵守欧盟的数据自由流动原则;智能合约的代码逻辑与法律文本的断层,导致跨境合同纠纷激增

当前企业参与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呈现“三高”特征:合规成本高,跨境争议解决周期长,技术标准差异导致的系统对接成本增加。如何破解效率与安全的二元对立,成为数字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亟待解决的战略命题。

第二章 企业面临的法律冲突风险

2.1 跨境支付场景的合规陷阱

跨境支付场景中的合规陷阱植根于主权冲突,主要体现为货币主权冲突和数据主权冲突。

首先,货币主权冲突的根源在于各国对货币发行权、流通范围及监管权的争夺。在数字货币跨境支付场景中,这种冲突尤为显著。例如,稳定币(如USDT、USDC)通过1:1锚定美元,在加密货币市场形成“虚拟美元化”,直接冲击发展中国家货币主权。以拉美国家为例,当地居民通过游戏、直播等虚拟场景获取稳定币,导致本国法币被替代,形成“影子美元经济”。此外,美国政府的政策摇摆加剧了矛盾:拜登政府力推数字美元以巩固传统货币主权,而特朗普政府转而支持稳定币,形成“双轨制美元扩张策略”

而在具体场景中,企业可能面临双重合规压力。例如,使用数字人民币跨境结算时,若交易涉及限制美元流通的国家(如受美国制裁的伊朗),企业需同时满足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美国《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冲突性要求。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如mBridge)虽试图构建中立通道,但参与国对货币层级的限制(如数字人民币仅替代M0)仍制约实际应用

其次,数据主权冲突数据主权与货币主权的冲突既有共性又存差异。两者均体现国家主权的排他性,但数据主权更聚焦信息控制权。以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为例:交易数据需实时上传央行系统,而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导致企业在欧洲市场面临“数据存储地”与“货币流通域”的割裂。这种冲突在“一带一路”沿线尤为复杂——沙特等石油输出国要求能源交易数据主权,而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则强调跨境数据自由流动。

对企业而言,这种双重冲突可能引发“合规性悖论”。例如,跨境电商使用数字人民币向东南亚供货商付款时,既要遵守中国央行对交易金额的追溯要求(《反洗钱法》第20条),又需符合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对交易信息的脱敏规定。若企业为满足数据隐私要求而模糊交易路径,则可能触发货币监管红线

2.2 供应链金融中的特殊风险

随着科技的发展,除了常见的合规风险外,mBridge的使用还可能遇到智能合约漏洞。例如2024年南沙航运交易所通过mBridge完成船舶交易时,因智能合约代码未纳入《海商法》的不可抗力条款,台风导致的交货延迟仍触发自动扣款,引发2000万元合同纠纷。此类案件凸显“代码即法律”理念与传统法系的冲突:智能合约的自动化执行可能忽略法律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例外情形的包容性,导致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割裂。

其次是物权归属争议。mBridge通过“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 DR)实现多币种跨境支付,但物权数字化后,权属认定面临多重挑战。例如,在供应链融资中,货物对应的DR若因系统节点故障或黑客攻击发生重复质押,将引发多方所有权争议。传统《物权法》以实物占有和登记为权属核心依据,而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物权登记主体模糊化,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DR的质押有效性尚无统一标准。此外,mBridge的走廊网络(Corridor Network)由多国央行节点共治,但各国对数字货币的物权属性界定存在分歧。例如,中国将数字人民币定义为“央行负债”,而部分国家可能将其视为“电子资产”,这种法理差异可能导致跨境供应链金融中抵押品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

2.3 技术标准差异风险

mBridge采用的SM2/3加密算法在对接SWIFT的ISO 20022标准时,因报文结构差异导致日均12%的交易需人工干预。技术标准的“轨距差异”如同数字货币领域的巴别塔,制约着跨境支付的规模效应。国际支付报文标准呈现"协议林立"特征:ISO20022(SWIFT GPI)不支持智能合约调用指令,MT报文系统缺乏隐私计算字段,而mBridge框架尚未定义跨境支付专用数据元。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央行提出的《跨境支付报文数据元标准(v2.1)》通过动态映射技术实现ISO20022与DBC报文的转换,解析效率提升60%。

2.4 企业跨境支付场景下法律冲突实例分析

随着各国经济贸易深度交流推进,跨境支付场景中技术逻辑与属地法律体系的矛盾日益凸显。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界定、数据主权规则、合规审查标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企业在实际交易中面临复杂的法律冲突风险。这些冲突本质上是技术预设的全球性与法律管辖的属地性之间的张力。以下基于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1: 人人汇诉玖盟案

人人汇公司注册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持有香港海关颁发的《经营金钱服务的牌照》。2018年9月13日,人人汇公司与玖盟公司签订《国际信用卡及海外本地化支付服务协议》,约定:人人汇公司为玖盟公司提供国际信用卡及海外本地化网络支付结算及相关技术服务……国际信用卡组织发现其注册客户的拒付(Chargeback)交易构成风险时,有权暂停其注册客户的交易通道。若因拒付率、欺诈率任一项风险指标超过国际卡组织标准,被告玖盟公司应当按照12美元/笔支付拒付处理费,并按照国际卡组织标准支付拒付罚金。协议签订后,玖盟公司因发生品牌侵权案件而产生MasterCard、Visa等国际卡组织的大量拒付交易。人人汇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解除人人汇公司与玖盟公司之间的协议、玖盟公司偿付拒付处理费及罚金人民币10114229.51元等。玖盟公司等辩称,人人汇公司在国内没有支付牌照,双方之间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无效;人人汇公司诉请的金额无法律依据,性质为违约金,且该违约金标准过高。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支付结算服务实际发生在我国境外,且人人汇公司具有香港海关颁发的香港经营金钱服务牌照,与我国境内金融资质不同。玖盟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支付服务协议明显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不宜否定双方支付服务协议的效力。同时,人人汇公司在缔约后不满4个月内共发生拒付交易36038笔,整体拒付率达19.14%,远超各大卡组织规定的处罚标准,属于严重违约,合同应予解除,玖盟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拒付处理费和罚金,在跨境结算业务中,拒付对于国际卡组织而言属于严重行为,需进行复杂处理。故拒付处理费性质上属于服务费,并非违约金,人人汇公司主张尚属合理。同时,结合国际信用卡支付结算交易总量大、频率高、金额巨、环节多等特点以及国际各大卡组织均对高拒付率规定了相应识别计划及高额罚金的事实,罚金系具有惩罚属性的违约金。法院以人人汇公司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定玖盟公司应赔偿人人汇公司人民币829万元。判决后,玖盟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法律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结合法院审理和双方主张,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效力争议

被告玖盟公司主张案涉《国际信用卡及海外本地化支付服务协议》无效,理由为人人汇公司在中国境内未取得支付业务牌照,涉嫌违反我国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支付结算服务实际发生在境外,人人汇公司持有香港《经营金钱服务的牌照》,且玖盟公司未能证明协议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有效。争议核心在于境外支付机构资质对境内合同效力的影响及跨境服务的法律适用边界。

2) 拒付处理费与罚金的性质认定

双方对费用的法律性质存在根本分歧:

拒付处理费:玖盟公司主张其属于违约金且标准过高,但法院认定该费用为服务费。因跨境拒付处理涉及国际卡组织的复杂操作,具有实际服务成本,故支持人人汇公司的主张。

拒付罚金:法院结合国际卡组织规则,认定其具有惩罚性违约金性质。但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调整金额,最终将诉请的1011万元调减为829万元,体现了对违约金合理性的审查。

3) 违约责任的划分与合同解除依据

玖盟公司因品牌侵权导致拒付率高达19.14%(远超国际卡组织2%的标准),构成严重违约。争议点在于违约行为与合同解除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法院认为,高拒付率直接触发国际卡组织的处罚机制,导致人人汇公司损失,故支持解除合同并要求玖盟公司赔偿。

4) 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

人人汇公司主张玖盟公司股东杨红军、陈春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因结算资金流入股东个人账户),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则认为,双方合同明确允许使用个人账户结算,且原告未能证明股东存在“掏空公司”或逃避债务的行为,故未支持该主张。争议焦点在于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及证据充分性。

本案对跨境支付法律风险的核心启示在于:企业须构建多法域合规体系以应对各国法律体系差异,强化反洗钱审查机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性,重视数据跨境流动的隐私保护并遵循GDPR等国际标准,严格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以避免虚假贸易引发的资金冻结风险,完善合同条款设计防止格式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优先选择持牌机构合作并穿透核查二级商户资质,建立智能风控系统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三单合一以应对税务稽查,同时关注央行数字货币跨境支付中互操作性与监管协调的特殊挑战,警惕地下钱庄通过虚拟货币转移资金的新型犯罪模式,最终通过国际合作机制协调监管差异并防范系统性风险传导。

案例二:四维公司与香港蓝波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5年,香港蓝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波公司)与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蓝波公司向四维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价款为人民币19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汇率折算为港币2452万余元。四维公司以人民币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于2016年与蓝波公司签订《付款汇率确认书》,约定将已付股权转让款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汇率由人民币折算为港币后再按照款项支付当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据此计得已付款项不足应付款项的部分作为汇差,由四维公司另向蓝波公司支付。四维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蓝波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蓝波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四维公司支付尚未付清的股权转让款、汇差及利息。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付款汇率确认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汇差负担的约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四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蓝波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判决驳回四维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四维公司向蓝波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款、汇差及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合同》及《付款汇率确认书》相关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双方通过《付款汇率确认书》建立的汇率风险分担机制,明确将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转移至付款方四维公司,该非对称性条款的效力获得司法认可,但需满足两项法律边界:一是条款表述清晰且未显失公平(无证据证明蓝波公司利用优势地位强迫签订),二是符合外汇管理法规要求。在举证责任层面,法院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四维公司未能提供蓝波公司违约的有效证据(如支付凭证、沟通记录等),其诉求最终被驳回,这凸显了跨境交易中合同履行证据完整性的关键作用。此外,司法机关未因跨境支付涉及的汇率折算复杂性否定合同效力,而是基于合同文本和现有证据进行客观判断,既体现了对跨境商事交易惯例的尊重,也契合当前跨境支付监管中"穿透式审查"与商业效率兼顾的趋势,该裁判思路充分考量了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及可预见性原则,确保风险分配符合公平性要求。本案对企业跨境支付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合同条款设计,明确汇率风险分配,需以书面形式明确汇率计算基准、调整机制及汇差承担主体,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可参考行业案例中的“缓冲时间条款”设计,或引入汇率对冲工具(如远期合约)降低风险;二是强化合规审查与真实性证明,企业需确保跨境支付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保留完整的报关单、物流单据等证明材料以满足监管核查,据统计,2024年77.7%的跨境支付违规案件涉及无真实贸易背景,应引以为戒;三是注重证据管理与争议应对机制,建立跨境支付全流程留痕制度,包括支付指令、银行回执、汇率确认函等以应对诉讼或监管调查,例如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因证据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案例,企业应避免类似疏漏;四是审慎选择支付渠道与金融工具,优先选择银行直连或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大额跨境结算,利用其合规保障和汇率锁定功能,对于中小微企业可探索区块链跨境支付等新兴技术提高效率并降低合规成本;五是关注监管动态与司法裁判趋势,当前跨境支付监管呈现“严进严管”特征(如牌照门槛提升至2亿元),需定期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及风控能力,同时需关注境外支付平台单方扣款引发的法律风险,在协议中限制平台任意冻结资金的条款。

以上两个案例可以为我们提供2025年跨境支付领域核心变革的提示。首先,监管层面,中国正建立“备案+牌照”双层体系,将业务范围严格限定于货物贸易及三类服务贸易,通过海关、税务、外汇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交易背景全链条穿透式核查,严防虚假物流单据和无真实贸易的资金流动。其次,风险防控方面,区块链技术实现“三单合一”动态追踪资金池,AI行为分析系统(如PayPal的300+风险指标模型)构建分级响应机制,强化账户稳定性监测。最后,合规路径要求企业注册境外实体并获取本地税号(如美国EIN),同时加强二级商户资质穿透审核及反洗钱筛查。

第三章 企业合规运作的实践挑战

3.1 跨境支付流程中的合规盲区

(一)KYC验证困境

KYC(Know Your Customer)即“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机构与用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实身份、防范洗钱及恐怖融资的核心合规流程。在跨境支付场景中,KYC的验证困境表现为两大矛盾:

其一,流程繁琐性与效率需求的对立。为满足各国监管要求,企业需收集用户身份证件、住址证明、资金来源等多元信息,甚至要求人脸识别或实时视频验证。然而,不同国家法律对隐私保护的尺度差异(如欧盟GDPR的严格数据保护与部分新兴市场宽松政策),导致企业难以制定统一标准,用户常因资料格式错误、信息模糊等反复提交,延长交易周期。例如,某东南亚电商平台因要求用户提供“手持身份证与当日报纸”的验证方式,导致大量跨境卖家因操作复杂而放弃入驻。

其二,技术能力与监管动态的脱节。加密货币等新兴支付工具依托区块链的匿名性,天然与KYC的透明化要求冲突。尽管部分平台引入AI识别技术优化审核效率,但跨国数据共享的壁垒仍使验证结果无法互通,形成“信息孤岛”。这种割裂性使企业陷入两难:过度依赖第三方技术可能泄露用户隐私,而自行构建系统则面临高昂成本

(二)AML标准冲突

AML(Anti-Money Laundering)即反洗钱机制,旨在追踪资金流向、阻断非法金融活动。然而,跨境支付中的AML标准冲突已成为企业合规的“灰色地带”:

首先,法律管辖权分歧。各国对“高风险交易”的定义不一:例如,中国要求对单笔5万元人民币以上交易进行强制报告,而美国则以1万美元为阈值,部分东南亚国家甚至缺乏明确法规。这种差异导致企业需为同一笔跨境支付适配多套合规方案,稍有不慎即触发监管处罚。

其次,执行力度与技术漏洞的叠加风险。尽管国际组织(如FATF)推动AML框架统一化,但发展中国家因资源有限,常依赖人工审核,难以识别复杂的分拆交易或虚拟货币洗钱手段。例如,某拉美支付平台因未能监测到通过加密货币“混币器”转移的非法资金,被多国联合起诉。

合规盲区的深层根源在于:全球金融监管的“碎片化”与技术创新速度的失衡。企业若仅遵循单一国家规范,可能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违规;而试图全面合规则需承担高昂的跨国协调成本。这种结构性矛盾,使得跨境支付成为合规风险的高发领域

3.2 供应链金融场景的操作难题

首先是法律衔接障碍,以“条码互通”系统为例,其通过智能合约实现数字人民币与第三方支付的即时清算,但这一技术设定却与《票据法》第61条规定的“期后追索权”产生矛盾——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后6个月内可向背书人追索,而智能合约的“代码铁律”一旦执行完毕即自动销毁交易痕迹,导致法律救济通道被技术性截断。这种冲突的本质是“代码刚性”与“法律柔性”的价值观分野。智能合约的设计逻辑追求效率至上,强调“触发即履行”;而传统法律体系预留了抗辩、撤销、变更等救济空间,以平衡效率与公平。当企业试图将《民法典》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翻译”成代码语言时,往往因技术语言的二值性(0/1逻辑)而无法模拟法律裁量中的灰度空间,最终形成“数字合规,现实违规”的尴尬局面。

其次是抵押登记失效,区块链提单“法律真空”在跨境供应链金融中,区块链技术虽能实现货物提单的数字化确权,但物权登记的司法效力仍受制于传统法律框架。以中东某港口为例,当地贸易商将区块链提单质押给国际银行融资,但因阿联酋未加入《海牙电子交易公约》,其《商法典》仍要求“纸质提单原件”作为物权凭证,导致价值数亿元的区块链质押被法院判定无效。

这一困境折射出国际规则与技术创新的脱节:区块链的“分布式存证”虽能实现跨时空的物权透明化,但各国对电子物权凭证的司法认定标准参差不齐。例如,中国《电子签名法》认可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而部分国家仍坚持“中心化机构背书”原则,要求经政府授权的登记系统认证。这种“链上可信,链下无凭”的割裂状态,使得企业不得不为同一批货物重复办理纸质与数字抵押,合规成本翻倍。

第四章 企业风险规避的合规路径

在全球化进程中,企业跨境经营面临的风险呈现多元化、隐蔽化和技术化特征。为应对这一挑战,企业风险规避的合规路径需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防御体系,通过技术创新与制度协同实现风险防控的智能化升级。本章从风险发生的时间维度切入,结合数字技术的最新发展,探讨企业在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的风险管理范式转型。

4.1 事前防控:三位一体防御体系

汇率风险的智能对冲机制已成为企业跨境经营的核心能力。通过开发嵌入式汇率掉期产品,当监测到汇率波动超过预设阈值(如±3%)时,智能合约可自动触发对冲交易。这种机制依托区块链的预言机技术实时获取权威汇率数据源,既避免了人工干预的滞后性,又通过预设的波动区间参数实现风险敞口的精准控制。技术工具的迭代升级更推动了风险防控的质变,零知识证明(zk-SNARKs)在跨境支付验证环节的应用,允许验证方确认付款方余额充足性而不泄露具体金额,既满足反洗钱监管要求,又保护了商业隐私。跨链存证系统的构建则打通了司法、海关、物流等数据孤岛,将合同签署、货物交割等关键节点的哈希值同步存证于多个可信链,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使得事后审计时可追溯完整交易轨迹。

在数字经济主权化浪潮下,企业的系统架构设计需预置合规基因。引入实现数据的“可用不可见”技术,既能满足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本地化存储要求,又可保障跨境数据交互效率,这种技术框架已逐步成为跨国企业的标准配置。智能合约的合规审查机制创新体现为“法律+代码”双校验模式,企业可以通过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等17项国际规则转化为89个可执行的合规检查节点,实现法律条款与代码逻辑的精准映射。这种架构设计不仅兼容ISO 20022报文标准,还能动态适配不同司法辖区的技术规范,有效破解了主权国家间标准互操作性难题。

4.2 事中管控:建立动态风控体系

动态风险防控体系的核心在于建立弹性响应机制。

首先,企业可以建立合规成本分摊联盟的运作模式,通过多家企业共建KYC/AML数据库,使单企合规支出有效下降,同时数据样本量的扩大提升了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其次,法律协同创新方面,《数字货币跨境支付互认协议》的签署确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只要智能合约的代码逻辑真实反应缔约方意思表示,即可获得跨司法辖区的效力认可。这为自动化履约提供了法理基础。

最后,应用区块链技术优化事中管控体系。区块链技术的深度应用重构了支付监管范式,监管节点通过授权接入交易网络,可实时验证资金流向与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将传统的事后稽查转变为事中干预。

4.3 事后应对:创新争议解决机制

首先,仲裁条款设计需兼顾效率与主权平衡。采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管辖+数字人民币赔付"的组合条款,既发挥SIAC《2016仲裁规则》中紧急仲裁员制度的程序优势(可在24小时内组建仲裁庭),又通过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实现裁决自动执行。

其次,风险应急机制需要构建资金与技术双重防线。企业可以设立专项基金,创新采用"流动性共享池+量子加密"管理模式。通过强化学习算法动态调整各币种储备比例,在危机期间实现应急资金调用效率提升,同时为企业的资金安全保驾护航

最后,电子证据规则的革新可以显著提升纠纷解决效率。《链上数据举证指引》明确要求存证数据需包含央行数字签名的时间戳,且存证节点须覆盖争议双方所在司法管辖区,符合该标准的数据可直接作为有效证据,使举证周期从传统模式的45天缩短至72小时。智能合约的“双轨审查”机制要求技术团队排查代码漏洞,法务团队同步验证其与《数字运营弹性法案》(DORA)等国际规则的契合度,这种双重保障机制可以有效降低代码缺陷导致的法律风险。在跨境支付争议仲裁中,基于跨链存证系统还原的交易全生命周期数据,可使仲裁机构准确判定各方责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裁决偏差。

通过上述合规路径的构建,企业得以实现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御的转变。技术工具与制度创新的深度融合,不仅提升了风险识别的精确度,更通过自动化执行机制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未来,随着监管科技(RegTech)的进一步发展,企业风险管理系统将呈现出更强的自适应能力和跨司法协同效率,为全球贸易的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实保障。

第五章 结语

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正经历从“技术突破”到“制度适配”的范式转型。企业需摒弃被动合规思维,构建“三位一体”防御体系:在主权层面建立动态映射机制,通过技术工具实现风险穿透式管理,依托协议创新筑牢法律防火墙。

未来建议行业协会推动建立“数字丝绸之路标准联盟”,重点解决数据加密算法互认、智能合约法律效力认定等核心问题。同时探索数字人民币跨境保险产品,将合规成本转化为可定价的风险对冲工具,为全球数字货币治理贡献中国方案。(版权赣商律师、转载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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